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車協議
Ⅰ 什麼是「搭便車者」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公共管理學)
搭便車理來論首先由美國經濟學家源曼柯·奧爾遜於1965年發表的《集體行動的邏輯:公共利益和團體理論》(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Public Goods and the Theory of Groups)一書中提出的。其基本含義是不付成本而坐享他人之利。
搭便車者就是不付成本而坐享他人之利的人。
如何解決?這是一個普遍的社會現象,由於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導致市場在公共物品供給上是無效率的。因此,作為搭便車對象的公共物品,其供給應當主要由政府來提供的,但也有私人提供的。
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中造成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對於單方規定內的免責條款的效力容,法律視不同情況採取了不同的態度。司法實踐中對那些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對於免責條款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合同法規定這兩種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這種條款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允許這類條款的存在,有的當事人可能利用這種條款欺騙對方當事人,同時至少也是縱容了一方當事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任意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與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違背的。
Ⅲ 順風車算違法嗎
合乘「順來風車」不自屬於違法行為,但是合乘「黑車」將被執法人員認定為非法運營。
合乘的定義是指:出行線路相同的幾人,共同搭乘其中一人的小客車的出行方式。按照是否分攤費用分為,公益型合乘和互助型合乘;按照合乘方式分為,上下班通勤的長期合乘和節假日返鄉、旅遊的長途合乘。
提倡合乘各方通過簽訂合乘協議的方式明確出行線路、乘車地點、安全責任、費用分攤等各自權利義務,並在合乘前進行信息核實,確保行車規范和安全。《合乘協議》中提到:如一方因未盡核實義務導致損失的,應向對方賠償;不能索賠之損失應自行承擔。
合乘網站應當通過提供合乘出行信息、合乘協議文本、合乘運作流程、網上簽約服務、評定合乘信用等形式為市民合乘提供指導和幫助。
合乘前乘客首先應維護自己的權益,簽署協議應先核實對方的信息。從車況好壞、是否簽署契約以及對方是否有正當職業等方面判斷,避免對方是黑車司機或者不正當職業者造成的傷害。一旦乘客跟黑車司機簽署協議,執法人員的確很難執法。另外,查處黑車的前提是乘客錄入信息,如果乘客包庇黑車司機,執法人員也難落實。
Ⅳ 搭車協議書合法不
非法營運的前提是要經營,經營就是要收取費用,如果你是免費搭乘朋友,當然是不能構成營運的,既然不是營運,也就不存在合法營運及非法營運例了!以上意見,供參考!
Ⅳ 搭車中要求搭車人承擔駕駛任務怎麼寫
關於乘車人的定性,根據國際慣例以是否有償而把他們區分為乘客或客人內,有償搭乘的容被稱為乘客,無償搭乘的被稱為客人。這兩種說法看似一字之差,在交通事故中,對駕駛人的責任承擔來說,卻是天壤之別。
美國的汽車客人規則,就是一個有關對乘客的規定。它規定,駕駛人載乘客時出了車禍,因為之間的合同關系,使得他只要在開車前或和開車過程中有一般過失,他就要對乘客的傷害負責,乘車人就可以在侵權或者違約責任中擇一主張權利。
在該規則中對乘客的定性,就是交錢搭車,或因他搭車,開車人能獲得經濟利益的人,二者之間是商業或金錢關系。我們國家法律界的學者們,大多主張對於那些有償搭車的乘客,在維權時適用與一般受害人相同的歸責原則。
《民法典學者建議稿侵權行為編》中有這樣一條建議:有償搭乘他人的交通工具,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的交工具提供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無償搭乘人的交通工具,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的交通工具提供者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
我國的《民法總則》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Ⅵ 同事要搭順風車,我覺得有必要和他們簽協議,主要內容就是萬一有事故我不承擔任何責任不給予任何賠償,還
您好!私家車是不允許載客的,您說的協議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屬於無效協議,一旦出了事故,您該承擔的責任一點也不可以免責。所以,正確的做法是不接受同事要搭順風車的請求。謝謝閱讀!
Ⅶ 求免費搭順風車的免責協議,不知道有沒有法律效應
我原來在海西便民網看到一份免免責協議,你可以看看,那裡也有順風車拼內車租車信息。只是個人覺得協議容不是重要的,關鍵是拼車前溝通好,大家相互了解各種注意事項,確實後再用文字說明。只要在國家法律許可下,協議是有效的。
Ⅷ 同事搭我的便車回家 要簽免責協議嗎
現在搭便車的情況很多,本來是朋友間的好事,但出了事故就很麻煩,如果同事經常搭你的便車回家,未雨綢繆,大家先講清楚,簽個萬一發生交通事故後的免責協議,也是個沒有辦法下的解決辦法。
希望採納。
Ⅸ 我上班騎摩托車,同事每天都坐順風車,我想簽個免責協議
出個承諾書就好。
因上下班期間搭乘XXX摩托車而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版損害的,本人承諾不權管XXX有無過錯,一切損害後果皆由自己承擔。
承諾人:
年月日
不過提醒你,這種協議並非絕對有效。對於你輕過失造成的,基本沒責任;對於你嚴重過錯造成的,這協議則有可能被撤銷,你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Ⅹ 搭便車出車禍,乘車人可否依據《合同法》索賠
一般不會依據合同法處理糾紛,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進行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