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結算
Ⅰ 固定總價合同該如何結算
固定總價合同結算:
1、和總價對比不是和清單項目逐一對比。因合同約定了「本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風險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2、完成了94%按100%計算,完成106%按合同固定的價+1%。
3、完成106%,應結101%對,完成94%結99%不對,完成94%按100%(合同約定的固定價)計算。
4、簽訂合同是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簽訂的,如不存在威脅、脅迫和未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的條款內容,合同約定對雙方是有效的。
(1)主合同結算擴展閱讀:
固定總價合同有如下特點:
1、工程造價易於結算。
由於總價固定,因此只要業主(發包方)不改變合同施工內容,合同約定的價款就是承發包雙方最終的結算價款。對於業主來說,這樣的價款確定形式可以節省大量的計量、核價工作,從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進度和施工質量。
2、量與價的風險主要由承包商承擔。
對承包商而言,固定總價合同一經簽訂,承包商首先要承擔的是價格風險。這里投標時的詢價失誤、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價格上漲風險均由自己承擔,業主不會給予補償。
其次,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風險。在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圖紙和說明,承包商在報價時要自己計算工程量,再根據申報的綜合單價,得出合同總價。
即便業主提供工程量清單,也僅僅是承包商投標報價的參考,業主往往聲明不對工程量的計算錯誤負責。這樣,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漏算、錯算的風險。
Ⅱ 請問在工程造價中,合同價款和結算價款有什麼不同
合同價款是開工前的一個草擬金額,而結算價款是工程最終竣工金額,財務以結算價款為准!
拓展資料:
合同價款是按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各種取費標准計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時的價款。
工程結算價款指工程竣工後,施工企業向建設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實際價格。施工企業對已經竣工的工程,按照規定向發包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結算所收取的工程價款稱為工程價款收入。
根據現行規定,工程價款由以下各項組成。
一、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按預算單價和管理費取費標准計算的工程預算成本;
二、按規定取費標准計算的屬於預算成本范圍的冬雨季施工費、夜間施工費、遠征工程費等獨立費用;
三、根據規定計算的法定利潤。
企業按規定向建設單位(或總包單位)收取的技術裝備費、臨時設施包干費、勞保支出等獨立費用,並不屬於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而屬於特種基金。因此,施工企業的工程價款,是由工程實際成本和工程結算利潤(包括工程成本降低額和法定利潤)兩部分組成。
工程結算是指施工企業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設單位(業主)辦理工程價清算的經濟文件。工程建設周期長,耗用資金數大,為使建築安裝企業在施工中耗用的資金及時得到補償,需要對工程價款進行中間結算(進度款結算)、年終結算,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後應進行竣工結算。 在會計科目設置中,工程結算,為建造承包商專用的會計科目。 工程結算是工程項目承包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
全名為工程價款的結算,是指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根據雙方簽訂合同(含補充協議)進行的工程合同價款結算。
工程結算又分為:工程定期結算、工程階段結算、工程年終結算、工程竣工結算。
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按逐月(或形象進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數量計算各項費用,向建設單位(業主)辦理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即中間結算)。
以按月結算為例,現行的中間結算辦法是,施工企業在旬末或月中旬向單位提出預支工程款賬單,預支一旬或半月的工程款,月終再提出工程款結算賬單和已完工程月報表,收取當月工程價款,並通過銀行進行結算。按月進行結算,要對現場已施工完畢的工程逐一進行清點,資料提出後要交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審查簽證。為簡化手續,應以施工企業提出的統計進度月報表為支取工程款的憑證,即通常所稱的工程進度款。
Ⅲ 什麼是按實結算合同
按實結算是復亦稱「實報制實銷」。是施工企業承包工程的一種結算方式。我國在1959年取消法定利潤以後,60年代中期出現了實報實銷的結算方式(包括以後試過的經常費制度),在全國基本建設范圍內形成了「吃大鍋飯」的混亂局面,所謂實報實銷即以工程實際成本(個別成本)進行結算。
(3)主合同結算擴展閱讀:
按實結算,施工企業花多少給多少,誰的成本低,誰就會吃虧,因此,為了加大成本,以致「鞭打快牛」,浪費驚人;科技成果滯用,施工生產方式落後,嚴重地阻礙了建築業生產力的發展。
1980年國務院發文,恢復法定利潤,仍按反映部門平均水平的預算成本計價。「按實結算」和「實報實銷」這兩個概念,在其內涵上是有差別的。對於行政事業單位小型國營工程和一般修繕工程,或大型項目的局部整備工程仍應按實結算。
Ⅳ 補充協議與原合同一起結算嗎還是分開做結算。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補充協議是作為原合同的補充性約定,可能會對原專合同的個別屬條款進行修改,可能會對原合同未約定的事項進行約定,但是無論怎麼樣,都應當是針對原合同法律關系內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補充性約定。根據對合同性質的分類,原合同應為主合同,補充協議應作為從合同,當事人在履行過程中應當對主從合同一起履行。
