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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精神損害賠償

發布時間: 2020-12-05 01:59:56

① 我國最新的侵權責任法和以前的侵權責任法中關於產品責任法的區別以及對承擔責任的影響

一、明確「產品責任」的性質為侵權責任

產品責任是指因產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我國民法學者一般認為產品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而不是一種違反合同的責任。《侵權責任法》首先規定了生產者的侵權責任,該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該法也規定了銷售者的侵權責任,該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的上述規定比《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賠償責任」更為明確。「侵權責任」與「違反合同的責任」不同,它不以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為前提,而是基於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這一事實而產生的,它是對法定義務的直接違反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因此,無論是與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有直接合同關系的消費者、用戶,還是其他第三人,因使用缺陷產品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受害人均可要求賠償。從舉證責任上講,只需要證明產品的缺陷、損害、使用有缺陷的產品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未規定排除適用「產品責任」的情形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生產者三種排除產品責任的情形,即生產者能夠證明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等情形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侵權責任法》對這三種排除情形未作規定,從立法進程來看,最終頒布的法律成文刪除了徵求意見稿中提出的「依據法律,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內容。也就是說,從《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來看,只要產品缺陷確實造成了他人損害,生產者都不能免責。從法律適用的原則來說,同一層級的法律規定,「新法」優先於「舊法」。因此,從這一條款來講,無論是否投入流通,生產者必須承擔產品缺陷引起的侵權責任,加大了企業的責任,促使企業提高產品質量的意識。為了平衡受害人與生產者、銷售者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生產者、銷售者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有力補救措施的,可以不承擔侵權責任。這一條款也是「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依據。相比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經營者發現嚴重缺陷採取措施,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告知消費者,《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為消費者提供了更高層次的保護,更加符合產品質量狀況「符合性標准」達標、「可靠性標准」不符合的新形勢,鼓勵企業在發現產品存在缺陷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

三、第三者過錯造成產品缺陷可追償

雖然《侵權責任法》沒有直接規定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產品責任,但是該法明確規定了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第三人責任的追償。《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這一新的規定明確了造成產品缺陷第三人的過錯責任,保護了生產者、銷售者的合法權益,也是對「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等規定的發展,體現了民事責任歸責的新要求,符合當今產品生產製造分工日益復雜多樣的實際情況。

四、「產品缺陷危險」可以預先介入

「產品缺陷危險」是指產品缺陷可能產生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後果,但尚未發生損害後果的情形。《產品質量法》僅對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規定了救濟措施。《侵權責任法》除了對已造成損害的情形進行調整,還對產品缺陷危險規定了承擔責任的形式。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通過及時排除、消除缺陷產品損害的危險,防範於未然,能夠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五、懲罰性賠償適用於「產品責任」

懲罰性賠償,是由法院所做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懲罰性賠償是嚴厲性程度最高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懲罰性賠償是在承擔補償性民事責任基礎上承擔的增加賠償責任,其用意在於涉及責任人的精神痛苦,即國家通過強制性手段對責任人財產施加損失以達到懲罰的功效。《侵權責任法》新規定了「產品責任」的懲罰性賠償,在對消費者給予補償性賠償之外,還對責任人處以懲罰性賠償。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這一規定,一方面提高了受害人獲取賠償的積極性,另一方面,通過樣板作用,懲罰過去的行為遏制未來類似的行為。這無疑對一些缺乏社會責任感的經營者產生巨大威懾作用,使他們不敢肆意妄為。相比較之前我國僅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於因欺詐產生退一賠一的懲罰性賠償規定,《侵權責任法》的新規定作為立法的亮點,引發生產經營者、消費者的很大關注。從操作性上看,還需要進一步明確懲罰性賠償的「倍數」,關於「缺陷」的界定還要更謹慎,如何證明生產者或銷售者「明知」,值得思考。

六、「產品責任」作為侵權責任應當優先

《侵權責任法》在第一章「一般規定」中確立了「侵權責任優先」的原則,即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在法律實踐中,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可能同時產生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而有時數種法律責任又不能相互取代,當這些法律責任都要以財產支付為內容時,可能出現違法者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全部財產責任的情況,這時應當優先承擔產品責任。這是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延續和發展。《食品安全法》也體現了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精神。產品責任優先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以人為本,以消費者為本,以受害人為本的法治理念。通過違法者的損害賠償彌補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真正體現法律的公正性。

