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醫療糾紛解決機制

醫療糾紛解決機制

發布時間: 2020-12-05 02:12:22

⑴ 如何對醫療制度改進和完善才能解決醫患糾紛

參考借鑒:
近年來,醫患糾紛已成為我國社會關注的熱點。其實,醫患糾紛是一個世界性問題:不僅中國等發展中國家有,日、美等發達國家同樣有。好在許多國家在如何科學處置醫患糾紛方面已先走了一步,獲取的經驗或教訓都可供我們借鑒。
加大對醫院和醫生的監督。
在日本政府的指導下,中央級和地方級的醫療評估機構紛紛誕生,一般每過一年就由民眾、官員和獨立專家對所有醫院和在職醫生進行綜合評分,對評估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書,對不合格者則提出各種不同級別的警告,並在網上或向媒體公示。由此,患者和家屬在看病、住院之前,對哪個醫院哪個醫生值得信任心裡基本有數,從而能方便、准確地做出理性選擇,相反那些常常「犯事」的醫院和醫生便少有人問津。那些職業道德操守或醫術較差的醫院和醫生,無異於處於被敲掉飯碗的危機中。
從事故吸取教訓。
為了讓醫院、醫生通過事故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日本厚生勞動省建立了醫療事故資料庫,成立了由醫生、律師、民間組織代表參加的醫療事故研討會,著重查明事故原因,並舉一反三,論證今後如何預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而隨著醫療事故的明顯減少,醫患糾紛自然也隨之大大減少。
要求醫院給醫生購買「事故保險」。
在政府的監督下,院方大多已為醫生購買了「事故保險」,於是大多數中、小糾紛便可望通過保險公司就獲得解決,避免了發展為更大的醫患矛盾。
通過法律手段協調醫患關系。
按相關法規規定,在發生醫療事故後,醫院不分大小都須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然後由政府作為「中間人」出面向病人家屬作出匯報。要是確認是院方的失誤,醫院必須做出真誠道歉,並在經濟上給予盡可能多的補償,做到盡量以和解方式解決糾紛。如果醫患雙方對責任承擔發生爭議並長期難以實現「共識」,那麼也可訴諸法律。值得一提的是,日本政府加緊建立了相關制度,幫助那些在醫療訴訟中處於相對劣勢的患者和家屬。
厚生勞動省在近期計劃建立一個新的補償機制,對醫療事故中受害方的患者家屬推行「無過失補償制」,即無論醫院是否存在醫療過失,受害患者家屬都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其金額大小則由第三方經認真考評後決定。
努力縮短訴訟案審理時間。
由於醫療事故訴訟案往往比較復雜,處理、解決起來常常頗為耗費時日,因此許多案例被戲稱為「馬拉松訴訟案」。如在1996年,平均每個案件的審理時間長達37個月。由於遲遲得不到合理處置,醫患矛盾常常又被人為地進一步激化。但在政府、醫院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到了2006年,個案的平均審理時間已縮短為25.1個月,而到了今年,則已「提速」為僅僅16個月了。
同時,日本全國醫療訴訟案的和解率也在與年俱增,據悉在最近15年間提升了40%,這也為創造日本式的「和諧社會」作出了貢獻。
俄羅斯:
堅持
「法律優先」
與許多國家解決醫患糾紛時採取「調解優先」不同,俄羅斯果斷地將「調解」晾在一邊,而採取「法律優先」。這就是說,優先選擇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矛盾。
如果患方認定自己的健康或生命受到了醫療事故的侵害,他們便可向相關醫院、醫院的上一級領導部門、當地司法機關和醫保機構提出索賠要求。
俄羅斯多項法律(比西方國家還多)都貫穿了一條鐵定原則:公民健康第一。患者不論民族、性別、經濟狀況、文化背景,其保護自己健康的權益都被視作神聖不可侵犯,並在多部法律中都得到方方面面的全力保護。
據悉,患者或其家屬能使用的法律武器包括俄羅斯行政違法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刑法、民事和刑事訴訟法、醫學司法鑒定法,等等。
不過,俄羅斯法律在大力維護患方權益的同時,對醫方造成的醫療事故也「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俄羅斯的相關法典將醫療事故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醫務人員「無意」造成的,往往由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較低和醫療機構設備條件有限引起,也有的與疾患本身的復雜性和不可預知性有關;第二類則是醫務人員「有意」引起的,其中包括玩忽職守、粗心大意甚至蓄意犯法。法院對這兩類事故的責任人處罰不一,患者得到的賠償也有較大差別。
