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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侵權的投訴

發布時間: 2020-12-04 23:51:58

1. 侵權肖像權怎麼算訴訟時效

侵犯肖像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3年。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一、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范圍。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於自己的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於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於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徵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二、擅自製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於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於製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並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三、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2. 肖像權侵權實例

2000年10月17日至11月13日,網蛙公司和網易公司聯手推出了「國內歌壇十大丑星評選活動」。網蛙公司負責撰寫此次活動在網上發布的文章,主要有:以「金銀財寶」的名義介紹此次評選活動的主題、宗旨、評選方法,並在未告知且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發布含臧天朔、韋唯、趙薇等三十名歌手被列為 「十大丑星」候選人的照片、文字介紹以及評選結果和相關評論。網易公司對上述文章未進行刪改。評選期間,上述文章分別在網蛙公司所屬的三九網蛙音樂網站和被告網易公司所屬的網易網站的音樂頻道上以網路鏈接的方式發布。有近萬網民參與了評選,選票為415363人次。還有以「方言」、「品味低下」的名義在網站上發表的對此次活動的評論文章等。在11月13日公布的評選結果中,臧天朔以16911的票數名列「國內歌壇十大丑星」的第三名。 網蛙公司和網易公司在舉辦上述評選活動時,沒有告知臧天朔把他列為「丑星」候選人之一,也未徵得臧天朔本人的同意。在發布候選人名單中使用了三張不同的臧天朔的肖像照片。對照片的使用沒有經過臧天朔本人的同意。對臧天朔的文字介紹是「有人說要嫁就嫁臧天朔。我怎麼也沒看出來廣大未婚女青年有什麼重大舉措啊!」文字介紹中「要嫁就嫁臧天朔」是《音樂生活報》上關於臧天朔的一篇報道的標題。 臧天朔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認為網蛙公司和網易公司組織的「評丑」的行為,強行將其本人列入所謂「歌壇丑星」候選人的行列,給廣大網民提供了可以在網上隨意發表針對臧天朔人身評論的平台,招致廣大網民的隨意攻擊,不僅嚴重損害了原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應享有的平等、獨立的人格權利,也破壞了其健康向上的職業歌手的形象,使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已構成對其人格權和名譽權的侵害。被告為提高其網站知名度,謀取企業無形資產的增加,未經同意使用其照片,已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在《新華社通稿》、《音樂生活報》、《北京青年報》、《北京晚報》、《北京晨報》、《南方周末》等報刊和網蛙、網易、新浪和搜狐網站上就二被告侵害原告的人格權、名譽權和肖像權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要求二被告賠償因此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65萬元,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承擔原告為此案支付的律師費10萬元和公證費1500元。 被告網蛙公司認為,他們公司是專門從事音樂娛樂活動的網站,「國內歌壇十大丑星評選活動」是一個帶有網路時代輕松、幽默、詼諧語言特色的網上調查活動,目的是為了促進網民和歌手間的交流,沒有侵害原告合法權益的主觀動機。「評丑」活動雖是網蛙公司作為一個經營性機構的自主經營行為,但網蛙公司在此次活動中沒有獲得商業利益,相反通過網民的參與,還提升了原告在社會中的知名度,獲益者是原告本人。不存在侵害名譽權和人格權的問題。在評選過程中使用的照片都是原告在社會上公開的演出照片,使用公開的照片不構成對原告的肖像權的侵害。此外,原告所提的訴訟請求的數額缺乏事實依據,因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網易公司則認為這次活動僅只是客觀地「評丑」而已。原告生理上的外貌特徵是客觀事實,不以他人的評說而改變。由於網路的特殊性,決定了我們公司無法控制眾多網民的行為。我公司對網民在活動過程中上網散發的網帖中的言論,不應承擔責任。而且原告本人是國內較知名的歌手,是公眾人物。無論是我國的司法實踐還是國外的法學理論,對公眾人物的保護都呈弱化趨勢。我公司的行為僅帶有一些調侃的味道。所以,我公司沒有侵害原告的權利,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 2001年9月24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歌手臧天朔與被告北京網蛙數字音樂技術有限公司和被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侵害名譽權、人格權和肖像權一案,當庭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網蛙公司和被告網易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臧天朔肖像權和人格權的侵權行為;在各自所屬的網站上發布向原告臧天朔賠禮道歉的聲明;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臧天朔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500元,其中網蛙公司賠償1125元,網易公司賠償375元;因侵害原告臧天朔的人格權賠償臧天朔10000元,其中網蛙公司承擔7500元,網易公司承擔2500元;因侵害原告臧天朔的肖像權賠償臧天朔人民幣10000元,其中網蛙公司承擔7500元,網易公司承擔2500元。原告臧天朔認為二被告侵害其名譽權的訴訟請求,朝陽區人民法院沒有支持。

