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解除可以基於如下原因
⑴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
02
勞務關系下受到損傷
首先需要明確,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能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進行賠償。簡單來說就是:
1、勞務關系的雇員是沒有工傷待遇的。
2、雇員發生工傷可以要求僱主提供賠償,但是僱主不需要負全責。
3、如果是第三人導致雇員受傷的,應該由僱主和第三人各自承擔賠償責任。
比如,A是僱主,B是雇員,C也是雇員,以為C的原因導致B在工作中受傷了,那麼此時A和C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勞務關系的糾紛都比較復雜,所以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專業分析。而且上面說的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在工傷方面的區別很大。
所以大家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還是要清楚自己和老闆是什麼關系!而且勞動合同、協議之類的真的很重要!!!請大家牢記在心!
⑵ 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的社保如何繳納
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抄間
一般的都是通襲過單位
為個人繳納各種社會保險
可上單位的有關部門,去咨詢一下
是否為自己交了養老保險?
如果沒有交的話
是否可拿錢通過單位交上?
如果不行,再到
社保大廳去自己咨詢
該怎麼樣,交上養老保險
⑶ 我的汽車保險快到期了 想換一家保險公司 應該怎麼做
1、更換一家保險公司相當於重新投保,需要提交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如果機動車所有人為公司的,還需要提供攜帶部門核發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和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機動車資料證明(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及復印件)。
2、必要時還需要根據保險公司規定進行車輛查勘。
3、、帶以下資料直接找保險公司投保:行駛證(原件、復印件、照片,三選一即可)上年度保單 (復印件、照片,二選一即可)。
4、投保人如果是個人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照片,正反面,二選一即可)。
5、投保人如果是企業:攜帶部門核發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照片,二選一即可)。
6、為了避免發生脫保期間出現出險事故而無法得到有效理賠。使機動車整個使用過程均受到保險覆蓋,建議在保險周期結束之前進行下一周期的續保。
(3)保險合同的解除可以基於如下原因擴展閱讀
汽車保險新規的不同:
1、按車輛實際價值計算保費,同價不同款汽車保費不同
費改前,車主購買保險時是按新車購置價來確定保險費用的。
費改後,車輛是以實際價值確定保費投保車損險的,發生全損時,車輛即可獲得實際損失的賠償。
比對費改前,消費者需要支付的費用也會更低。
費改之後,如果同價格車輛投保,那麼車型不同,其所交保費也不同。
權威評測安全系數較高,修理便捷(零部件較為便宜)的車輛,保費用將會更低。
2、出險越少,駕駛習慣好,保費越低
費改後保險公司給出的價格高低,不僅會取決於車主上一年的出險率,還要參照車主的駕駛行為習慣和駕駛風險。
簡單計算一下,上一年沒有出險,綜合算下來,車險費率最低可以享受到基準費率的6折,如果連續兩年沒出險,保費最低可以打5折,如果連續3年(或以上)沒出險,保費最低可以打到4折左右。
3、新規擴大保險責任范圍
被保險人或司機的家人可在三責險項下進行賠付,相比過去撞到自家人保險不賠情況,費改之後,其保險責任的范圍變得更廣了。
除此之外,因為台風、熱帶風暴、暴雪、冰凌、沙塵暴、冰雹等自然災害所導致的車輛損失,也增加到車損險保險責任中,各險種也均刪除了多項責任免除約定。
4、增加「代位求償」權
⑷ 怎麼寫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才能領失業金
要先註明是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這才算失業。下面具體介紹一下:
1、公司與員工要簽訂協議,確定公司已經支付全部補償款,員工不再追究。這樣兩份證明,既證明了失業,又免於讓員工追究責任;
2、如果是員工自動辭職是無法領取的,必須是公司原因比如崗位調整、考核不合格、違法規章制度等,與職工解除,才可以領取失業金;
3、既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就和員工簽署勞動關系解除證明書好了,這個證明書勞動部門有制式表格,可以去索取;
4、注意事項:與員工解除關系後,一定要在7天內將員工檔案轉移到勞動部門進行社會化管理,否則,逾期將失去領取失業金機會。
(4)保險合同的解除可以基於如下原因擴展閱讀:
如果領失業金,離職證明(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上必須註明是非個人意願(如辭退、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等原因)才能夠領取失業金。如果是自己辭職,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
失業金領取,必須是在已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且非個人意願解除勞動關系才能領取,累計繳費達到一年,你如果自己辭職或者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企業與被招用的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政策和法規的規定,堅持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完備、准確。
參考資料:勞動合同證明書-網路
⑸ 自動離職員工怎麼處理
一、勞動合同能否自動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條至第41條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有明確規定。合同解除方式有三種,即員工單方解除合同、雙方協商解除、企業單方面解除,法律中並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自動解除。「視為自動解除」恐怕是企業一廂情願而已。
二、「自動離職」真的是無需操作的「全自動」?
