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建設工程合同
『壹』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種類
1、工程總承包合同。工程總承包合同是指就某一項工程項目的建設、完成和維修等全部工作,經招標、投標、評價、談判等一系列過程,由該項目的業主和承建該項目的承包商之間所簽訂的合同.它是國際工程承包業務中最重要的合同形式. 交鑰匙工程合同是最為典型的表現方式.工程總承包合同的特點是責任重、風險大、利潤高. 因此只有資金、技術、信譽俱佳的承包商才有能力成為總承包商.
2、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是在承包商與業主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之後,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訂立的合同. 分包合同的目的是承包商將其從業主那裡所承包的工程項目自一部分或其中的某一單項工程分包給分包商,這樣既可轉嫁風險,又可賺取管理費和高額利潤. 在分包合同中,分包商須對其分包的工程部分提供材料、設備和勞務,為該項分包工程的完成承擔一切責任. 分包商並不直接和業主發生合同關系,但要承擔承包商對業主承擔的有關義務.
3、合夥承包合同。合夥承包合同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之間,以承包人的名義,為共同承擔某一項目工程的建設、完成和維修等全部工作而簽訂的合同.其特點是由合夥人共同投標中標後共同承建和完成該項目的建設,並共同負責維修,共同承擔義務和風險,共享利潤.
4、轉包合同。轉包合同是承包商(甲方)和業主就某一工程項目的建設完成和維修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之後,因種種原因,將工程項目轉包給另一承包商(乙方)而簽訂的合同,其特點是由另一個承包商來承擔原工程承包合同對甲方所規定的一切權利義務,同時不論盈虧如何,乙方都應付給甲方一定的酬金. 轉包合同是一種風險性很大的合同,它不僅要求轉包商接受主合同的各項條款,並要求轉包商提供履約保函、維修保函以及保險單等.
5、設計合同。設計合同是指某項工程項目的業主和設計咨詢公司或咨詢人之間為工程項目的設計而簽訂的合同. 設計合同的訂立方式有兩種:一是簽訂單獨的設計合同;二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加上一些設計條款,作為工程承包合同的一部分.
採用哪一種方式,主要取決於工程規模的大小以及技術的難度. 1、工程單價合同。如果承建項目規模巨大,施工復雜,招標人對工程內容、范圍或經濟技術指標尚不能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可以採取單價合同的形式. 單價合同有估計工程量單價合同和純單價合同兩種形式. 估計工程量單價合同的合同價格是以工程量表為依據來計算的,合同中規定的單價乘以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即為項目結算時的總價格. 在純單價合同中,招標人將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分項的工程,但不對工程量作任何規定,由投標人對各分項工程提出報價,經競爭後確定的報價即為合同價格.
2、固定總價合同。固定總價合同的合同價格是根據工程設計圖紙、技術規范和工程量表計算出來的,工程造價一旦確定,不因物價上漲、利率變動或工程量表變化等因素而作調整. 固定總價合同對招標人較為有利. 招標人可在投標人充分競爭的條件下確定工程造價,降低工程成本. 但這種合同使承包商承擔了較大的風險,故承包商索價較高.
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有下列幾種形式:
(1)成本加百分比酬金合同. 酬金按可接受的工程成本的一定百分比計算.
(2)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 酬金通常是由雙方協議的估算成本為依據計算出來的一筆固定金額.
(3)成本加滑動酬金合同. 酬金以可接受的工程成本為基礎,參照某些滑動率而進行調整.不論上述何種合同形式,都要編制包括薪金、保險、材料、成套設備、工具、消耗品等一切項目的支出綜合一覽表.這些項目的實際支出的總和,即為可接受的工程成本. 酬金是指事先已商妥的承包人總公司的經營管理費. 可接受的工程成本加上酬金,即為業主支付的全部費用.