在司法機構的監督下,涉案醫院在接到患方的書面索賠要求後,須在30天內作出書面答復,答復內容包括:是否認同患方的指控,根據行政違法法典和醫院條例是否對相關醫務人員作紀律處分,是否賠償,賠償金的數額、方式和期限,哪些索賠要求不能同意,原因又是什麼,等等。如果患方不同意醫院的處理決定,則可以進一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並提交相關證據。
美國:
法律和調解「雙管齊下」
美國每年死於醫療事故者在人數上超過死於交通事故者,而歷屆政府雖做了努力,但情況並未得到根本改善。好在相關的法律不斷在完善,處理事故的系統也在不斷升級,這就使得美國人完全有「底氣」對「醫鬧」大聲說「NO」。事實上,盡管美國的醫療事故也不算少,但「醫鬧」卻很少發生。
首先,這是因為美國醫生在200多年來,一直有面對患者必須「透明」的好傳統,而時下又開始實行嚴格的「知情認同」制度。具體來說,即是醫方必須向患方和盤托出其真實的病情,醫療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所有問題、治療成功率、可能的後遺症等,點點滴滴都須事先闡述清楚。這樣醫院便能保證病人對自己的狀況有完整的了解,從而避免治療後的紛爭。
而一旦醫生傳達了基本的病情和推薦的診治建議,接著便必須要確定病人是否完全明白並且能否同意醫生的診治計劃。按照法律,「知情認同」必須含有四個元素:知情、信息、理解和認同,故不只是一張讓患方簽字的表格,而是醫患雙方民主、平等地依法建立了解、理解和信任關系的過程。
為了保證所有醫生都能向患方清清楚楚地將原本可能相當復雜的醫學術語「說得簡單明白」,並讓患方「聽得一清二楚」,醫學院學生和醫生培訓部門都十分重視對未來醫生進行相關的語言訓練,而且將其列為跟醫術一樣重要的醫生必備的一種基本素質。如何既有原則又靈活地處理醫患關系是美國醫學院的必修科目,學習的重點放在「醫患之間加強交流以避免糾紛」等防患於未然的教育。
鑒於美國是個多民族國家,醫院還強調醫務人員須尊重「多元文化」,以便保證跟少數族裔患者的「知情認同」實施得同樣順暢。而所有這一切的努力,都指向了一個目標:既然醫方說得如此清楚、明白、全面,那麼患方再「鬧」就是「明知故鬧」了!
美國人在利用法律手段解決和處理醫患糾紛的同時,也明智地認識到法律手段雖然重要,但並非是唯一途徑,有時甚至還不是最好途徑。實際上,醫患糾紛並非純法律問題,背後往往還隱藏著許多復雜的因素。
鑒於此,美國採用的是法律和調解的「雙管齊下」。所有醫院都須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其實就是「變相」的調解委員會,成員來自社會的方方面面,包括醫院的醫生、注冊護士、牧師、社區代表、社會工作者、培訓工作者、教師、律師,等等,這些人中許多還是志願者,不收任何報酬。仲裁委員會的任務主要有———
一、專門負責調查醫療事故,調查的重點在於認證主管醫生是否盡責盡力以及是否有過失,並向患方如實通報。一旦證實主管醫生有過失,便向司法部門報告,由法院作出裁決和處罰。
二、擔負著類似我國居委會里「調解委員會」息事寧人的角色。由於醫、患雙方考慮問題的角度不一樣,醫患發生沖突實際上在所難免,此時委員會就得出面,負責「緩沖」雙方的緊張關系,說白了即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直至雙方達到理解或諒解。不過,仲裁委員會僅僅是咨詢服務機構,只是提供建議給醫生、病人和家屬,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調解無門,受害患者或其家屬可聘請律師,根據掌握的證據,證明醫方確有過失。美國的法律很完善也很嚴格,患方勝訴的幾率也不低。如果醫方被證明有嚴重過失,罰金可高達數百萬美元,甚至使得醫院破產而關門大吉,過失醫生則不再能行醫。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相關的保險公司也會對醫療過程進行監督。這就為確保患者利益又加添了一道「保險」。這是因為保險公司有專門人員作專業鑒定,而且有能力通過各種途徑讓患方得到賠償。
相反要是患方去醫院鬧事,即便有理,也很可能會因為危害醫療或公共秩序而被拘,如果由於使用暴力而使他人受到傷害,嚴重的甚至會鋃鐺入獄。既然依靠法律之手糾紛不難解決,患方自然也不會輕易去冒險當「醫鬧」了。

⑵ 護士面試常問的問題有哪些

04、職業道德類問題

有些面試官還會問一下比較「尖銳」的問題,比如:你如何看待個別醫務工作者違反規定收受紅包?你如果遇到這種情況,你會怎麼做?