不少企業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不辭而別屬「自動離職」,認為企業可以不管TA了。那麼,「自動離職」等同於勞動合同解除了嗎?
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得了解「自動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是什麼意思。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勞辦發[1994]48號)中曾做過一個解釋,雖然是比較早期的規定,但至少明確了「自動離職」的含義是什麼。
該復函明確:1、「自動離職」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2、職工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企業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企業應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從該復函可以看出,「自動離職」並不是無需操作的「全自動」離職,連「半自動」都算不上!員工「自動離職」後,勞動合同其實並未解除,企業還是得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當然,現在獎懲條例已經被廢止了,取代的做法應當是企業需依據勞動合同法做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所以,「自動離職」並不「自動」啊啊啊,完全是一個誤導人的名稱嘛!
三、面對不辭而別(或稱自動離職)的員工怎麼辦?
從以上分析,大家明白了,「自動離職」僅僅是一種暫時離崗的狀態,並非已解除勞動合同。最終怎麼走下去,得看勞資雙方的意思表示。但員工如果一直沒有表示,那企業怎麼辦?
建議企業分三步操作:
1、當員工不辭而別後,先向其事先確認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況,需履行請假手續並提交相應的證據,並告知逾期不返的後果。這是基於管理職責所做的一個動作,一個員工沒來上班,企業作為管理一方,對此不聞不問不好吧?
2、《催告函》發出超過指定期限員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據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缺勤達到一定天數解除勞動合同)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有建立工會的企業,解除前記得通知工會。
3、向員工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特快專遞詳情單上註明所寄文件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以上操作,這樣既盡到了用人單位的管理職責,也履行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程序,避免了勞動關系處於不確定狀態或違法解僱的法律風險。
四、員工自動離職,公司可以不發工資嗎?
不少HR問過我這個問題,我只能這樣告訴你:工資是員工對已提供的勞動獲取的勞動報酬,工作了多少天就得支付多少天的工資,不能因員工自動離職就「沒收」其尚未領取的工資。如果公司按照上述方式解除了勞動合同,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當然,如果公司暫未解除勞動合同,則可以等到工資支付日才支付。如果約定了轉賬支付的,直接匯入賬戶即可。如未約定轉賬方式支付的,可向員工確認的地址郵寄通知告知其可來公司領取工資。不來?那就只能暫存在公司賬戶了,你懂的。
五、員工自動離職造成公司損失要賠償嗎?
這個肯定沒問題。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68號)中認為,未經企業同意,擅自離職的職工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情況,可視其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大小,責令其給予企業一定的經濟賠償。勞動合同法第37條對員工預告解除明確了需提前通知公司。第90規定了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只是,實務中操作起來比較困難,企業得證明員工的離職行為造成了多大的損失,容易嗎?容易嗎?容易嗎?再說,就算贏了官司,也不一定拿得到錢啊,員工可以浪跡天涯啊!
有HR曾問,能不能直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不提前通知自行離職就賠償公司一個月工資?想法很好,可省了舉證的麻煩,但實務中一般不會支持,因為這等同於約定了違約金,而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的約定是嚴格限制的,只規定兩種情況下才可約定。
六、員工自動離職後,TA回來要開離職證明,可以拒絕嗎?
