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工程合同反悔打官司

工程合同反悔打官司

發布時間: 2020-12-05 14:17:41

❶ 調解之後反悔,是否可以重新起訴

調解之後反復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制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或者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或者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需要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但是,當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無效的調解協議或者被撤銷的調解協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調解協議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請求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應符合以下情形:①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②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此外,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應符合以下情形: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②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此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❷ 民事案件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反悔,承辦法官怎麼處理該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條又規定,……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五條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審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復制該調解協議的,應予准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從以上法規規定看,調解協議書是在意思自治情況下達成的意合行為,不得上訴,一方反悔除非具有申訴的理由出現可以申請再審外,不影響協議的履行。

❸ 賠款協議,對方要反悔,可以打官司嗎

廣東胡律師:

拿那份賠款協議去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支付後2年的賠款;

在起訴前對工廠相關對公帳戶申請財產保全,這就不怕他轉移財產;

即使他轉移了,只要你勝訴了,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仍然可以拿到賠款。

❹ 人身損害賠償當事人達成協議後能反悔嗎

我認為不能。我們首先應當正確理解法條,53條的意思是:如果合同中出現下列(一)、(二)情況,該條款無效。那有兩點要注意,第一點此規定是條款無效而不是合同無效,條款效力不及於合同全部。第二點(一)、(二)的情況舉例來說就是合同中出現「你在我這工作你工傷了我可不負責」或「就算我防護措施不好,你的損失自負」之類的條文,你可以揣摩一下條文針對的是那種社會現象。主要是遏制弱勢群體簽訂不平等合同帶來的不利。此條款之立法目的在於限制合同屢行之前排除自己責任的行為,而非出現事故後的處理。再按案例中,甲與乙之間原本是僱傭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這之間影響到責任分攤),那麼根據新的侵權責任法,被雇傭人在工作時自己受到的傷害應該按照僱傭方與被僱傭方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攤。再按甲乙之間的協議,我認為應該算是民法中的和解協議,雙方你情我願,並不是《合同法》53條的立法利益所在。而且《合同法》53條調整的事合同簽訂前的雙方關系,而案例中的協議是時候和解,兩個東西還是有差別的。所以說不能使用該條款,協議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假設二,如果甲答應一次性支付後,但是甲在規定期限內僅僅付給了乙5萬余元,並未完全履行,那麼如何處理?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9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在法院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上簽字後,當事人又反悔並拒絕簽收調解書的,該調解協議無效。應該講,《民事訴訟法》第89條的規定就是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後有條件反悔的法律依據。具體的條件是:一是必須是人身損害賠償協議。這種協議是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當事人訂立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是建立在民事侵權的基礎之上,其目的是為了解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因此,合同之債,就債再達成的調解協議不能反悔。二是協議履行義務主體必須按照協議全面履行。如果協議履行義務主體不履行,賠償權利人可以反悔。三是協議約定不明的。如如出現了假設的第二種情形,為完全履行,則該賠償協議無效,可以反悔。 我們還應注意一個問題,反悔的時間問題。從第89條規定來看,法律含義的背後是承認當事人可以對自行達成調解的協議進行反悔,因為,法律規定,當事人在法院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上簽字後至調解書簽收前是可以反悔的,那麼當事人在自行達成調解的協議上簽字後至實際履行前也應該是可以反悔的。 假設三,在賠償協議中約定,一次性賠償乙10萬元,對其他賠償項目未作約定,那麼如何處理?我認為當事人籠統地達成一次性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沒有分項列出各項賠償金額的,且已經履行完畢的。應當認為是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對自己的實體權利的處置,只要其處分行為沒有違反法律,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構成權利的濫用,對其行為法律應予認定有效。當事人反悔的,符合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則,應不予以支持。因而,對於人身損害賠償協議允許當事人有條件的反悔,但應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出現合同法規定的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可能導致無效或效力待定情形的,則應及時行使自己的撤銷權來否認此賠償協議的效力。即自行達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應當允許當事人有條件的反悔.