這個問題屬於原則問題了,相信大家不會犯這種低級錯誤!可以大大方方的說:作為醫務人員,收受患者紅包這種情況是絕對禁止的!如果這樣的情況出現,應該是少數,不代表普遍情況,我相信大多數醫務工作者都是遵守自己的職業底線的。

如果患者給我塞紅包,我會直接拒絕…之類的就可以了!

5、責任類問題

還有一類問題是關乎責任感的問題,比如問你:當你要下班的時候,突然有急診病人,你該怎麼辦?這種問題和原則類問題類似,說的中規中矩就行。

還有問:如果和患者產生矛盾如何處理?這種問題你就要靈活一點回答:如果是自己的錯誤,肯定要果斷及時道歉;如果不是自己的問題也應該先順從患者的意思道歉。

醫務人員要把病人的安全健康擺在首位的,雖然有時候會有委屈,但是也要先穩定患者的情緒。等有機會再和他們談心給他們解答心裡的疑問。實在不行可以向護士長或者領導反應情況尋求幫助和解決的方法!

但是這並不是一味地順從,原則問題不能妥協。如果患者有任何的非正常要求,我們一定要敢於反抗,維護自身權益。

06、寫在最後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總結的一些常見問題,除了這些問題,估計大家在面試的時候一定會遇到其他千奇百怪的問題。但萬變不離其宗,不管面試官提出什麼樣的問題,一定要先想想主要矛盾是什麼?然後在大方向正確的前提下,再進行回答。

⑶ 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有哪些優勢

  1. 第三方的中立性和公平性。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出現,相當於扮演民俗中的「老娘舅」角色,它不隸屬於任何衛生行政部門或醫療機構,以一個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中立立場,能夠獲得患方和醫方的信任,提高了醫患雙方的接受度,為醫患雙方建立起一片「緩沖帶」,把「院內糾紛」引向「院外調解」,成為醫患雙方僵持關系中的平衡力量。

  2. 患者申訴和維權渠道暢通。2002年9月1日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了醫療事故處理的三條途徑:一是醫患雙方共同協商解決,二是衛生行政機關調解解決,三是人民法院訴訟解決,但在實際操作中卻遇到種種困難。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雖然方便、節省,但往往因缺乏患方信任,容易造成協商破裂,或即使協商成功,患方也很容易反悔,又走上行政處理和訴訟的道路,所以效果比較差。調解協議可以申請司法確認,避免訴訟及違反協議的情形,最大限度地維護醫患雙方的正當權益。

  3. 柔化醫患對話。通過將醫療糾紛在第一時間引向調解中心,當事人情緒趨向冷靜,及時避免了糾紛惡化的可能,醫療機構也能從無休止的糾紛中解脫。成功的調解使醫患雙方握手言和,及時消除了對立的矛盾狀態,也為社會有關方面減輕了壓力。

  4. 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把醫患雙方的行為規范在法律范圍內,使雙方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從而調解、解決醫患關系中的沖突問題。調解庭內「調解員、記錄員、當事人、代理人」的三角牌,意味著調解的充分協調和調解結果具有仲裁的法律效力。

  5. 賠付數額理性化。配合醫療責任保險機構,使必要的賠付及時到位。調解中心按照規定計算賠付額,避免了確定賠付數的盲目性,減少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⑷ 如何看待第三方調節機制對於緩和醫患關系的作用

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優勢和意義

(一)適用的程序靈活,使解決醫療糾紛的成本得以降低

由於採取意思自治原則,所以在第三方進行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糾紛的具體情況越過那些沒有實際意義的程序,採用最簡單而有效的程序,從而帶來了糾紛解決時間、程序等方面的便利,降低了糾紛解決的成本,極大的方便了當事人雙方。

