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房地產糾紛
❶ 買房時會遇到哪些糾紛,遇到房地產糾紛如何解決
一、買房時會遇到哪些糾紛?
近年來,房地產糾紛案件有上升的趨勢。購房者購房時可能會遇到下面糾紛:
1、房屋產權糾紛。主要表現為因產權證書的登記、撤銷、變更等產生的糾紛。
2、房屋買賣糾紛。這是日前房地產糾紛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3、房屋優先購買權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是因爭議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關系,權利人在出賣房屋時,未正確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權而引發的糾紛。
4、房屋租賃糾紛。房屋租賃糾紛一般發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租賃房屋的養護維修、公房承租權等方面的法律問題。
5、房屋抵押、典當糾紛。六是房地產相鄰關系糾紛。這是一種經常發生的房地產糾紛,它是指由相鄰房地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採光、空間延伸、管線設置等問題而引起的糾紛。
6、房屋拆遷糾紛。
二、遇到房地產糾紛如何解決?
那麼,發生房地產糾紛後到哪兒說理呢?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可有如下具體辦法解決:
其一,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其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其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的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單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其四,單位分配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立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於本人原因而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除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規定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的,可以由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其五,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築執照不當,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者由於污染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其六,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築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詳細情況可以向菁英房地產咨詢下,希望能幫助到您,謝謝。
❷ 房產轉讓糾紛怎麼解決
房產糾紛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它是指關於房屋和土地的權益內爭議。一旦發生房容地產糾紛,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1、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調解,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2、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一種准司法活動,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3、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❸ 如何解決處理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糾紛
第一:如果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方面不滿意,可以找物業服務企業行政主管版部門,主要是當權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比如:房管局)投訴;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是物業服務企業的直接主管部門,找它們投訴再合適不過了;
第二:如果認為物業公司的物業費收取不合理,就去當地的物價局舉辦,或者撥打電話12358舉報;
第三:當然您還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起訴物業服務企業的不合法行為,這是最直接的了。
❹ 房產糾紛如何解決,處理房屋買賣糾紛需要哪些證據
起訴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立案時須提交如下證據
1、房屋買賣合同及其他能夠證明雙方買賣合同關系的證據材料;
2、房屋權屬相關證明;
3、交付標的物和支付價款的憑證;
4、辦理房屋過戶的一切手續,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提供不能過戶的原因、理由等證明材料;
5、出賣共有房屋的,應提交其他共有人意思表示的證明;
6、出賣出租房屋的,應提供承租人意思表示證明;
7、其他須提交的證據。
二、房屋買賣糾紛案件需要提交的證據材料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買賣合同及公證書;
3、有關機關批准買賣房屋的文件;
4、關於房屋交付情況的證明;
5、買賣雙方交付、收取房款的憑證;
6、買主身份、買房用途及房籍情況的證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和同意出賣房屋的證據;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據;
9、其他證據。
三、房屋產權糾紛案件需要提交的證據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來源(買受、繼承、析產、受贈等)的證明;
3、共有房產形成(共同投資建造、翻建、購買、繼承、受贈等)的證明;
4、房產登記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產權轉移等)的證據;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況證明;
6、交納房地產稅人的姓名及納稅時間、金額、票據等;
7、其他證據。
四、房屋租賃糾紛案件需要提交的證據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租賃許可證;
3、房屋租賃合同;
4、欠租時間、金額的證明或者欠據;
5、修繕前房屋質量情況的證明和為修繕房屋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憑證;
6、原房屋平面構造草圖;
7、轉租協議及轉租人從中漁利的證據;
8、其他證據。
五、房屋騰遷糾紛案件需要提交的證據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租賃合同;
3、被騰遷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遷之處的證據;
4、房主收回房屋後的用途(自用或繼續出租等)的證明;
5、出租房被買賣的,是否以同樣價格讓承租人優先購買的證據;
6、房主是否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搬遷的證據;
7、其他證據。
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想通過立案的形式解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那麼當事人需要提供完整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證據給法院。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雙方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產權證明等相關證據必須是真實合法的,這樣法院才能受理案件。
❺ 房產糾紛的產生原因,房地產糾紛有哪些解決辦法
(1)協商解決。
(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
(3)仲裁解決。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政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仲裁委員會與行政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仲裁裁決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並且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如要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必須訂有仲裁協議,自願將糾紛遞交仲裁解決。如果雙方中有一方不願將糾紛遞交仲裁,那麼就不能採用這種方式解決糾紛。
(4)行政解決。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就方式而言,行政解決一般經過一級行政決定和行政復議兩個階段。其中,一級行政決定是行政復議的前提和必經程序。包括購房糾紛在內的房地產案件的行政復議依《行政復議法》的規定進行。
(5)訴訟解決。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購房糾紛訴訟有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兩種。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發生購房糾紛的平等民事主體,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購房糾紛的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設有專門的房地產審判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
❻ 與開發商發生房產糾紛問題怎麼解決
一、房產糾紛解決途徑都有哪些
1、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處分權,在法律規定許可的前提下,互諒互讓,協商解決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對雙方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協商,提出一個雙方都滿意的解決方案,並就此達成一個糾紛解決協議。由雙方協商解決糾紛,對購房者和開發商來講都是最好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因為這種方式既省時、省力又省錢。
2、調解
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雙方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的調解處理,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3、仲裁
仲裁是一種准司法活動。房地產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根據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仲裁裁決,解決房地產糾紛。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我國根據《仲裁法》規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級市設立了仲裁委員會負責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仲裁,房地產糾紛的當事人當然可以依法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4、訴訟
可以將房地產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前提是糾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
二、怎樣處理房產中介糾紛?
不同類型的房屋租賃、買賣糾紛,有不同的解決渠道和投訴部門。例如:
(一)涉及房產中介無照經營、發布虛假房源信息的,可向工商部門反映;
(二)涉及中介違法違規亂收費的,則向物價部門反映;
(三)無房地產經紀服務備案證、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購房資格、騙取或騙貸住房公積金、規避限貸的、簽訂「陰陽合同」規避稅費的,可向房管部門反映;
(四)因一方違約所簽合同無法推進時,三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❼ 遇到房產糾紛該怎麼解決
在民商事糾紛爭議解決途徑中,訴訟和仲裁是我國兩種不同的司法程序版,兩者在程序上大權體相同,但因管轄機關不一樣,形式上會略有不同。首先是受理管轄,仲裁的管轄機構是各仲裁委員會,一件糾紛若要適用仲裁管轄的前提是雙方必須存在約定有效的仲裁條款,也就是說雙方必須明確約定如果出現了爭議,由某家仲裁委員會進行管轄審理,這樣才能適用仲裁程序。而訴訟管轄則無需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在合同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約定管轄。其次,仲裁裁決一裁終局,當事人不得上訴,而法院訴訟一審判決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提出上訴,進入二審程序。在具體操作程序上,訴訟仲裁並無太大的差別,都是先立案、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被告/被申請人提交答辯狀、開庭、判決/裁決這一套程序,這套程序看似簡單,但其中所隱含的復雜細節難以估量,律師建議,如果大家沒有相關訴訟經驗,在訴訟之前一定要了解各項訴訟程序或者咨詢律師來進行應對,否則會產生較大的訴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