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是因為勞動者擅自離職造成公司損失或未履行工作交接義務。那麼,用人單位能否以這個理由進行抗辯?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合同因何種原因解除、是否交接都不是公司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因此,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除非公司抗辯稱勞動合同並未解除,且員工亦無合同已解除的證據,則無需出具離職證明。
⑹ 原單位勞動合同解除證明
依據《勞動合復同法》
第五十條用制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6)保險合同的解除可以基於如下原因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格式:
茲有本單位職工 xxx ,性別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
勞動合同類型為 xx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 xx ,勞動合同起止時間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起於xx年xx月xx日,共xx年xx個月。因(1)xx勞動合同期限屆滿,(2)xx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x條第x款第x項規定,本單位於xx年xx月xx日終止(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註:本證明書一式四份,原合同雙方當事人、失業保險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各一份。
參開資料:網路-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⑺ 二手房買賣合同的合同範本
二手房買賣合同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或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或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
中介人(以下簡稱丙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中介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中介房屋買賣合同:
一、經丙方介紹,甲方自願將本條第二款所列房屋出售給乙方,甲方已將房屋狀況充分告知乙方,乙方對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及附屬設施、裝潢情況已充分了解,願意購買該房屋。
甲方出售房屋的情況:
(一)房屋坐落___,房屋所有權證號____,產權性質___,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
(二)附屬設施、裝潢情況_____________。
二、甲、乙雙方約定上述房屋成交價款為人民幣____元(大寫__),附屬設施、裝潢價款___元(大寫 ____),總計____元(大寫____)。合同簽訂之日,乙方支付給甲方定金____元(大寫____),由丙方代為保管。
三、付款方式、期限及房屋交付:
(一)乙方按下列第___種方式付款。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日內,乙方將上述房款付清,交付給____方,購房定金在付款時沖抵房款,如房款交付給丙方,丙方應在____將房款轉交給甲方。
2、乙方在到市房地產交易所交納稅費當日將房款付清給甲方,購房定金在付款時沖抵房款。
(二)甲方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將房屋交付給乙方。
1、在乙方房款付清之日交付。
2、______。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之前發生的該房屋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煤氣費、電訊費及其它有關費用,由甲方繳納。
四、房屋建築面積以市房管部門按現行的房屋測量規范測量的為准,如與原產權證記載面積不一致,甲、乙兩方約定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套計件,房價款不變,互不退補。
2、_______。
五、甲方應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無產權糾紛,符合房屋轉讓條件。自本合同簽定之日起,該房屋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房屋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
如甲方出售房屋為房改房的,應由甲方辦理完畢房改房上市交易審批手續。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定之日向乙方或丙方提供房屋交易所需資料,協助辦理上述房屋的交易、權屬登記手續。
六、丙方應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務。丙方應將其所知道的出售房屋狀況向乙方作充分說明;同時應將辦理房產交易、權屬登記所需資料、程序以及應繳納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契稅、交易綜合服務費和其它有關費用的種類和標准充分告知甲、乙兩方。
七、本中介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____日內,應向市房管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的交易、權屬登記手續,上述房屋在辦理交易、權屬登記手續所發生的稅、費,甲、乙雙方約定由____方承擔,如無約定,按國家規定由各自承擔。
辦理登記後,三方約定市房管部門出具的收件收據由____方收執,並由___方憑此收據及相關證件領取房產證。如由丙方領證,丙方應當在____日內將房產證交給乙方。
八、甲、乙兩方應各自按上述房屋價款的____%支付給丙方中介服務費,各為___元。
給付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
九、中介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
1、本合同簽定後,乙方中途悔約的,應及時通知甲、丙兩方,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約的,應及時通知乙、丙兩方,並應在悔約之日起____日內雙倍返還購房定金給乙方。
本合同簽訂後,甲、乙兩方中一方悔約的,違約方應承擔雙方的中介服務費,丙方有權在定金中優先收取。