七、「產品責任」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是我國在現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確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產品責任也適用這一精神損害賠償規定。侵害人身權益包括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等,但不包含財產權。如果侵害了財產權益,就要根據財產的損失給予賠償。《侵權責任法》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還比較原則,比如「嚴重精神損害」的標准,需要作進一步的具體規定,或通過案例指導進一步具體明確。然而,這一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明確規定將對追究產品責任產生積極的影響。當人們由於產品缺陷受到精神損害時除通過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獲得救濟外,受害人也可以請求經濟賠償來救濟和撫慰。精神損害賠償兼容了撫慰性、補償性和懲罰性,既是對受害人精神權益的民事權利救濟,同時也對侵權人彰顯了一定的經濟懲罰性,以示制裁和訓誡。因此,精神損害賠償最大限度地維護了消費者的精神權益,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

② 如何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嚴重損害

一、以職業或身份來確定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嚴重標准及賠償額。
職業是人在社會中基於生存、發展所從事的固定性、常規性的工作;身份是個人在社會中地位和價值的表現,而職業往往也是身份的表現。如果某人的人身權益受侵害,且與其職業有密切聯系,自然對其職業或身份會有重大的影響。例如,以模特、演藝等為職業的人,其臉部被劃破與一般的老百姓相比較,其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顯然要比非模特、演藝等職業的人要大,因為,模特、演藝人員的形象是決定其職業生涯的關健性因素,縱使這種臉部被劃破不構成傷殘,但在認定其所受的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來講,是應當得到確認的。這就是因職業或身份不同而確定嚴重精神損害之標準的不同之所在。其他如從事足球職業人的腳受傷害導致其以後無法或難於從事足球運動;書法家、畫家的手受傷害導致其以後無法或難於從事書寫、繪畫等工作,其所受的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都是應當得到確認的。關於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額方面,如在同一地區、同一類型的侵權行為中,因職業或身份不同,但所受的傷害一樣的情況下,我們如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額,例如在同一類型的交通事故中,面部受傷均構成8級傷殘的模特、公司員工等人,其賠償額是否一樣?筆者認為,在確認受到相同等級侵權如都構成8級傷殘的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額方面,除了考慮實施侵權方的因素外,還應考慮被侵權人的職業或身份特點,不能簡單以傷殘等級來作為唯一的確定標准。
我們強調受害人的職業或身份特徵不是為了強化職業或身份的等級與貴賤,而是為了更好地貼近實際,符合個性特點,以更好地保護公民個體的正當權益。
二、不同年齡的受侵害人遭受相同的侵害,其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及賠償額也應有所不同。
眾所周知,不同年齡的人具有不同的人生價值及生命意義;年齡差距越大,人生價值及生命意義之差距也會越大。一個年青者所遭受的侵害和一個年老者所遭受的侵害就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程度相比較來講,肯定是不相同的,如果年青者和年老者兩者都死亡,則年青者之亡帶給其親屬的悲痛一般會比年老者之亡帶給其親屬的悲痛要多得多,其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也相應的要高得多、強烈得多。因為年青者因其生命的短逝而會令親人心理更加不平衡和更加悲痛;如果兩者都受到相同等級的傷害而活著,例如兩人在車禍中受傷都構成5級傷殘,那麼,雖然兩者都痛苦,精神都受到傷害,但就年青者與年老者相比較而言,年青者因其後面的生命之路還長,但生存因傷殘出現障礙而承受的精神與心理痛苦要比年老者多得多,其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也相應的要高得多。就其賠償額來講,自然,確定年青者的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額就應比年老的要多。筆者認為,在確定精神損害嚴重程度及賠償額中,年齡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尤其是越是年青、年幼者,其所受傷害給被侵權人所帶來的精神損害是巨大的,有時甚至是災難性的。所以,我們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必須充分考慮年齡這一因素。
三、受害人的家庭地位也應作為被侵權人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及賠償額考慮的因素。
被侵權人的嚴重精神損害要麼是受害者本人,要麼是受害者的近親屬。被侵權人系受害者的近親屬的,一般是受害者已死亡。但也有例外,如受害者年幼或受害者因受侵害而成植物人等。可不管怎麼樣,受害人的家庭地位也應作為被侵權人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及賠償額考慮的因素,例如受害者系獨生子女或系家庭中經濟等方面的頂樑柱或者家庭中最有前途、最有出色的人,因其遭受的傷害給家庭、親人即被侵權人所帶來的精神損害、心理痛苦之嚴重程度是可想而知的,這種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及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額應當有別於非獨生子女或一般的家庭成員。提出這一觀點的理由不是歧視其他家庭成員,而在於維護我國的獨生子女政策,而且更主要的是對家庭和社會有貢獻的人即家庭經濟等方面的頂樑柱者給予肯定。
四、對特定對象的被侵權人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及賠償額,人民法院也應予以關照和考慮。
特定對象的被侵權人是指侵權人所帶來的傷害即使不嚴重,也會給被侵權人帶來災難性影響的人。例如,依靠受害人贍養、撫養或照顧的老人、兒童、殘疾人,如果受害人死亡或構成傷殘,對這些被侵權人今後的生活或精神來講都是影響巨大的。我們在確定其精神損害嚴重程度及賠償額時應當考慮其因素,因為他們相對於普通人來講,其生存能力本來就有限、生活就有困難。其他如幼年喪失父母的兒童、中年喪失配偶的夫或妻,晚年喪失孩子的父母,其精神損害程度之高之強烈,是他人所難於比擬的,顯然,其精神賠償額的確定也應充分考慮其因素。因為,這些被侵權人所經受的是人生最大的不幸和痛苦,作為法官沒有理由對之冷漠與木然。
對特定對象的被侵權人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及賠償額的關照和考慮,有時會出現與上面所提及的年齡因素相重疊,為了公平,如果在確定賠償額時已考慮了一種因素,就不宜將兩種因素都考慮在內。
五、同命同價的死亡賠償金,其精神損害的賠償額是否一樣的問題。
多個受害人的親屬即多個被侵權人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個受害人死亡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其精神損害的賠償額是否一樣?對於這一問題應作具體分析,不宜一概而論。筆者認為,如果沒有前文所提及的被侵權人年齡、系特定對象以及受害人的家庭地位等因素的影響,一般來講,其精神損害賠償額應當是一樣。因為立法所規定的可以同命同價的原則,不僅要體現在財產損失方面,而且也應體現在精神損害賠償額方面,如果沒有特殊或例外的情形,我們沒有理由對同一被侵權人所確定的精神損害的賠償額不一樣的。

