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之債違約之債
侵權之債是基於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如:你打傷別人,侵犯他人的健回康權,你必須賠償其醫答療費等各種損失,這種債就是侵權之債。
侵權之債多是法定之債。
合同之債是基於合同或約定產出的債權債務關系。如:你和他人簽訂買賣合同,買賣雙方均負有相對的債,一方是交付標的物之債,另一方是支付價款之債。又如:在單務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單方負有交付贈與物的合同之債。
合同之債多是約定之債。(也有法定之債)
㈡ 合同之債和侵權之債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侵權之債是基於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如:你打傷別人,侵犯他人的健康權,你必須賠償其醫療費等各種損失,這種債就是侵權之債。
侵權之債多是法定之債。
合同之債是基於合同或約定產出的債權債務關系。如:你和他人簽訂買賣合同,買賣雙方均負有相對的債,一方是交付標的物之債,另一方是支付價款之債。又如:在單務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單方負有交付贈與物的合同之債。
合同之債多是約定之債。(也有法定之債)
㈢ 在國際私法中,合同之債與侵權行為之債的概念區別是什麼
侵權之債是基於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如:你打傷別人,侵犯他人的健康權,你必須賠償其醫療費等各種損失,這種債就是侵權之債。
侵權之債多是法定之債。
合同之債是基於合同或約定產出的債權債務關系。如:你和他人簽訂買賣合同,買賣雙方均負有相對的債,一方是交付標的物之債,另一方是支付價款之債。又如:在單務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單方負有交付贈與物的合同之債。
合同之債多是約定之債
但是,同一個事件可能即使侵權之債也是合同之債。比如對方賣給你的東西不合格,導致你受到傷害。
那麼這一個行為,既是侵權,也是違約。
這里發生競合。
既可以根據違約來起訴,也可以根據侵權來起訴。但是不可即侵權起訴,也違約起訴。
需要注意的是,侵權起訴,一般在侵權發生地法院管轄,違約起訴一般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所以,如果你是受害人,那麼侵權起訴可以在當地法院受理,更有利得到保護。
㈣ 侵權之債是什麼
1、侵權之來債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自他人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而使他人遭受損失,行為人依法應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如甲將乙打傷,甲應對乙承擔侵權之債,乙對甲享有侵權之債請求權。
2、侵權之債的構成要件有:
a、行為的違法性;
b、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c、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d、行為人有過錯。
㈤ 侵權之債是什麼
工傷理賠是屬侵權之債這范圍
㈥ 侵權之債和侵權責任的區別和聯系
一、侵權之債的內容
按照傳統大陸法系民法理論,侵權行為所產生的侵權之債是法定之債中最為重要的類型。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3款規定: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以上規定即為法律關於侵權之債的抽象規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則》直接將侵權所生義務界定為責任,是不夠嚴謹的。侵權行為首先是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侵權之債的關系,如同合同行為產生合同之債一樣,侵權行為產生侵權之債。因此,侵害人首先應當對受害人承擔侵權債務。只有在侵害人不履行該債務時,才會產生侵權責任。我國法律的上述規定,實際上省略了當事人直接請求侵害人履行侵權之債的過程,並直接賦予當事人公力救濟權。然而,事實上,『如果受害人直接向侵害人請求履行侵權債務,而侵害人亦正常履行,則無侵權責任的產生。
損害賠償請求權即侵權之債的內容,從這一點上來說,大陸法系通常將侵權行為法稱為損害賠償法。然而,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僅是侵權之債的內容,也是侵權責任的內容。
不過,作為責任形式的損害賠償不僅可基於侵權之債而產生,還可因法律行為的不履行而產生。按照傳統大陸法系的法理,損害賠償請求權可基於如下原因產生:(1)基於合同關系產生。合同關系而發生的損害賠償即因違約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具體可參見前文第二十七章第三節的內容。 (2)因侵權行為所發生的損害賠償。此種損害賠償,首先是作為侵權之債的內容,只有在侵權之債不履行的情況下,才可轉化為損害賠償責任。 (3)根據法律的特別規定而發生的損害賠償。此類損害賠償,多見於訴訟法上的規定。如《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正因為侵權之債與侵權責任均表現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所以國內學理上常常不加區分地使用侵權責任來表述侵權之債以及不履行該債務所產生的責任。而且由於《民法通則》將侵權之債直接置於第六章「民事責任」下,更加劇了把侵權之債認為是責任的趨勢。
本書認為,違反對絕對權及法益的保護,對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首先是在受害人和侵害人之間產生了侵權之債關系。由此,受害人可以對侵害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當且僅當侵害人不履行該損害賠償義務時,此侵權之債務方轉化為侵權責任,即損害賠償責任。
二、侵權責任的含義與特徵
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不履行侵權債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侵權責任具有民事責任的一般特徵,但就其自身而言,侵權責任又具有如下特徵:
