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投資協議
A. 共同投資合作協議書
合作協議書
合同編號:
甲方: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
地址:
聯系電話:為弘揚中華美食,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推廣「微波美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協議中甲乙雙方為各自獨立的事業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於共同投資、代理、僱傭、承包)關系。
第二條: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對方任何行為的權利。任何一方的職員不是對方的雇員,也不是對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對對方及其勞動關系和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雙方進行合作,甲方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1、 認同格蘭仕文化;
2、 能按照雙方商定的裝修方案進行裝修,能按照乙方的要求製作門頭、燈箱、噴繪等廣告設施。
3、 能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開店手續和證明。
第四條: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持:
1、 合同期間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費50000元;
2、 乙方不參與甲方微波美食店經營;
3、 乙方無償提供格蘭仕微波美食店店面形象標識、設計方案及其相關指引;
4、 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義務提供微波美食菜系配方及技術支持;
5、 乙方無償提供格蘭仕微波爐一台;
6、 合作期間內,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內增加微波爐、電磁爐、空調、電飯煲等電器設備,乙方有義務以出廠優惠價提供以上系列產品(需向微波美食項目組提出書面申請);
7、 乙方提供的電器產品在國家規定的三包期內,提供免費的維修服務;
8、 乙方製作部分關於微波美食宣傳單頁、海報;
9、 乙方在媒體上對微波美食店給予宣傳推廣;
10、 其他事項:
第五條:甲方應該盡到如下義務:
1、 合法經營,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
2、 合作期間甲方承擔店內、店外裝修設計(參考《格蘭仕微波美食店專業指南》);店內桌面菜單,桌面立牌可參考《格蘭仕微波美食店專業指南》及附件;
3、 店內須增設價格適中的微波美食菜系(不少於10款菜式)供顧客選擇,並在此基礎上積極推廣微波美食,開發適當特色的微波美食新菜系;
4、 店內須積極推廣光波爐的消毒殺菌功能,倡導綠色環保;
5、 根據雙方協商的結果,在店內張貼乙方有關微波美食的宣傳品,並根據需要更換微波美食宣傳品;
6、 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擺在店內使用,有條件的可擺在醒目位置,並能讓消費者容易識別為GALANZ產品;
7、 應在店內醒目位置設立「格蘭仕光波爐消毒專區」,有醒目的宣傳品,並且盡可能在顧客面前用光波爐現場消毒;
8、 雙方協議維護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產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單獨出售、轉讓、贈於、質押。
9、 其他事項:
第六條:乙方的權力與義務
乙方不定期對甲方微波爐美食店的門頭、燈箱等物品的使用進行跟蹤抽查,甲方應給予配合,對不合格的地方應該根據乙方的要求進行整改。
第七條: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年後,甲方若無違法本協議的情況出現,微波爐及乙方提供其他產品的所有權轉移至甲方。
第八條:甲方經營的「微波美食店」,若出現以下情況,乙方可無條件的收回微波爐和其他物品:
1、 甲方經營過程中,出現有損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商業利益、商譽)的情況;
2、 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未滿 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經營的;
3、 己方未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用於本協議規定的用途;
4、 甲方和乙方的競爭對手進行有關宣傳、聯合銷售等行為時。
第九條:若甲方轉讓微波美食店,必須將微波爐一起轉讓,並且保證微波爐繼續在美食店內使用,保證門頭、燈箱設施不變。該轉讓包括但不限於實際經營者的變更、營業執照的變更、經營地址的變更等。
第十條:不可以抗力處理:
如果甲方經營的微波美食店因拆遷、建築物改造、整體規劃變更等行為導致不能經營的,若經營期限未滿三年,甲方應退還乙方微波爐;
第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若在協商開始後15天內未能解決,雙方同意將糾紛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三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為 年。
第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公章: 公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B. 投資合同怎麼簽
投資合同你可以找律師。
協議內容