③ 如何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嚴重損害

一、以職業或身份來確定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嚴重標准及賠償額。
職業是人在社會中基於生存、發展所從事的固定性、常規性的工作;身份是個人在社會中地位和價值的表現,而職業往往也是身份的表現。如果某人的人身權益受侵害,且與其職業有密切聯系,自然對其職業或身份會有重大的影響。例如,以模特、演藝等為職業的人,其臉部被劃破與一般的老百姓相比較,其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顯然要比非模特、演藝等職業的人要大,因為,模特、演藝人員的形象是決定其職業生涯的關健性因素,縱使這種臉部被劃破不構成傷殘,但在認定其所受的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來講,是應當得到確認的。這就是因職業或身份不同而確定嚴重精神損害之標準的不同之所在。其他如從事足球職業人的腳受傷害導致其以後無法或難於從事足球運動;書法家、畫家的手受傷害導致其以後無法或難於從事書寫、繪畫等工作,其所受的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都是應當得到確認的。關於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額方面,如在同一地區、同一類型的侵權行為中,因職業或身份不同,但所受的傷害一樣的情況下,我們如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額,例如在同一類型的交通事故中,面部受傷均構成8級傷殘的模特、公司員工等人,其賠償額是否一樣?筆者認為,在確認受到相同等級侵權如都構成8級傷殘的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額方面,除了考慮實施侵權方的因素外,還應考慮被侵權人的職業或身份特點,不能簡單以傷殘等級來作為唯一的確定標准。
我們強調受害人的職業或身份特徵不是為了強化職業或身份的等級與貴賤,而是為了更好地貼近實際,符合個性特點,以更好地保護公民個體的正當權益。
二、不同年齡的受侵害人遭受相同的侵害,其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及賠償額也應有所不同。
眾所周知,不同年齡的人具有不同的人生價值及生命意義;年齡差距越大,人生價值及生命意義之差距也會越大。一個年青者所遭受的侵害和一個年老者所遭受的侵害就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程度相比較來講,肯定是不相同的,如果年青者和年老者兩者都死亡,則年青者之亡帶給其親屬的悲痛一般會比年老者之亡帶給其親屬的悲痛要多得多,其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也相應的要高得多、強烈得多。因為年青者因其生命的短逝而會令親人心理更加不平衡和更加悲痛;如果兩者都受到相同等級的傷害而活著,例如兩人在車禍中受傷都構成5級傷殘,那麼,雖然兩者都痛苦,精神都受到傷害,但就年青者與年老者相比較而言,年青者因其後面的生命之路還長,但生存因傷殘出現障礙而承受的精神與心理痛苦要比年老者多得多,其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也相應的要高得多。就其賠償額來講,自然,確定年青者的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額就應比年老的要多。筆者認為,在確定精神損害嚴重程度及賠償額中,年齡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尤其是越是年青、年幼者,其所受傷害給被侵權人所帶來的精神損害是巨大的,有時甚至是災難性的。所以,我們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必須充分考慮年齡這一因素。
三、受害人的家庭地位也應作為被侵權人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及賠償額考慮的因素。

④ 侵權責任法中的無賠償能力如何認定

過錯能力的有無是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因此,在處理此類特殊主體侵權案件時,須首先認定其過錯能力,而對行為人過錯能力的判定,則應當以其在行為時的辨別能力為核心要素進行審查。當然辨別能力與行為人的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等有著密切關聯,只有將這些因素結合起來觀察才能准確判定行為人在行為時是否違反了理性人所具備的注意義務,從而最終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分擔。
過錯能力,是指行為人對自己因過錯實施的加害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資格或條件。只有在確定加害人具有過錯能力之後,才需要進一步考察他的行為是否有過錯,即他的行為是否處於故意或者過失。只有當行為人因其過錯而應當受到譴責時,才可能使他承受侵權責任的法律後果。這種對加害人的可譴責性以其具有一定程度的精神、智力能力為前提,並從這種能力中,我們能夠推導出加害人的個人責任。我們將加害人的這種特質稱為過錯能力,沒有這種能力的人不承擔責任。
年齡,是指一個人從出生時起到計算時止生存的時間長度,通常用年歲來表示。法律上採用的年齡一般是周歲年齡,其又稱為實足年齡,是指從出生到計算時為止,共經歷的周年數或生日數。當然,一般情況下智力發育水平是伴隨著年齡的增長而相應地增長的。年齡就被作為區別人的辨別能力的重要因素,一定年齡階段的人因被視為缺乏辨別能力者,故對自己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精神狀況,乃是人的思想意識的臨時定位,即人在某一時間的心理思維情況。人的精神狀況不會一成不變,它會隨著人所處的時間、環境的變化而變化,法律上對於精神狀況的判斷是以某人在行為時的情況來考察的。
辨別能力是我們認定過錯能力標準的核心要素。由於一些人的年齡、精神殘障或者其他原因導致他們對侵權行為引致的損害及其責任可能沒有辨別能力,因而,在道義上可能沒有主觀上的可歸責性,法律上也有可能免於責任承擔。他們一般是:兒童、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者臨時欠缺意識的人(如吸毒者、醉酒者、癲癇病發作者)等。
理性人標准之意義在於衡量行為人行為時是否盡到了謹慎義務(注意義務)。何謂理性人標准?簡言之,即社會一般人(正常人)的認識、行為的標准。所謂的理性謹慎義務,基本上就是一種普通的謹慎,它在社會日常生活中給我們提供了一個行為參照並在我們行為時進行對比,如此一來,我們便可以知道什麼行為可以為,什麼必須為,什麼不能為。

