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保密協議
『壹』 您好保密協議內容包含工資合同,但是作為公司無理解僱的證據提交給勞動仲裁委員會算是違法保密協議嘛
可以,公司無理由來解僱員源工相對於保密協議合同屬於特殊法,而根據法律適用原則特殊法優先於普通法,除非單位可以提出其他正常解僱你的證明,或者單位就需要提供保密協議內容作為證據。
勞動仲裁怎樣收集證據:
1、「誰主張,誰舉證」,書證的提供,原則上由主張相關事實的當事人負責。
2、舉證倒置,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3、申請調查取證,案件第三方持有的書證,可通過律師進行調查取證;若持有書證的案外第三人不願將書證提交仲裁或法院的,又或當事人、代理人收集該文書確有困難的,則可由當事人向仲裁或法院提出書面調查取證的申請,要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進行收集。
『貳』 保密協議是否可以提交給勞動仲裁
這個當然可以去勞動局仲裁。你又不是泄露給無辜的人,不認識的人或是認識的人。
『叄』 申請仲裁提交的證據資料算不算違反保密協議
根據勞動法抄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中,一般業務員並不需簽訂競業協議,但可以簽訂保密協議。
簽訂保密協議的人員並不受保密時間的限制,一旦泄露企業機密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簽訂競業協議人員限制時間最高為離職後兩年,在限制時間內原服務單位需給予一定補償。
請注意,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是兩個概念,但一般在簽訂競業協議時會附帶簽訂保密協議。
『肆』 公司申請仲裁說我違反了保密協議,怎麼解決
既然對方已經申請仲裁,那您需要向仲裁庭提交相應的證據,仲裁庭會審查雙方的證據之後依法作出判決。
『伍』 國際商務保密協議,屬於什麼管轄范圍法律還是 仲裁,中國和菲律賓簽的協議,哪個仲裁適合請高手指點
1、管轄問題和合同來是否自具有國際性質無直接關系,這里,由於簽訂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不同國別,所以這個國際商務保密協議屬於涉外性質的合同。按照《民法通則》、《沖突適用法》和《合同法》的規定,對於管轄要看合同有沒有事先約定(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原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原則上都可以受理,這里,原告具有很大的自主性。
2、管轄是訴訟問題,和仲裁是兩碼事。如果這里的協議有選擇仲裁的約定的,那麼應當先仲裁(仲裁是優先於訴訟的)。現實中,由於仲裁的效率高,所以商事交易中採用的多。
3、仲裁是沒有國別的,即,中國和菲律賓的當事人並不是只能在中國或者菲律賓的仲裁機構仲裁。一般而言,我國的企業偏向於選擇斯德哥爾摩的仲裁庭。
4、其實,在國際爭端解決中,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法律的選擇適用問題。這往往是訴訟成敗的另一個關鍵點。
以上信息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陸』 保密協議書產生的糾紛 屬於勞動仲裁范圍嗎
」中國勞動關系在線「認為:保密協議是屬於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如果是因為保密協議版上面的內容而導權致糾紛,這個是有區分的,如果是因為泄密導致公司損失,那麼就屬於民事糾紛范疇而且公司可以有權力追究員工的法律 責任,如果是涉及到員工的利益被侵害的,那麼這個就是屬於勞動糾紛范疇,所以具體要細分才可以確定是否在范圍內。
『柒』 目前的保密協議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嗎
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管轄法院有關規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回議案件適用答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都有管轄權。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此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
1、因競業禁止糾紛涉及到企業與員工的關系,如果企業從競業禁止條款或協議的角度,要求員工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應當作為勞動糾紛處理;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要是對處理結果不服的話,可以提起勞動訴訟。
2、若企業以違反競業禁止為由起訴新用人單位不正當競爭,此時違反競業禁止已經成為侵犯他人權利的手段,應作為不正當競爭案件由人民法院審理。
『捌』 企業與普通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仲裁開庭時說保密協議無效
一般的企業都喜歡這樣做,因為很多人都不懂法律。保密協議?請問公司是做什麼行業,造原子彈嗎?給員工發了多少保密費?蒙一個算一個而已,不要怕。
『玖』 員工違反保密協議要勞動仲裁嗎
保密協議中主要是勞動者單方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版調解仲裁法權》的第4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第4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拾』 企業間保密協議能仲裁嗎
能,仲裁機構會履行保密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