經過雙方的談判,就雙方佔有多少股份,以什麼樣的投資方式、投資多少、投資回報、股權保障方式、對股利的違約規定;懂事的行為約束;退出股金的調控;董事會的構成;基本審核程序;注資或撤資的方式與參與經營管理管理的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達成一致意見。協議書的內容包括如下:
1、投資條件:
投資條件是指能滿足創業企業的各類前提條件,包括投資規模、投資階段、投資方式(有三個方式:一是普通股,可以充分享受企業成長所帶來的投資增殖,風險高;二是債權投資,不能分享企業成長所帶了的投資增殖,有固定的利息收入,風險低;三是混合式投資,有可轉換債、可轉換優先股、優先股、附認股權公司債等等)。
2、承諾條款
(1)創業企業基本情況:由創業者提供主要包括創業企業的營業執照、技術的專利權、商標專利權、公司資本與資產、高層管理人員情況、董事會和監
事會成員情況、財務報表等等。
(2)買出與賣入期權:如果創業企業沒有達到預定的經營目標時,市場業績還可以,但卻因各種原因無法上市,風險投資機構有權賣出期權,當風險投資機構想把期權轉讓給第三方時,創業者有優先以同樣條件、同樣價格購買風險投資機構的期權。
(3)後續投資承諾條款:一般情況下,風險投資機構對創業企業投資是分幾個階段(如總投資800萬分三期,一期是200萬、二期400萬、三期200萬)來投資,如果將來創業企業發展到某一階段,則需要注入更大的投資或後續投資。
(4)咨詢承諾條款:風險投資機構有義務對創業企業的後續融資、經營管理等方面給予幫助。
3、限制條款【與投資人簽訂的協議】
(1)一般情況下,創業企業的財務經理由風險機構委派人來擔當;
(2)定期風險機構的要對創業企業的財務、經營管理進行考核;
(3)資金的使用要遵循事先約定好的;
(4)給予風險投資機構優先購股權,或者是與其他股東相同的優先權;
協議中禁止的內容如下:
(1)禁止高級管理人員向第三者轉讓股份;
(2)禁止改變核心經營業務;
(3)禁止未經允許的增資擴股及並購行為;
總之,一切重大行為都要經過董事會的批准。
4、協議股權
國內的風險投資一部分是創業者自己與投資人接觸,最終達成雙方的合作;另外一部分是公司請一些做過融資或與投資機構有過很好接觸的人來為公司尋找投資者、談判直至融資成功。
總的說來,協議中一定要說清:風險投資機構或項目的最終產品的基本指標與未來發展方向;風險投資機構取得投資權益的方式與保證條款;風險資本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程序與具體范圍;創業企業股權轉讓或出售的控制,涉及到風險資本入股、撤股、創業企業股票上市;股權轉移的時機、方式等;雙方違約的處理方式等等。
C. 投資協議書
協議書的範本。
投 資 協 議 書
甲方:(投資人)
乙方:(操作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委託乙方投資盈利一事,經過友好協商,現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一、委託事項
甲方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元委託乙方進行投資,獲取收益。
二、權利和義務
甲方必須把投資資金以及相關資料證明交給乙方,供其進行投資操作;甲方有權查詢投資操作情況,但不得干涉投資操作,不得泄漏操作情況,不得隨意抽撤資金,不允許自行進行投資操作,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有甲方負責。
乙方對甲方賬戶全權管理,精心運作,自主操作並承擔操作風險;對甲方賬戶資金有保本的責任,即在協議到期日,若甲方帳戶資金低於其存入本金時,差額部分由乙方補齊。
三、結算方式
投資期限為一年,每月收取利息。
以協議到期截止日為結算日,計算收益情況;以甲方帳戶資金總額減去帳戶本金後的收益為凈收益;凈收益有盈利時由雙方按 : 的比例分配,凈收益出現虧損時,其虧損部分由乙方補齊;
四、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的行為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負責一切損失。
甲方未依照本協定的規定提交出資額,從逾期第一個月起,按出資額的百分之 每月繳付違約金。如逾期三月仍未繳付,除累計繳付違約金外,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乙方未依照本協議規定支付乙方本金及利息時,從逾期第一個月起,按出資額的百分之 每月繳付違約金。如逾期三個月仍未繳付,除累計繳付違約金外,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五、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投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而依法被終止;
出現不可預測因素致使本協議無法繼續運作,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本協議由乙方終止後,乙方對甲方理財資金不享有贏利和不承擔虧損;
由於甲方的原因須終止協議的,乙方可以享有理財贏利和不承擔虧損;
如達到終止條件的,可提前終止本協議。
六、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相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簽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除進入訴訟程序的部分外,本協議仍具有法律效力。
七、協議期限
協議期限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八、其他
本協議生效期間,如發生不可抗力造成無法執行協議,本協議自動解除,甲乙雙方均不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本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投資之前最基礎的就是你對投資項目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