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屆畢業生簽合同
⑴ 應屆畢業生與公司簽合同需要什麼程序詳細的
我去年畢業的。
當時是:
1。從學校領到畢業生就業推薦表,然後拿到公司里版去,讓公司給蓋章簽字權出個回執;
2。拿回執去學校換領三方協議;
3。到公司蓋章,簽字同意接收;
4。再到公司或者公司所在的上級有人事權的部門(通常是人才)再蓋章同意接收;
5。再把公司和人事蓋章之後的三方協議那回學校就業辦,再蓋章簽字,學校就把三方協議中的歸學校保管的那份留下了;
6。把屬於公司的那份三方協議中的一張交給公司;
7。如果三方協議是在學校規定的時間之前簽的,學校會在畢業之後統一把檔案給你打到公司或者公司所在的上級人事部門(我們學校管打,有的學校不管打,自己去領,再自己交到人才);
8。畢業的時候會給你一個報到證,交給公司,檔案里據說還有一份。
9。領到畢業證之後就可以簽正式的勞動合同了。
嘩,步驟還真多,寫出來自己都嚇一跳,呵呵。
⑵ 簽訂了勞動合同還可以保留應屆畢業生的身份嗎
不能。
如果在簽勞動合同的同一年畢業,那就是應屆畢業生,如果是在簽合同以前一兩內年畢業的話,就算是往屆容畢業生,而對畢業生的認定是學校頒發了畢業證,所以,如果在簽合同的同一年頒發畢業證,就算是應屆畢業生。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
企業與被招用的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政策和法規的規定,堅持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完備、准確。
(2)應屆畢業生簽合同擴展閱讀:
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主要必須具有公民資格;勞動者一方必須具備勞動行為能力和勞動,且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現實表現好。
勞動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單位提出、徵求應招工人的意見;也可以由被招工人與企業行政的代表人事處。
簽訂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向被招工人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被招工人也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勞動合同書,並簽名蓋章。
⑶ 應屆畢業生簽了三方協議之後,什麼時候簽勞動合同
應屆生畢業後拿到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正式去企業上班的時候簽訂勞動合同。
1、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
2、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三方協議自行終止,此時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了勞動者在單位的試用期限、服務期限、工資待遇及其它各項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簽訂之後,雙方即正式確定了勞動關系。
(3)應屆畢業生簽合同擴展閱讀:
1、三方協議不同於勞動合同:所以三方協議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而是適用《民法通則》或《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2、三方協議可以約定違約金、也可以不約定,如果約定了違約金,協議當事人應當遵守,你違約時應當負違約責任。
3、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
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三方協議
⑷ 應屆畢業生簽訂了勞動合同就不算應屆畢業生了
理論上,應屆畢業生簽訂了勞動合同就不算應屆畢業生,實踐中,勞動者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畢業生考研失敗的也不算應屆畢業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在下一年畢業時間之前,勞動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都可以算作應屆生,可以持報到證回學校重新派遣。
⑸ 應屆畢業生簽勞動合同,檔案如何處理
只要簽完畢業生就業協議後,檔案會由學校寄到單位所在地的人事局,如果單位有人事權,那麼人事局就會將檔案轉寄到所在單位,如果單位沒有人事權,那麼檔案就會保存在單位所在地的人事局,所以說不必擔心的,
⑹ 應屆畢業生如何簽定勞動合同
應屆畢業生如何簽定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學問很多,最主要的要注意下面幾件事
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全。勞動合同有必備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要簽書面合同,並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現在有些單位用人很不規范,不願意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責任,也有的單位領導圖省事。這是對勞動者極不負責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這樣,如果發生勞動糾紛、爭議,就有法律依據。
試用期內也要簽合同。這一點往往被勞動者所忽略,有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借口辭退員工。這種方法對用工單位來說,省事兒又省錢,可以不對勞動者負任何責任。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多聽、多想、多看(參看別人的合同),避免簽 「口頭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單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險性行業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工傷概不負責」的生死合同。
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一、關於試用期條款的設定與運用。 試用期履帶法定可備條款,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相互了解、相互選擇的期限。試用期滿前,勞動者還不是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試用期滿間,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試用期的長短,原則上可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勞動法》規定不得超過6個月。由於試用期內的工資待遇,通常低於正式職工的工資報酬,因此根據有關規定,視簽訂合同期限的長短約定試用期。如合同期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扔,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60日;在3年左右,試用期一般為3個月。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並均包括在合同期內。
單位必須在試用期與實行試用期制度的職工簽訂合同,在試用期滿後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勞動法》追究責任;已經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在6個月以上而未簽訂合同的,在依法簽訂合同時,不得再約定試用期;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在6個月以下的,已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應視為試用期。 二、關於商業秘密條款的約定與運用。 對於保密意識較強的企業,應在勞動合同中加入此項條款,並附有泄密責任條款。企業人事一般工作的勞動者接觸商業秘密機會很少,但人事技術、營銷、中高層管理等工作的勞動者接觸商業秘密的機率高,尤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重視保密條款。根據有關規定,企業與職工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的相關內容;企業也可以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企
業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企業應給予該職工一定 數額的經濟補償。 三、關於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問題。 在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勞動者; 2、工作時間較長,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老職工;
3、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
4、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殘疾職工; 5、初次進單位的征地農民中女性年齡滿30周歲,男性年滿35周歲以上的; 6、復員退伍軍人、軍隊轉業幹部初次分配工作的。所有用人單位新招收錄用人員必須在1個月內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⑺ 應屆畢業生簽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第一,簽協議前,畢業生一定要全方位地了解用人單位的相關情況。例如企業的發展趨勢、企業招聘的崗位性質、企業的員工培養制度、待遇狀況、福利項目等系列內容,不但要掌握資料,更要實地考察。並且還需要重點了解單位的人事狀況,了解企業是否具有應屆畢業生的接收權。
第二,畢業生在簽約時要按照正常程序進行。畢業生持用人單位的接收函到院系領取就業協議書,先由畢業生、院系在協議書上簽署意見後交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後再交給學校,學校簽字後納入就業計劃,協議書生效。有的畢業生為省事,要求學校先簽署意見,但這樣做使學校無法起到監督、公正的作用,最可能受害的將是畢業生本人。
第三,簽署協議書時,一定要認真、真實地填寫協議書內容。如果報考了研究生或准備出國,應事先向用人單位說明,並在協議書中註明。以往有畢業生向用人單位隱瞞這些情況,而後遭到違約處理。
第四,畢業生在簽約時也要考慮對自身權益的保護。協議具有雙向約定的作用,如果有雙方需要相互承諾的部分,一定要在協議書或補充協議上加以說明。就業協議中可以規定違約金的數額,根據現行勞動法規中規定的上限是12個月的工資總和。
第五,畢業生在簽約中,一定要注意條款的合理性。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畢業生收取報名費、培訓費、押金、保證金等,並以此作為是否錄用的決定條件。
第六,畢業生、用人單位雙方都不得單方面拖延簽約周期。畢業生遇到問題而猶豫不決時,最好能夠及時咨詢高校就業部門負責老師,徵求相關的意見和指導。
第七,簽訂就業協議書後,一定要簽署勞動合同。正式的勞動合同可能是學生畢業前簽訂、畢業後生效的,也可能是畢業後簽訂、立即生效的。一般就業協議書也會在勞動合同生效時,而終止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