Ⅳ 定額結算屬於什麼合同計價形式
屬於成本加酬金的合同計價形式。
1、合同按計價方式分為:總價合同、計量估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2、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業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並按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類型。即工程最終合同價格按承包商的實際成本加一定比例的酬金計算,
而在合同簽訂時不能確定一個具體的合同價格,只能確定酬金的比例。其中酬金由管理費、利潤及獎金組成。
3、定額計價是指根據招標文件,按照各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建設工程預算定額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同時參照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工日單價、機械台班單價、材料以及設備價格信息及同期市場價格,
直接計算出直接工程費,再按規定的計算方法計算間接費、利潤、稅金,匯總確定建築安裝工程造價。
(5)主合同結算擴展閱讀:
採用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的優點:
1、可以通過分段施工,縮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圖完成才開始投標和施工;
2、可以減少承包商對立情緒,承包商對工程變更和不可預見條件的反應會比較積極和快捷;
3、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術專家,幫助改進或彌補設計中的不足;
4、業主可以根據自身力量和需要,較深入地介入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
5、也可以通過確定最大保證價格約束工程成本不超過某一限值,從而轉移一部分風險。
Ⅵ 什麼是合同的結算和清理條款
1、結算和清理條款是指當事人關於經濟往來的結算以及合同終止後如何處理合同遺留問題的合同條款
、合同法第5條,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Ⅶ 中途退場了還按主合同結算嗎
無法確定違約方和責任方
案情比較復雜,對你方不理的條件太多。
建議你帶著材料去找律師。
Ⅷ 固定總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結算如何處理
朋友您的問題我已經仔細地看過,關於投標書的報價、清單項目該填、不該填的問版題,現在應當按照權下列程序辦:
1,切記投標書工程量清單與圖紙計算出的工程量清單,不是一回事,他們之間沒有聯系,
1),投標書工程量清專為建設單位優化選擇施工隊伍之用,依據此工程量看誰報價符合業主標底(攔標價),誰就中標;
2),實際施工時必須按照施工圖施工,完工時這份「施工圖紙」+-設計變更後,就叫做「竣工圖紙」
3),施工單位竣工結算時,應當依據「竣工圖」計算工程項目、工程量;
4),按照「竣工圖」計算的項目 - 投標書清單的項目 = 設計變更增加的項目;
5),設計變更增加的項目 * 投標書里的單價、投標書沒有的單價就用定額里的單價 = 增加的結算額
2,工程結算總值 = 原來投標書的報價 + 增加的結算值 + 施工現場簽證額;
Ⅸ ISDA主協議的凈額結算制度
終止凈額結算制度的作用
終止凈額結算制度不僅對合同主體有積極意義,還有降低衍生品市場系統性風險的作用。對合同主體而言,終止凈額結算制度一方面可以降低信用風險:在終止凈額結算安排下,交易對手的風險敞口將大大降低,有助於控制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另一方面利於金融機構提高資本金的利用效率:由於終止凈額結算在降低信用風險方面的巨大作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有條件地認可終止凈額結算條款,即如果終止凈額結算是有效的,則可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予以考慮。這樣,相同資本金可以支持更大規模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從而大大提高資本金的利用效率。對金融市場而言,通過降低市場參與者彼此之間的信用風險,終止凈額結算制度大大降低了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整體性風險,從而有效降低了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系統性風險。
ISDA主協議三大制度基礎的相互關系
單一協議、瑕疵資產與終止凈額結算這三項制度基礎構成了有機組合的整體,使ISDA主協議框架結構與其他類別合同存在明顯的不同。
(1)單一協議是三者的制度基礎與前提,單一協議使瑕疵資產與終止凈額結算制度成為可能。因為只有在單一協議前提下,主協議各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交易雙方之間單一和完整的協議,交易一方未履行任何一個文件或交易項下的義務均構成其違反了整個協議,那麼交易另一方才有權啟動主協議項下的違約事件處理程序,維護自身權益。此外,只有在單一協議前提下,一旦出現主協議約定的違約事件或終止事件,才使交易雙方有可能對所有未到期交易進行提前終止並計算終止數額,從而促進終止凈額結算制度成為現實。
(2)單一協議不是目的,最終還要體現為瑕疵資產原則與終止凈額結算制度,後兩者是保護守約方切身利益的關鍵性制度。在違約方的違約事件或潛在違約事件出現並持續時,守約方通過運用瑕疵資產原則才可能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利益,而通過終止凈額結算,自身利益進一步通過單一凈額的形式得到最終保護。
(3)單一協議與瑕疵資產、終止凈額結算制度安排均具有降低和控制信用風險的目的,三者在降低和控制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層面上是內在一致的。
ISDA主協議三大制度基礎在我國的應用及其適用性分析
我國對ISDA主協議三大制度基礎的借鑒
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對ISDA主協議三大制度基礎的借鑒