『貳』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介紹
國際工程來承包是指一個國自家的政府部門、公司、企業或項目所有人(一般稱工程業主或發包人)委託國外的工程承包人負責按規定的 條件承擔完成某項工程任務。國際工程承包是一種綜合性的國際經濟 合作方式,是國際技術貿易的一種方式,也是國際勞務合作的一種方 式。之所以將這種方式作為國際技術貿易的一種方式,是因為國際承 包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包含有大量的技術轉讓內容,特別是項目建 設的後期,承包人要培訓業主的技術人員,提供所需的技術知識(專 利技術、專有技術),以保證項目的正常運行。
『叄』 國際工程有哪些典型的合同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項目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與主要設備來源已基本落實;
(5)招投標的工程中標通知書已下達。
『肆』 (急急急,謝謝好心人)國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和我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異同
最大的區別在於國外的合同版本都是協會性質的組織進行編寫的,不是強制性使用回的。而且合同範本也遠遠不止答FIDIC,還有好多協會適用於好多不同類型項目的範本。而國內的是強制使用的由國家部委頒發的文件性指令。
其次,國內外的一些實際情況,會導致一些不同和增刪,比如國際工程一般設立的工程師,我們國內強制進行監理。還有一些仲裁程序的不同等。
總體來說,國內的合同版本是學習國外的合同版本,尤其是FIDIC進行編制的。
『伍』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內容
招標成交的國際工程承包合同不是採取單一合同方式,而是採取另一種合同方式,這種合同是由一些有關文件組成的,通常稱為合同文件(contract documents)。
合同文件包括:招標通知書、投標須知、合同條件、投標書、中標通知書和協議書等。 按照國際上通用的「合同條件」,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支付條款一般規定在合同條件的「特殊條件」之中,主要包括:
(1)預付款:工程開工前,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支付給承包人一部分預付款,預付款金額一般是合同總價的5—15%以便承包人購置機械設備和采購材料等。
(2)臨時結算:發包人每月向承包人支付一次,發包人每月支付的金額應扣除承包人的保留金,保留金通常是每月支付金額的5— 10%左右,但保留金的累計金額達到合同總價款的5%時,就不再扣留,承包人交付的保留金應在工程竣工和維修期滿後全部退還給承包人。
(3)支付期限:一般規定,在監理工程師簽發給結算單之日起 十五至三十天以內,發包人要向承包人付清費用。
(4)遲付加息:如果發包人不按規定付款,應按工程項目所在國中央銀行放款利率加息。 後結算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發包人付清全部價款。 合同項下的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違約的行為,針對各方違約的情況,分別訂立違約懲罰條款。
(1)對承包人違約的懲罰:承包人凡是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而 轉讓和分包承包工程;承包人凡是無正當理由不按時開工;承包人未按合同規定標准准備材料;承包人不聽從監理工程師的正當警告;承包人忽視工程質量等,均屬承包人的違約行為。對此,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沒收承包人的履約保證金或者採取其他必要的懲罰措施。
(2)對發包人違約的懲罰。
凡是以下情況即構成發包人違約:未向承包人按時支付費用;干擾、阻礙或拒絕向承包人簽發付款證明;無正當理由中途決定停工,故意製造事端,挑剔和責難承包人等等。
對於發包人的違約行為承包人有權終止合同,發包人須賠償承包人因准備開工或施工中所有費用的支出和機器設備折舊費用,運輸費用等。
除上述合同條款外,還要訂立仲裁條款,特殊風險條款等。
『陸』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國際工程承包是指一個國家的政府部門、公司、企業或項目所有人(一般稱工回程業主或發包人)委託國外的答工程承包人負責按規定的 條件承擔完成某項工程任務。
國際工程承包是一種綜合性的國際經濟 合作方式,是國際技術貿易的一種方式,也是國際勞務合作的一種方 式。
之所以將國際工程承包方式作為國際技術貿易的一種方式,是因為國際承 包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包含有大量的技術轉讓內容,特別是項目建 設的後期,承包人要培訓業主的技術人員,提供所需的技術知識(專 利技術、專有技術),以保證項目的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