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旅遊協議
Ⅰ 戶外旅遊召集活動中的免責聲明有法律效力嗎
需要明確免責聲明具體怎麼規定的。《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因此如免責聲明中包含以上內容則無效。
Ⅱ 戶外簽訂的戶外協議怎麼簽
這個問題很難劃情界線的,理論上屬於同一組織,同一機構,但版是戶外運動俱樂部會好些權種的,它主要以搞護外運動為主,例如上野外去搞速降,旅行社就不能搞,像旅行社裡大多數都是去一些名勝古跡去玩,戶外就不用,戶外以運動為主,旅行社以玩,參觀為主,不太好說~~一般沒有人這么比較過,如果想辦一個俱樂部的話也得上文化局去批的,所以說理論上是一樣的,實際上有差別~~
你看看我說的有道理嘛~~
我們玩戶外的還真感覺有太多跟旅行社不一樣的地方~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您
Ⅲ 《戶外自助游免責協議書》是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益
這種協議沒有任何意義。
《合同法》第53條明確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版(一)造成對方人身權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可見,據《合同法》規定,合同中造成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
很多情況下,戶外自助游的組織者、參與者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Ⅳ 戶外團隊和旅行社合作簽協議合法嗎
您好,我來回答您的問題。關於戶外團隊和旅行社合作協議是否合法,需要看以下兩點:
第一,簽的是什麼性質的協議。如果是旅行社之間常規的合作協議、拼團協議、采購協議等等,這都是不合法的,這是只有旅行社之間才可以做的協議。如果是旅行社和遊客(或公司)之間簽訂的正規旅遊合同,這是合法的。
第二,要看您說的這個戶外團隊是正規的公司,還是個人,公司之間的合作協議,只要注意別出現不合旅遊法的詞彙,都是可以的。如果是個人,則參照第一條,還是簽正規的遊客旅遊合同吧。
Ⅳ 關於戶外旅遊合作協議
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的分割,遊客的安全,投訴,服務質量的保證
Ⅵ 請問戶外運動俱樂部有權簽訂旅遊合同嗎
這個問題很難劃情界線的,理論上屬於同一組織,同一機構,但是戶外運動俱樂部會好版些種的,它主要以搞護外權運動為主,例如上野外去搞速降,旅行社就不能搞,像旅行社裡大多數都是去一些名勝古跡去玩,戶外就不用,戶外以運動為主,旅行社以玩,參觀為主,不太好說~~一般沒有人這么比較過,如果想辦一個俱樂部的話也得上文化局去批的,所以說理論上是一樣的,實際上有差別~~
你看看我說的有道理嘛~~
我們玩戶外的還真感覺有太多跟旅行社不一樣的地方~
Ⅶ 戶外活動無責協議書到底有沒有法律的效益
如果組織者沒有獲利,簽訂無責協議書應當具有法律的效力。
Ⅷ 戶外活動簽署免責協議有用嗎
沒用。但還是得簽署一個。一式兩份。各存一份。白紙黑字紅指紋。以顯示正規。
Ⅸ 旅行社與戶外拓展公司怎麼簽協議
您好,我來回答您的問題。主要是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利潤分配,其他的都是合同的常規條款。注意幾個問題:
1.性質一定是合作的,明確雙方責任。
2.誰是客戶提供方,誰就是甲方。
3.務必明確關於費用的明細和支付方式。
4.戶外拓展有較大的安全問題,一定在協議中明確預案和雙方責任。
Ⅹ 戶外免責協議有沒有法律效應
這種協議沒有任復何意義。制
《合同法》第53條明確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可見,據《合同法》規定,合同中造成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
很多情況下,戶外自助游的組織者、參與者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