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合同有效嗎
根據《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版權或者代權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⑵ 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能否被認為 因欺詐而形成的可撤銷合同(本人認為表見代理含有欺詐意圖)
表見代理本身就排除了 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第三人利益拉,只能從另外3個方面 考慮撤銷合同 顯失公平、乘人之危、重大誤解。
⑶ 買賣合同是否有效能否構成表見代理。
不要糾結合同效力了,已經構成善意取得。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專百屬零六條第一款規定,善意取得應當具備下列成立條件:
1.標的物須為動產或者不動產
2.讓與人對處分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
3.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
4.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
5.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你所購買的房屋,無惡意,交納合理對價,已經過戶登記,符合善意取得條件。
⑷ 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是有效還是無效跟效力待定是不是有沖突
兩者有區別的,表見代理合同是有效的,無效合同法院很少判的,輕易不認定的無效的,要更詳細的回答可以到我空間聯系
⑸ 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做出法律行為。 合同一方當事人無權代理而與對方簽訂的合同為無權代理合同,這類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經過被代理人追認,合同才發生效力。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的合同拒絕追認的,合同確定無效;無權代理合同的相對方在知道簽訂的合同為無權代理合同時,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後,1個月內未作出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確定無效。如果被代理人追認的,自追認生效時,合同自始發生效力。無權代理合同的相對人,如果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合同一方當事人為無權代理人的,那麼該相對人就為善意相對人。善意相對人享有撤銷權,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認前,通知相對人撤銷合同,通知到達相對人的,合同確定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⑹ 什麼是表見代理合同效力
王某把李某的空白合同托帶到了B市,王某到了B市看到B市的玉米價格很低。於是把甲公司的空白合同購於B市丙公司10噸玉米,先發貨後付款。後王某發現A市玉米價格也在下降,致使王某不能按約執行合同。這起案件屬於什麼糾紛?應如何處理?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不具有代理權,但因某種表面現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對本人有代理權而與代理人為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歸本人承擔的代理。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主要有:(1)須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是成立表見代理的首要條件;(2)客觀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表見代理人有代理權的外表現象。如表見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被代理人的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等;(3)第三人為善意。指表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第三人不知道,也不知道表見代理人實際上不具有代理權。
表見代理的效力表現在:表見代理對第三人與被代理人發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果。產生代理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關系,第三人有權以表見代理要求被代理人承受其權利義務,被代理人不得以表見代理人無代理權抗辯善意第三人。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而遭受損失的,他只能向表見代理人追償;如果損失是由被代理人與表見代理人雙方過錯造成的,依過錯程度由被代理人與表見代理人分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