(二)使得醫患雙方矛盾得以柔化

傳統的訴訟都是以當事人雙方的對立為基調,講究雙方在證據、程序等方面的對抗,而調解機制將醫療糾紛在第一時間引向調解中心,使當事人情緒趨向冷靜,其注重的是雙方的交流和協商,在一定程度上,該方式促進了雙方當事人的諒解,緩和了雙方的矛盾。

(三)賠付數額理性,且處理結果更能為當事人所接受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賠付數額,避免了確定賠付數的隨意性,減少了國有資產的流失;同時,以解決糾紛中的當事人的利益沖突為首要目標,不一定拘泥於法定的,而是靈活採用更能為當事人所接受的方式來處理。比如在診療過程中發生了漏診,可以採取對漏診的疾病減免醫療費用的方式來處理,這樣變通而不失規范的方式更能為當事人所接受。

(四)滿足了我國從古影響至今的避訟思維

我國長期受儒家思想的影響,至今都有絕大部分人認為參與訴訟不是好事,進出法院是很丟人的事情,而通過第三方調解機制正好使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外的途徑來解決醫療糾紛。

⑸ 醫療糾紛處理制度,如何處理輸血醫療糾紛

你好,無論什麼原因引發了醫療糾紛,也無論是否有違約或侵權的法律事實,只要有糾紛產生,就要有處理機制加以應對。那麼如何處理輸血醫療糾紛呢?下面為你詳細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一、如何處理輸血醫療糾紛

近幾年,因輸血感染丙肝、乙肝、艾滋等病毒的醫療糾紛日漸增多。這類案件類型新、處理難度大、影響面廣,已成為社會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1998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是我國第一部規范醫療獻血、用血,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的重要法律。

關於過錯責任的承擔。根據《獻血法》,血站和醫療機構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看其是否履行了法定義務,如果履行了法定義務,就可以認定其沒有過錯,如果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嚴格履行法定義務,就可認定其有過錯,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第22條中規定,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血液用於患者,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獻血法》對血站和醫療機構規定了明確的法定義務。對醫療機構而言,主要是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血液用於臨床。對血站而言,法定義務相對較多,如採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對採集的血液必須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等等。需要指出的是,血站和醫療機構是否履行了法定義務,也即是否有過錯應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不是要求患者而是由血站和醫療機構舉證證明,如果不能舉證,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公平原則的適用。在輸血感染案件里,難度最大的一個問題是:當血站和醫療機構均嚴格履行了法定義務時,仍然不能避免感染病毒的後果,如何處理?產生這個問題的原因在於因受科學技術水平和檢測手段的限制,部分經血液途徑傳播疾病尚未被全面認識,只能對獻血者和血液進行病毒抗體檢測,並不能完全排除丙肝、艾滋病的早期感染。經輸血感染疾病的可能性和危險性是不能完全避免的。這也就是平常人們所稱的「漏檢率」問題。對此,《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當血站和醫療機構對於患者健康受損的後果均沒有過錯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公平原則加以處理,由血站、醫療機構和患者分擔民事責任。但是,這里的分擔並不是三方平均分擔,而根據實際情況,如損害後果,患者的經濟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三方應承擔的數額。

二、如何確定輸血醫療糾紛的訴訟時效

輸血醫療糾紛案件作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種類之一,其訴訟時效應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即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但在輸血醫療糾紛中,由於錯綜復雜的病發現象和當事人主張權利的實際能力所受的影響,當事人往往在許多年後才提起訴訟。如某人因輸血感染艾滋病,數年後才得知患病,但並未提起訴訟。家屬在其死亡後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從原告確認感染艾滋病時計算訴訟時效,則患者家屬已喪失了勝訴權;如果從患者死亡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則其家屬尚有權獲得民事賠償。

從充分保護受害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對原告的訴訟時效期間標准不宜掌握過死。因為原告雖知患病,但其可能無法得知致病原因和侵權人是誰,這可能妨礙其正常行使訴訟權利,而且患者患病時,侵權人損害的是其健康權,患者死亡後,侵害的是其生命權,二種權利並不完全一致。故患者家屬在其死亡後才提出賠償請求,應從生命權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網頁鏈接

⑹ 辦理醫療保險的收據沒了怎麼辦

按說你辦了醫療保險在系統裡面是有記錄的,補一個單據就可以了。建議你不要通過村委,直接去社保局咨詢辦理,應該不會作廢的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