⑤ 侵權與自我保護

侵權責任法十大亮點解讀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這部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將怎樣改變人們的生活?這部法律有什麼樣的新規定,有何亮點?邯鄲十力律師事務所夏俊峰律師將就部分法條進行解讀,以幫助更多的人理解運用這部新法。
侵權責任法共12章92條,法律對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物件損害責任做了規定。首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這部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將怎樣改變人們的生活?這部法律有什麼樣的新規定,有何亮點?邯鄲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將就部分法條進行解讀,以幫助更多的人理解運用這部新法。
一、同一侵權多人死亡,賠償不再「同命不同價」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20年計算」。正是該規定,造成了在同一或同類案件中不同戶籍身份的受害人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相比懸殊,從而引發了「同命不同價」的廣泛爭議。實際上,最高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區分了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不同的身份,以此來確定不同的賠償標准,主要考慮到我國城鄉二元體制的實際狀況,是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多人死亡案件中適用該司法解釋,會造成農村的與城鎮的賠償金相差甚遠,顯得非常不公平。
來自河北農村的農民周某一次乘公共客車外出時發生車禍,失去了年輕的生命,同車因車禍死亡的還有戶籍是邯鄲市市民的王某,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法院在依照《2009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標准》進行審理時,兩人且得到了不同的賠償數額,為何兩人的獲賠數額有區別呢?原因是兩人的戶籍性質不同。向這樣的同命不同價的現象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前仍然存在。
《 侵權責任法》充分考慮了這一問題,《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這意味著在交通事故、礦山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等引起的多人死亡案件中賠償標准統一,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進行賠償,不再「同命不同價」。但是法條中規定的「多人死亡」,「多人」的標准如何?未達標是否就不適用「同命同價」原則?法條在這個規定上沒有明確,希望將來的司法解釋能解決這個難題。
二、立法首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明確規定,正在審議中的國家賠償法修訂草案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但僅限於行政法領域,司法實踐中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來規范,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已經有了不少案例。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這是《侵權責任法》的一個亮點,表明我國在現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確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
這個規定,一是把精神損害賠償嚴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權益上,侵害人身權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但不包含財產權。二是什麼情況下構成精神損害。侵權責任法用了「嚴重精神損害」這個詞。。
三、勞務僱工緻人損害,僱主承擔責任
為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因為通常情況僱工的賠償能力是不夠的《侵權責任法》在第三十五條規定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該條規定家庭僱用保姆、家庭裝修等勞務形式的僱工,在勞務行為過程中致人損害的,由僱主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是否意味著僱工是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都不承擔任何責任呢?該法未對此作出規定。本人認為,不加區分地規定一律由接受僱主一方承擔責任,在實踐中可能會引起很多矛盾,也不利於提高提供勞務一方的責任心和職業道德。
四、網路侵權,網站擔責有前提
在侵權責任法之前,對於網路侵權案件,我國只有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該解釋對網路服務提供商應承擔的責任作了規定。但是對於社會中出現越來越多的網路侵犯他人名譽權、以及「人肉搜索」等大爆他人隱私的行為,卻沒有相應的規定來明確網路服務提供商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填補了這一空白,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網路服務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有前提條件,即:第一,即由受害人向網站提出;第二,即使受害人沒有提出,網站明知有侵權行為發生,也應採取措施,否則應承擔連帶責任。
五、校園傷害 ,事故責任好區分
校園傷害時有發生,孩子在學校、幼兒園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區分責任,一直是學校家長關注的話題。《侵權責任法》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民事行為能力及幼兒園、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等不同情況,明確責任劃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來自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的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六、缺陷產品 ,建立召回和懲罰制度