2009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布《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2009年版)》(簡稱NAFMII主協議),這是我國境內第一份真正意義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在NAFMII主協議出台之前,我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先後採用了「一個產品、一個主協議」(如債券遠期交易使用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遠期交易主協議》)以及「一類產品、一個主協議」(如人民幣外匯衍生產品交易使用的《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衍生產品主協議》)的文本模式。NAFMII主協議涵蓋了我國境內所有的場外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真正採取了類似ISDA主協議的「全部產品、一個主協議」文本模式,將對我國境內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我國NAFMII主協議對這三大制度基礎充分借鑒,建立起單一協議、履約前提條件(即瑕疵資產原則)與終止凈額結算三項制度安排。其中單一協議制度安排體現在主協議第一條:「上述三部分文件構成交易雙方之間單一和完整的協議。」履約前提條件制度安排體現在主協議第四條(三)款。終止凈額結算制度安排則集中體現在為協議第九條「違約事件的處理」與第十條「終止事件的處理」的全部條款以及其他相關條款。
質押式履約保障文件對ISDA三大制度基礎的借鑒
NAFMII主協議文本除包括主協議正文、補充協議與交易有效約定外,還包括履約保障文件等文本。目前履約保障文件分為兩種,其中轉讓式履約保障文件屬於主協議的一部分,而質押式履約保障文件則構成主協議的信用支持從合同。
質押式履約保障文件也體現了對ISDA三大制度基礎的借鑒。文件中關於將多筆交易動態估值並進行軋差,計算出風險敞口,從而向交易對方交付或返還履約保障品,其實質也是將多項債權債務關系歸結為一項債權債務關系,此為單一協議制度安排的體現。文件第四條規定了「無須履行義務的情況」,此條款即為瑕疵資產原則的具體運用。文件第十一條「出質方和質權方享有的救濟權利」,對提前終止情形下雙方在NAFMII主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與履約保障品進行抵銷進行了規定,也基本符合終止凈額結算的原則。
三大制度基礎在我國的適用性分析
ISDA與NAFMII主協議中三項基礎制度安排,與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存在較明顯的不一致,其在我國的適用具有一定不確定性。
單一協議制度在我國適用的不確定性
主協議中體現單一協議制度的條款聲明各方在協議項下所進行的交易之間建立「連通性(connexity)」。連通性是來自於有關抵銷的法律中的一種比較形象的術語,指那些從其他角度上看起來似乎是獨立的交易之間的合同相互依賴性。在一些大陸法系的司法管轄區,如果連通性缺乏或者單一協議框架未確立,會導致一個在該司法管轄區組建的破產方能否實施終止凈額結算出現疑問,則這種連通性的建立是至關重要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5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由此交易雙方敘做的每一筆衍生產品交易均構成一個獨立的合同。即使交易雙方在簽署衍生產品主協議時做出關於所有交易構成單一協議的聲明,但在我國司法管轄下,這種聲明本身能否足以建立所有交易之間的連通性仍不確定。最根本的解決途徑還是要推動我國立法承認這種交易的連通性,認可單一協議框架。
瑕疵資產原則在我國適用的不確定性
如前所述,瑕疵資產原則在各國破產案件中的運用情況不盡相同,這取決於各國法院在保護債權人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與效率等多種價值取向之間進行的平衡與取捨。在我國,需要結合《合同法》與《企業破產法》相關條款理解瑕疵資產原則。
我國《合同法》中也有類似瑕疵資產原則的規定,如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此條款僅規定當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而沒有賦予該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8條規定了破產管理人的別擇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由此看來,在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管理人制度下,主協議的一方破產後,非破產一方並不能有效行使其在ISDA主協議第2(a)(iii)款或NAFMII主協議第四條(三)款下的權利,因為對主協議項下交易決定繼續履行還是終止的選擇權歸屬於破產管理人。無論破產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還是終止主協議項下交易,非破產的相對方均不能僅中止履行合同義務而不終止主協議項下交易。
終止凈額結算制度在我國破產法下的不確定性
第一,如上所述,《企業破產法》第18條規定了破產管理人的別擇權,因此,如果破產管理人把主協議下每一筆未到期交易都看成一個單獨的、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並僅選擇履行對破產方有利的合同,結果是非破產一方可能不得不在一筆估虧的交易項下履行約定的義務,而在另一筆估盈的交易項下按比例僅得到部分受償,使得終止凈額結算制度無法實現。
第二,即使交易雙方根據主協議終止凈額制度計算出提前終止款項,該款項計算既可能產生於破產程序開始後,也可能產生在破產程序開始前(如交易一方出現嚴重資不抵債狀況,雖未進入破產程序,但也觸發了主協議中的違約條款),其與我國破產法有關條款均存在沖突之處,可能歸於無效。
(1)若提前終止款項產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則與我國《企業破產法》第40條破產抵銷條款存在不一致,可能被認為屬於破產案件受理後產生的債權債務,從而影響破產抵銷的適用。
(2)若提前終止款項產生於破產程序前,則與我國《企業破產法》第31至33條對破產案件受理前可撤銷行為與無效行為的規定相沖突,可能被認為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內產生的債權債務,其凈額結算可能無法獲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