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公司名義簽合同
『壹』 借用公司名義簽合同應該簽什麼合同
1、如果合同上除了公司蓋章之外,還有個人簽名的,合同有效,但實際合同當事人是簽名的個人,而不是公司。
2、只有公司蓋章的話,合同不生效;但承租的公司能夠在業主要求的限期內完成工商登記的,合同生效,效力可以追索至簽合同之日。
『貳』 關於借用公司名義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例
1.A公司可以主張免責。《合同法》規定了自然災害為法定的免責事由,而山專洪暴發屬於自屬然災害之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常見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災害如地震、台風、洪水、海嘯等。 2、政府行為
2.A公司不能主張免責。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免責事由只有兩種,分別是約定的免責事由和法定免責事由。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來免
除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A公司行為不
屬於兩種免責事由之一,所以不能免責。
3.《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超過部分屬於違法,只能按20%收取,合同約定超過20%的比例的,也按照20%收取,其他部分必須退還另一方。
『叄』 個人借公司名義簽訂供貨合同違法嗎
個人借用別人公司與別公司簽訂供貨合同,發貨也由借用公司發貨,如果沒有經過別人許可,沒有授權委託書,可能涉嫌侵權行為,屬於違法的。
『肆』 一事業單位借用名下控股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現產生糾紛,請問起訴對象應是該事業單位還是名下公司
應當起訴公司。
根據描述,這是一起租賃合同糾紛。起訴應當符合合同相對版性原則,即合同項權下的權利義務通常只能賦予當事人,該事業單位並不是租賃合同的主體,將其列為被告、第三人,要求其承擔責任沒有合同依據。
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是事業單位,並不影響上述結論,因為不論如何使用租賃物,均不影響簽訂合同的公司承擔責任,但合同對租賃物使用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即使考慮到償還能力問題,也無法要求事業單位承擔責任。但在執行階段符合特定條件時可以要求公司的股東承擔責任。
『伍』 關於借用其他公司名義開展業務的問題
只要對方公抄司承認你們是他們的業務部門就一定合法了,現在上班又不一定要去公司才可以。在他們公司有你們的編制,致於你們之間要不要訂一個合同那就看你們的關系咯,一般來說是要有協議的。你要知道,蓋他們公司的章出了問題是他們公司要承擔的。。。。。。
『陸』 借用公司名義簽訂買賣合同,借用人可否用自己的名義去主張債權
1、用他人的名義買房,一定要簽署委託買房協議,協議中要對購房款的出款人進行明確說明,要說明誰是房屋的實際持有人,如果有貸款的話,還需要註明誰是還款人,以及對房屋增值部分的權益如何進行分配。
2、借別人的名字買房風險很大的,大多數掛名買房都是在熟人之間進行的,而且往往關系密切,因而辦理過戶不及時。但隨著房屋價格不斷上漲,「見利忘義」的事情時有發生,出資買房人往往吃了啞巴虧。
3、掛名買房務必盡早過戶,只有過戶完畢,才能確保產權。買房前,最好去律師事務所,出資人一定要與被掛名的人簽一個協議,這樣今後一旦出現糾紛也就有了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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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屬處理
1、在訟爭房屋上的他項權存續情況下,須征詢他項權人(銀行、典當公司等)的意見,在實際購房人同意出資滌除相關權利後,各方面行確認權屬。
2、貸款購房後,首付款出資人拖延、拒不還貸,名義購房人亦參與了部分實際償還貸款、或借用其名義貸款、購房,亦會給其今後購房、貸款造成不利影響,借名方涉及不當得得等情形可採取釋明當事人應另案主張的處理方式,避免使案件法律關系復雜化,給審判工作增加難度。
3、對訟爭房屋是否涉及其他隱名權利人進行審查,如在購買房屋時,出借方及借用方是否已有配偶。如發現其他隱名權利人,應及時通知其參加訴訟或取得其明確的意見。
『柒』 公司法人以公司名義與個人簽訂的借貸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公司法人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借款協議,加蓋公司章的,屬於公司債務。
公司向個人借款,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所以這協議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