石家莊「三鹿奶粉」事件的發生,給人們留下了太多的思考:產品出了問題後,企業應該怎麼做?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了懲罰性賠償責任後,對有效地防止欺詐起到了一定的遏製作用。缺陷產品的存在嚴重地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了有效地遏制缺陷產品流入市場,規定懲罰性賠償責任,可以加重違法者的違法成本,使他們不敢提而走險。 《侵權責任法》充分考慮到了這個問題,建立了召回制度和懲罰性賠償制度,明確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依法請求懲罰性賠償。但是什麼叫「懲罰性賠償」,該法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七:車輛出借,使用人擔責;車輛被搶盜,行為人擔責
車輛人出借後,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在借車方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之外,不足部分,原則上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車輛被盜或被搶後,發生交通事故,由盜竊人、搶劫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八、醫療手術,情況緊急可不經家屬簽字同意
2007年11月轟動全國的 「拒簽事件」,由於患者家屬多次拒絕在手術單上簽字,最終孕婦及胎兒雙亡。事後患者家屬堅持認為責任在院方,而衛生部門表示醫院已經盡責。至今,這起事件雙方當事人仍然各執一詞。
新出台的《侵權責任法》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這一規定,解決了目前醫療糾紛的一個困局,保護了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九、醫院不得亂檢查
「看病貴」是當前老百姓面臨的難題。有些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為了創收,迫使老百姓進行一些不必要的檢查,這樣的行為嚴重地侵害了患者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為了避免此類現象的發生,《侵權責任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法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但如何認定違法了診療規范還需要作出進一步的司法解釋。
十、工程出問題,責任要連帶
2009年,樓市相繼暴露房屋質量問題,「樓脆脆」、「樓倒倒」、「樓歪歪」等樓房怪現狀頻繁發生。究其原因,與開發商過度關注利益,忽視房屋質量安全有直接關系。新法針對此問題,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意味著今後如果再出現像「樓脆脆」、「樓倒倒」等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豆腐渣工程,並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開發商作為建設單位,建築公司作為施工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解讀
對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立法首次明確
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這是我國法律中第一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表示,這個規定,一是把精神損害賠償嚴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權益上,侵害人身權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但不包含財產權。二是什麼情況下構成精神損害。侵權責任法用了「嚴重精神損害」這個詞。
產品缺陷損害他人 生產者應當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明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運輸、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此外,侵權責任法還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污染環境造成損害 污染者擔法律責任
法律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明確,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法律還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葯品等致醫患糾紛 可向醫療機構索賠
侵權責任法規定,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車主與駕駛人不一致 交通肇事如何擔責
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外,侵權責任法還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建築物倒塌傷害人 建設施工單位擔責
法律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法律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動物造成他人損害 飼養或管理人擔責
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法律明確,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從事高度危險作業 造成他人損害應擔責
法律明確,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法律規定,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法律明確,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侵權人獲利難確定 由法院判定賠償額
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侵權人獲得利益難以確定,由人民法院判定賠償數額。
此外,侵權責任法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⑥ 車禍構成犯罪,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能否得到支持

