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49
發布時間: 2020-12-05 09:25:22
Ⅰ 《合同法》第149條是什麼意思
釋義:本條是關於買受人承擔風險與出賣人違約責任關系的規定。
本回條是參考國際貨物銷答售合同公約作出的規定。它表明在出賣人違約的情況下,買受人雖然按照本法的規定承擔了標的物風險,但並不影響因出賣人的違約行為,買受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如請求損害賠償。
在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下,可以適用前條的規定。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Ⅱ 公司法第149條第4款規定,董事、高管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公司章程或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
主要還是民事責任為主,通常是恢復原狀,即取消合同或另其賠償損失,也可能通過股東會罷免該董事或辭退該高管
Ⅲ 《合同法》149條是強制性效力性規定嗎違反了能否導致合同無效
強制性的。不會導致合同無效。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標的物意外滅矢的,由買受人承擔風險。買受人依舊要履行付款義務
Ⅳ 穗中法民二終字第149號判決書承攬合同糾紛判決結果怎麼樣了,判決書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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