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職後的保密協議
㈠ 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在離職後多少年內有效!!
一、目前沒有法律規定保密期限,保密費需要勞資雙方協商。約定保密期限為無限期、保密費為0並不違法。
二、協議中競業禁止條款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24條,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10年的競業限制期限條款明顯是無效的。
三、根據你所述的情況,如果你簽署了該協議,表示你同意競業限制,雖然10年期限無效,但2年的競業限制期限還是要遵守的。
三、在你離職後的競業限制期內,甲方必須按月發放競業禁止補償金。
1、補償金按你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如果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支付。
2、如果甲方沒有支付補償金,你就不受競業限制約束。
四、相關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①、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②、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①、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③、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1)關於離職後的保密協議擴展閱讀
一、協議、合同無效或失效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二、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㈡ 離職保密協議在辭職後簽的有效嗎
抄這個協議是無效的,不要理他就是。因為:這個協議是違法的,違法的協議無效。並且保密協議從簽訂公司就沒有履行,所以你也不需要履行。這個純粹是嚇唬人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㈢ 關於離職後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問題
簽不簽保密協議,對公司的商業秘密都負有保密義務。
簽不簽保密協議,離職時,公司都要和你結清之前的工資。
㈣ 離職後需遵守《保密協議》嗎
案情簡介: 讀者常先生來信問:我所在的公司要求離職人員簽訂《保密協議》,其中包括:離職後保守公司商業秘密;18個月不得從事同行業或者與公司經營范圍有競爭的相關行業和工作;放棄申訴權等一些條款。請問,在職時保守公司商業秘密屬於員工義務,離職後,保守原公司商業秘密是否仍然是該員工的法定義務?員工是否有權向公司要求支付一定的保密費用?18個月不得從事相關行業的要求是否構成《競業禁止協議》的條款?若構成,該條款在《保密協議》中簽訂,離職人員是否可以遵照《競業禁止協議》的相關法律法規得到經濟補償?我國法律或北京的地方性法規中是否有關於補償金額的規定?公司要求離職員工放棄申訴權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公司發放的員工工資當中,有一項比例較大的部分是「保密費」。請問,所包含的「保密費」是否可劃歸員工工資組成?「保密費」是否可以作為「競業禁止」的補償? 案件分析: 常先生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包括保守商業秘密條款和競業禁止條款兩個內容。兩個條款的主要目的都是為了保守單位商業秘密,但比較而言,競業禁止條款的要求更為嚴格,勞動者要承擔一定時期內不能在熟悉的特定行業內任職的義務,同時單位必須要給予充分適當的補償,否則協議無效。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具有實用性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成為商業秘密須具備三個要件: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是不能通過公開渠道直接獲取到的;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權利人對信息採取了保密措施。管理方案、貨源情報、營銷策略、招標投標中的標底和標書、客戶名單、產品配方、設計構思以及程序等都有可能成為商業秘密。 其次,《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因此,用人單位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禁止員工在職和離職後傳播、泄漏單位商業秘密。在做出保守商業秘密約定後,按約保守商業秘密就成為勞動者的義務,違約就要承擔約定的違約責任。 再次,如果單位認為通過保守商業秘密條款禁止員工在職和離職後傳播、泄漏商業秘密還不足以保障商業秘密的安全,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與本單位在業務上可能知悉商業秘密的人員約定競業禁止,要求這些人員在離開單位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單位內任職,或者不得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如果與競業限制內容有關的信息已經不是商業秘密而為公眾所知悉,或用人單位沒有約定或按約給付補償費的,就會使競業禁止條款自動失效。 競業禁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而且單位還應當根據競業禁止的期限長短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金,補償金的數額應當和勞動者因承擔競業禁止義務而失去的就業機會和可能獲得的收入相匹配。因此,用人單位不要濫用競業禁止條款,而應當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和勞動者工作崗位來確定應當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的職工范圍和保守商業秘密的期限。比如來信中所講的單位單方面要求「18個月不得從事同行業或者與公司經營范圍有競爭的相關行業和工作;放棄申訴權」等條款就應當屬於無效約定。
㈤ 關於辭職後保密協議的問題
簽訂的協議中條款與勞動法有抵觸,此條款是「無效」條款,可以不版予理睬。
如果是權有效的,保密協議要有單列的保密費,沒有發保密費是不存在保密義務的。設計理念是不存在保密的,但是技術決竅是在保密范圍的,也就是違反保密協議是要能舉證的,虛無縹緲的東西是沒法舉證的。
保密協議中如有競業限制條款,一般不超過兩年。但離職後必須按月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雖然法律沒有規定經濟補償金的金額,但我理解至少是當地的最低的生活水平,如果沒有按月付員工經濟補償金,那競業限制條款是不需要去理睬的。
需要注意的是競業限制是有范圍的,一般是與原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它用工單位。
違反競業協議的補償金如果從來沒有簽過,那是對員工有利的。但是就算沒有保密和競業協議,因為員工泄密造成原單位實際損失的,原單位還是能要求你賠付單位造成的實際損失,這是法定義務,不訂也要遵守。
㈥ 關於離職後保密協議 和保密金
保密協議約定了禁業限制的,離職後限制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秘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禁業限制,是指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競業限制期限和經濟補償標准雙方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禁業限制期未滿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附:《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法釋〔2013〕4號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㈦ 離職後,關於保密協議和就業限制的問題
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訂立保密協議,約定禁業限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秘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禁業限制期和經濟補償標准有雙方約定,但禁業限制期不超過2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按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禁業限制期未滿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㈧ 主動離職後,保密協議是否還有效
你好
只要你提前30天書面申請辭職,那就是依法辭職,單位應當開離職證明,你只需保留好提前了30天申請離職的證據即可;
如果公司未按未規定支付你競業限制補償,那你也無義務再遵守相關規定,是對方違約在先。
保密義務是有效的,單位也應當支付競業限制補償!扣離職證明,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採納回答!
㈨ 保密協議離職後還需遵守嗎
這個是必須要遵守的,因為保密協議主要是為了在一段時間內你到版競爭對手哪裡從事同樣的權工作,那麼你就可能把以前公司的一些機密泄露出去,公司這樣做也是為了保護利益關系方的利益,如果你違反規定而且泄露了公司的機密,那麼如果公司追究起來,你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