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與效力
❶ 合同生效和合同效力一樣嗎
合同生效是指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亦即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享有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中約定的應當履行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一旦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尋求法律保護;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你產生疑惑可能是因為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兩個概念沒有分的太清的緣故.具體請參看合同法第44,45,46條.合同成立不一定生效,也有可能是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無效合同.無論怎麼樣,都有一個效力的問題.
合同成立,而無效則有可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所有這些效力只是說明合同所產生的法律約束力及范圍是不同的.
❷ 合同效力制度的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為兩個性質不同的法律概念,盡管其二者具有較強的聯系,但是其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不論是在合同法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有學者認為《合同法》主張的是合同成立與生效的統一論(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同時發生),否認採用「分離論」(即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不同)的理論。認為「分離論」存在三個主要缺陷,其一「是把合同自由交給了當事人,而把合同的依法與生效留給了國家去評價,當成合同的外部因 合同效力素」,其二便是「誤導了當事人,它告訴當事人,只要堅持「合同自由」,合同即可成立,而合同是否依法和生效,則是國家的責任。」其三是「邏輯上錯誤,合同成立,意味著當事人應當依合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但它又可能無效,這種觀點的理由並不充分,首先,根據《合同法》第44條來看,主要包含了兩個方面的意思,其一是合同應當「依法」,其二便是指出了合同生效的時間。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則其生效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該條款盡管規定了大多數合同成立與生效時間的同一性,但並不表示合同成立與生效是完全統一的,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也可適用。在現實中,很多合同都分為合同簽訂或成立的時間,而另定一個具體時間才讓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認和認可。《合同法》第45條、第46條就對此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同時,該條規定也強調了合同成立的「依法」性,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有可能生效。這樣會促使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必須「依法」,其次,「分離論」的三個缺陷也都無法成立:第一,合同自由與合法並不矛盾,合同的成立本身就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而「生效」則體現出了法律對其認可和保護,這其中包含了法律對其訂立合同行為的法律評價。第二個觀點的擔心也是多餘的,因為只有「依法」才有可能「生效」,直接告訴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一定要「依法」,第三個觀點,合同成立後未生效前,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並不能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所以如果成立後未生效前根本就不必履行,也無法請求予以強制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如果因違法而無效,相對方只能依據締約過失等責任請求法律予以保護。而且指出:「但即是規定了經批准、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如果未經批准、登記,對該合同也不能都確認為無效,對於其中內容合法的合同,審判機關或仲裁機關應當盡量挽救確認其為未生效,讓當事人補辦登記,批准手續,補辦以後仍應確認為生效。」等等。因此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應當是性質不同但又緊密聯系的兩個概念。而且《合同法》第45條、第46條等也規定了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才生效的情形,也證實了合同成立與生效之間所存在的差異。「合同成立的制度主要表現了當事人的意志,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而合同生效制度則體現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的干預」。 合同書樣本
❸ 合同成立 與 合同生效 的區別 法律效力怎樣
絕大多數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實踐合同要交付生效(如自然人借貸,定金合同,保管合同),附條件合同條件達成生效。
❹ 合同的成立是意味著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還是合同受到法律保護
合同成立既不意味著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也不意味著合同必然受到法律保護,如無效合同。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合意。
合同成立後,能否產生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並不是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的,它取決於國家法律對該合同的態度和評價。合同成立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而合同是否生效,則體現了國家對合同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的態度。
❺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具備法律效力嗎謝謝!