2、甲方未履行房屋權屬狀況的告知義務而導致乙方發生重大誤解並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丙方如未將其所知道的房屋權屬狀況向乙方作充分說明的,承擔連帶責任。
3、乙方未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款或甲方未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由違約方給付對方該房屋總房款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逾期 ___日未付清房款或未交付房屋的,對方有權解除本合同,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並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房屋建築面積以市房管部門按現行的房屋測量規范測量的為准,如與原產權證記載面積不一致,甲、乙兩方約定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套計件,房價款不變,互不退補。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甲方應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無產權糾紛,符合房屋轉讓條件。自本合同簽定之日起,該房屋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房屋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
如甲方出售房屋為房改房的,應由甲方辦理完畢房改房上市交易審批手續。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定之日向乙方或丙方提供房屋交易所需資料,協助辦理上述房屋的交易、權屬登記手續。
六、丙方應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務。丙方應將其所知道的出售房屋狀況向乙方作充分說明;同時應將辦理房產交易、權屬登記所需資料、程序以及應繳納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契稅、交易綜合服務費和其它有關費用的種類和標准充分告知甲、乙兩方。
七、本中介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_______日內,應向市房管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的交易、權屬登記手續,上述房屋在辦理交易、權屬登記手續所發生的稅、費,甲、乙雙方約定由_________方承擔,如無約定,按國家規定由各自承擔。
辦理登記後,三方約定市房管部門出具的收件收據由_____方收執,並由____方憑此收據及相關證件領取房產證。如由丙方領證,丙方應當在____日內將房產證交給乙方。
八、甲、乙兩方應各自按上述房屋價款的_____%支付給丙方中介服務費,各為_____元。
給付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_。
九、中介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
1、本合同簽定後,乙方中途悔約的,應及時通知甲、丙兩方,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約的,應及時通知乙、丙兩方,並應在悔約之日起____日內雙倍返還購房定金給乙方。
本合同簽訂後,甲、乙兩方中一方悔約的,違約方應承擔雙方的中介服務費,丙方有權在定金中優先收取。
2、甲方未履行房屋權屬狀況的告知義務而導致乙方發生重大誤解並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丙方如未將其所知道的房屋權屬狀況向乙方作充分說明的,承擔連帶責任。
3、乙方未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款或甲方未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由違約方給付對方該房屋總房款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逾期____日未付清房款或未交付房屋的,對方有權解除本合同,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並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甲、乙兩方或一方未按期給付丙方中介服務費的,每逾期一日,違約方應按中介服務費的___%給付丙方違約金。
因甲乙兩方其中一方的原因逾期未申請辦理房屋交易、權屬登記手續的,每逾期一日,由違約方給付對方總房款萬分之___的違約金;因丙方原因逾期未申請的,每逾期一日由丙方按中介服務費的百分之_____分別付給甲、乙兩方。
十、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合同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鎮江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如手寫項填寫內容與印刷文字內容不一致,以手寫項為優先。
十二、丙方應保證甲、乙兩方及上述房屋的其它權利人簽名屬實,如因簽名不實引起糾紛的,由過錯方與丙方共同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民事責任。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執一份,一份送交市房地產交易所。
十四、本中介房屋買賣合同自三方簽字訂之日起生效。
十五、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
甲方配偶(簽章):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年**月**日
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證機關(蓋章)
****年**月**日
(7)保險合同的解除可以基於如下原因擴展閱讀:
二手房買賣是指已經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備過案、完成初始登記和總登記的、再次上市進行交易。二手房是相對開發商手裡的商品房而言的,是房地產產權交易二級市場的俗稱,包括商品房、允許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解困房、拆遷房、自建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傳統的二手房買賣大都經過房產中介,需要交付一定的中介費用。 通過中介購買房屋是當前買房人最穩妥的方式,而且這種方式也將會一直延續下去。中介首先能夠保證客戶有充足的房源進行選擇,其次可以把控買賣雙方的風險和運作。 但是現在的二手房中介層次不齊,選哪家中介進行交易,是需要買房人首要且慎重考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