❺ 找律師打官司合同簽了,然後反悔怎麼辦

遵循契約精神,一切以合同約定為准,即按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內任。任何容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都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在實踐中,也可以與律師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達成和解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法條鏈接:《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1、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2、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❻ 對方答應給錢,後來反悔,我要起訴

你好,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可以准備好相關證據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❼ 我有合同,是當事人自己寫的,現在他要反悔,我該怎麼辦

1、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出面調解或者進入訴訟環節;
2、法院判決之後,依舊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❽ 已經簽字的調解協議,可以反悔或上訴嗎

當事人在法院調解時對調解要認真對待,慎重處分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簽署調解協議即可生效。原告可以反悔,法院可以再次組織調解,徵求被告的意見,調解不成的,及時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也就是說,在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前,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提出反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的規定,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因此該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認真履行。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了調解失敗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的兩種情形,一種是調解未達成協議,另一種則是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

這兩種情形分別對應了兩類案件,一類是該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等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這類案件當事人調解達成協議後,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由人民法院書記員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該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遵守協議,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執行。

另一類是應當製作調解書的一般案件,此類案件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後,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該調解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反之,在調解書未送達雙方當事人之前,調解書未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又對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的反悔作出了嚴格的限制,該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審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事實上,該條規定的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與《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關於當事人可以在簽收調解書之前反悔的規定並無沖突,因為《民事訴訟法》並沒有否認調解書簽收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為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

(8)工程合同反悔打官司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一般採用以下幾種方式進行調解:

1、訴前調解。訴前調解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來開展的「法院幹警送法下基層」活動,同已建立的民調網路相結合,所進行的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2、立案調解。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一種有效補充。

3、庭前調解。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後,開庭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並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

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進行的先行處理程序,其顯著特徵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根據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庭審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4、書信(網路、簡訊)方式調解。書信(網路、簡訊)方式調解是指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以書信(網路、簡訊)往來調處糾紛的一種方式。

5、社會化調解。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群眾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按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或商事糾紛案件時,根據調解的需要,可以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建立與政府職能部門、村委會、村民小組、街道、社區、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配合的民調網路,利用巡迴辦案、幹警下基層的第一手信息作依託,召開調解會調處糾紛。

6、開庭調解。開庭調解是指在開庭審理時,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開庭審理的組成部分。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在法庭審理中,調解是貫徹始終的。不僅在調查、辯論階段可以進行調解,在辯論終結以後,仍可再行調解。開庭調解,達成協議的可能性比較大。

7、送達調解。送達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充分利用與當事人接觸見面的時機,對當事人進行的調解。

❾ 合同糾紛,但是雙方已經和解了,還能反悔不

理論上不能,除非和解協議違反自願合法原則。

❿ 交通事故賠償和解協議書在哪些情況下可反悔再向法院起訴

和解協議簽訂後一方當事人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宣告和解協議無效或變更、撤銷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根據以下原則處理:
1、和解協議內容違法,具備法律規定無效情形的,應宣告和解協議無效;
2、和解協議代理人無權代理的,和解協議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3、當事人簽訂和解協議時有重大誤解,和解協議顯失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變更、撤銷和解協議;
4、原告以和解協議對損害賠償的處理有遺漏項目,或者和解協議簽訂後又新發生費用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增加部分賠償的,經審查,和解協議確實遺漏賠償項目或有新發生費用,則,按照相應賠償范圍和標准處理;
5、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解除和解協議的。

一、簽訂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後還能否向法院起訴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因此,簽訂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後,事故雙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賠償,不是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靠雙方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而其中的調解書是指由人民法院製作的生效調解書,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門的調解書。鑒於上述規定,若對方反悔起訴至人民法院,你可以將交通事故調解書作為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二、交通事故訴訟程序

1、准備好財產保全(可選)。即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是否需要在訴前財產保全。如訴前財產保全的,必須在保全後15日內提出訴訟。

2、准備民事訴狀、證據。根據被告人數加一份,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和證據。

3、起訴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有管轄權的法院為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被告經常居住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也可以作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如需要申請傷殘鑒定、三期鑒定的,也可以在此時同時以申請書形式一並提出遞交給立案庭。

4、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滿足起訴條件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同時通知當事人。

5、由此進入審理前的准備階段。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被告收到起訴狀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可能會有法院會在交通事故律師的申請下調查取證,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

6、開庭審理階段。開庭前通知當事人和他的交通事故律師,並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開庭後,書記查明到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情況,宣布案由,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然後,進入第一個法庭調查階段,當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師陳述,證人作證,宣讀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進入法庭辯論環節,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師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或答辯,交通事故和對方互相辯論,審判長詢問各方意見,開庭審理階段結束。

7、進入判決和裁定階段,法院必須公開判決,送達判決書,(當事人提出上訴遞交上訴狀,進入上訴審理程序),判決書生效。

8、就是交通事故律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階段。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