(一)侵權責任是因違反侵權之債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侵權之債的存在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沒有侵權行為所產生的侵權之債就談不上侵權責任的承擔。如果當事人正常履行了侵權之債,則無需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以侵權之債的不履行為前提。
(二)侵權責任的內容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侵權之債的內容和作為侵權之債不履行的責任的內容均表現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了民事責任的10種方式,包括:支付違約金,修理、重作、更換,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但就侵權責任而言,僅賠償損失為其責任的承擔方式。我國不少學者認為《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的民事責任形態中,除支付違約金、修理、重作、更換屬於典型的違約責任形式外,其他各種形式都可適用於侵權責任,成為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但本書並不贊同上述觀點,因為侵權之債的本質是損害賠償,即只有違法行為給權利人造成損害而需採取賠償形式時方可產生侵權之債。一般而言,任何一種權利受到侵害,權利人均可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而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為物上請求權的表現形式,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則是針對侵害他人人格權的救濟。如採取該類救濟即可使原權利回復到圓滿狀態,則不產生侵權損害賠償之債。
(三)侵權責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
相對於違約責任的約定性,侵權責任具有較強的法定性。無論是損害賠償的范圍還是賠償數額的確定,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如《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於侵害人格權的損害賠償額的規定。三、浸權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的競台
(一)責任競合概述
責任競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實符合民法規定的數種責任要件,權利人只能請求責任人承擔一種責任的情形。在責任競合的情形之下,由於行為人的同一行為符合數個法律規范的要求,使得受害人可以產生多項請求權,因此也被稱為請求權競合。
責任競合具有下列特徵:
1.責任競合是由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事實所造成的
責任競合的情形之下,雖然只有一個法律事實存在,但該事實卻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責任構成要件。例如,某人將衣物拿到乾洗店去乾洗,卻因該店工作人員的疏忽導致衣物丟失,該乾洗店既違反了其與顧客訂立的服務合同,又侵害了該顧客對衣物的所有權,即同時符合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2.因同一法律事實產生的數個責任之間相互沖突
相互沖突意味著因同一法律事實產生的數個責任彼此之間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應同時並存,而只能由行為人承擔其中一項責任。
㈦ 侵權之債與不當得利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在侵犯他人絕對權、支配權時因具有主觀過錯或者因法律規定所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人對被侵權人即負有侵權之債。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據,使自己獲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收益人對受損一方即負有不當得利之債。
二者的區別在於:
1.發生的原因不同。侵權之債只能因侵權行為發生,不當得利之債既可能因侵權行為發生,也可能因其他原因而發生。前者例如,甲擅自使用乙家的牆壁打廣告,得利若干,甲侵犯了乙對牆的所有權,同時甲所得利益為不當得利。後者例如,甲和乙簽訂買賣合同,甲給付貨款後,買賣合同因乙是未成年人而無效,那麼乙得到的貨款為不當得利。
從上我們可見,不當得利之債有時會與侵權之債競合,此時,學界有不同說法。從屬說認為,不當得利為兜底條款,有侵權之債可以適用時,不適用不當得利。獨立說認為,不當得利與侵權之債相對獨立,競合時當事人可以擇一主張。我支持獨立說。
2.救濟手段不同。侵權之債的救濟手段,包括物上請求權如恢復原狀、排除妨害等,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不當得利一般只有利益返還請求權,只有在受益人惡意,且其所得全部利益小於本人所受全部損失時,本人才能就其間的差額部分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3.構成不同。侵權之債的形成,一般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而不當得利之債的形成則對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沒有要求。
㈧ 侵權之債的計算方法和違約賠償哪個賠得多
侵權之債的賠償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而合同違約則不支持。但考量二者的賠償數額仍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如果說合同中規定了違約金或定金,則可得到違約金或定金(二者擇一)又可以要求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㈨ 侵權之債是什麼
侵權行為之債,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而使他人遭受損害時回,行為人依法應對答受害人承擔責任,構成侵權行為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