一直有爭議
現在可以考慮以下觀點: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的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版應承擔行政責任或權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而該法第二十二條明確精神損害賠償屬於侵權責任,因此,即使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後,也不應免除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刑事案件被害人無權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高院對此原則一再固守,並多次出台相關司法解釋予以強調,但藉助《侵權責任法》出台,司法實踐中予以突破應用。
「因《侵權責任法》在效力上明顯高於高院《關於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因此,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法院應予支持。」
實際上,不藉助《侵權責任法》,對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民交叉情形下的精神損害賠償,司法實踐中,地方法院為突破司法解釋的藩籬,已摸索了不少規則。

⑦ 輕傷二級是否有精神損失費

如果是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如果是提起民事訴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

根據最高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對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議案的答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只應賠償直接物質損失,即按照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害賠償,一般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但經過調解,被告人有賠償能力且願意賠償更大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調解不成,被告人確實不具備賠償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堅持在物質損失賠償之外要求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卻有困難的被害人,給予必要的國家救助。

在於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對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中,也沒有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⑧ 人身損害精神撫慰金賠償最新解釋

《侵權責任法》(2009)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1〕7號)

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有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⑨ 具有人格意義的特定物品被損害,可否按照《侵權責任法》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四條:具有人格象徵意內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容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應該適用這條規定。本條與侵權責任法第22條並不沖突。

⑩ 侵權責任法施行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和精神損害賠償結束還繼續使用嗎

《關於確抄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對《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的解釋,這里的「相關法律規定」當然不包括《侵權責任法》。

雖然沒有說明《侵權責任法》之前的相關司法解釋的法律效力問題,司法解釋只要不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矛盾即可繼續適用。

相關司法解釋的效力問題,最高法院會在今後的司法解釋中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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