3. 網路侵權怎麼辦,肖像權

這種屬於網路侵權,只要你有確實的證據證明確實有侵權行為存在,那麼就可以追究侵權人的責任。(一般網路侵權證據不好取,你要把網路上的證據用別的載體固定下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這里的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賠償要以你的實際損失來定(一般很少有物質損失)。
精神損害賠償一般是這方面侵權較多的賠償項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4. 怎樣認定肖像權被侵權

一、肖像權侵權認定是怎樣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
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二、侵犯肖像權賠償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5. 侵犯他人肖像權應該怎麼判決

侵犯他人肖像權承擔民事責任,判決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5)肖像權侵權的投訴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侵犯肖像權認定依據:

構成侵害肖像權的行為,應具備以下兩個要件:要有使用肖像的行為,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或沒有正當理由。具體來說,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2)雖不以贏利為目的,但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將權利人肖像進行展示、公開、陳列、復制、散發等行為;

(3)超出肖像權人許可范圍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地域范圍內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期間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

(2)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內容是:

一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製作自己的肖像;

二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醜化和歪曲。一般原則是:公民對自己的形象的再現權——有權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觀物質媒介上和空間里的再現自己的形象的權利;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權利。

6. 有淘寶賣家 侵犯肖像權在哪裡可以投訴,如何投訴賣家

根據有關的說法,我們應該採取知識產權投訴實際上是侵權舉報,需要向淘寶提交相關版權、或所有權的有效證明,來進行投訴。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只要符合一定的要件,即可認定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這其中就包含淘寶上的侵權行為。

一、投訴程序

那說明這個舉報已經成立,被舉報的商品已經被淘寶直接刪除;你可以在店鋪處罰歷史記錄里查看到;知識產權投訴實際上是侵權舉報,這是不需要申訴的,舉報人需要向淘寶提交相關版權、或所有權的有效證明,否則不會被受理。

被受理後即會清理被舉報商品,有可能還會附帶處罰。你申訴的唯一條件是你能夠提交書面材料,證明你擁有該商品的知識產權,否則無用。

二、侵害肖像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

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

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准。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准為標准。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五章民事權利

第一百條 肖像權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6)肖像權侵權的投訴擴展閱讀

侵犯肖像權的民事責任認定肖像權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則。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只要符合這樣三個要件,即可認定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

1、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如被攝者肖像權受到侵害後,受害人的名譽、地位、身份受到打擊帶來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體現為肖像權人就其肖像獲取財產利益的可能性減少,這里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損失、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

2、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這里包含故意和過失)。即攝影活動中確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權的,即可認定有過錯。

3、損害事實和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這種有因果關系必須是攝影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內在、本質、必然的聯系。

台灣著名歌手、演員羅志祥最近遇到了一件郁悶事,他曾為國內某知名薯片代言的一張照片,竟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嫁接」在了一款某品牌蘇打水外包裝上,這款蘇打水,還在淘寶網上開店銷售。

羅志祥一怒之下,將浙江淘寶網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網)和蘇打水生產商一並告上法庭,起訴二被告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要求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各項經濟損失近66萬元。今天下午,該案在杭州餘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7. 今日頭條被網友侵犯肖像權怎麼投訴

你好,大律師網 相關律師根據規定給出下列解釋: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專、榮譽權受到侵屬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賠償損失。因此,如肖像權受到侵
害,公民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強制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
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無營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對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既有權要求精神
損害賠償,又有權要求侵權人對侵害肖像權所造成的物質上的損失,進行經濟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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