合同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它不具備生效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說一方無法請求對方履行。但它已經成立,又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這種法律保護的內容就是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只具有所謂的「形式拘束力」。在未生效合同所欠缺的生效要件得以完備後,未生效合同將成為生效合同,獲得「實質拘束力」,當所欠缺的生效要件確定無法補齊時,未生效合同終成為無效合同。
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權利義務開始發生法律上的效力。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分屬合同法的不同范疇,屬於不同的制度。
《合同法》未對期待權之保護予直接規定,但《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的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的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這一規定,以條件擬製成就或不成就的間接方式對相對人的期待權給予保護。
❻ 合同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有什麼區別
二、合同成立與生效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經由要約、承諾,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關系,表明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同時合同法第26條、第32條、第33條分別規定了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對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和當事人簽訂確認書等承諾生效的具體方式,而無論何種方式,其核心都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我們認為合同成立要件有二:一是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二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但是,在實踐性合同中,僅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尚不能成立合同,還須有物的交付。需要說明的是,我國合同法中明文規定為實踐合同的只有保管合同。因此,應當說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保管合同成立所要求的保管物的交付是整個合同法的例外。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並產生預期的法律後果。合同成立後,能否發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非合同當事人意思所能完全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生效有著與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包括適用於一般合同生效的普通要件和適用於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特別要件。普通要件有:(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內容合法。依此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所簽合同無效;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無效或效力不定;因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也都無效。特別要件除具備普通要件的內容外,還須具有:(1)附生效條件或期限的合同,條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來。(2)法律、法規規定應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合同,手續的完成。在上述情況下,合同雖已成立,但卻可因各種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無效。因此,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在借款擔保實踐中,保證合同訂立於借款合同之前的情形下,保證合同是典型的符生效條件合同。因借款事實未發生,生效條件未成就,保證合同不生效。
三、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反映的內容不同。合同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不同范疇的問題。合同成立屬於合同的訂立範疇,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是對合同的事實上的判斷。而合同生效屬於合同的效力范疇,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是對合同的法律價值判斷。
體現的意志不同。合同成立強調當事人合意,體現意思自治原則,只要具備意思表示一致這一基本事實,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生效強調立法者對合同關系的評價,體現國家對合同的干預,不僅要求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求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自主性。
要件的構成不同。
解釋的適用不同。合同成立與否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適用合同的解釋方法使之成立,鼓勵當事人積極從事交易,減少交易成本。而對合同的效力而言,則不存在適用合同解釋方法使無效合同轉化為有效的可能性。
時間上有差異。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邏輯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之後才談得上進一步衡量其是否生效的問題。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必須考察合同是否成立。合同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於進一步的判斷。
❼ 試述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含義 合同效力(Contract Effectiveness)又稱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當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強制力,即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所謂法律拘束力,是指法律的強制性而言,即法律以其強制力迫使合同當事人必須按照其相互之間的約定完成一定的行為。合同本身不是法律,而只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因此不能具有與法律一樣的效力。換言之,合同的法律拘束力並非直接來源於當事人的約定,而是源於法律所賦予的強制力。
合同效力的內涵
(1)信守合同,不擅自毀約的約束力(本文稱之為合同的成立效力);(2)履行合同,不違約的約束力(本文稱之為合同的履行效力)。這兩層涵義相互聯系,統一於有效合同之中,同時存在於合同有效狀態之下。後者以前者為前提,當事人失去任一約束,都不利於合同目的的實現。同時,這兩方面的約束力又有區別的必要,並非同時存在於任一合同效力狀態之下。在合同無效的狀態下,二者均不存在;在合同未生效的狀態下,二者產生分離,只存在合同的成立效力,沒有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效力涵義的這種二重性不僅是合同本身的內在要求,也符合國家法律的價值要求。一方面,合同行為過程本身就包括締結合同與履行合同兩個密切聯系又相互獨立的階段,並且各階段的信用要求不同。合同訂立過程中,要求當事人言之屬實,不欺騙對方,善意地安排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合同成立之後履行之前,要求信守諾言,不隨意反言;在合同履行階段,要求當事人有言必行,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與合同約定,可見合同成立約束力內容與合同履行的約束力內容不同。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此可見,合同法明確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既有「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即信守合同、不擅自毀約的束;又有「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即履行合同、不違約的約束。我國《合同法》將合同生效制度設置於合同成立制度之後,表了法律對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分,也反映了二者之間的關聯性。廣義上講,合同生效應包括產生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兩重含義。由於合同依法成立,即產生成立效力。因此,從邏輯上分析,不難看出,於合同成立後所說的合同生效,顯然應解釋為履行效力的產生。這樣分析不僅具有理論依據,而且可以解決附條件與附期限的合同,在條件成就前與後或期限屆滿前與後的合同效力關系,以及效力待定合同追認前與後的合同效力關系,以及未生效合同的效力關系等一系列問題。
合同效力的生效條件
一般認為,合同的效力源於合同有效,即合同符合國家法律的價值要求,其效力源於法律的賦予,法律對符合其規定要求的合同賦予約束力。法律不僅賦予依法有效合同具有約束力,也賦予依法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以約束力。只不過法律賦予了有效合同同時具有前述兩個方面的約束力,僅賦予依法成立但未生效合同具有不擅自毀約的一個方面的約束力而已。法律賦予生效合同的效力實質是在合同已具有成立效力的基礎上增賦了履行效力;由此可以推論,合同成立效力的基礎是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履行效力的基礎是合同依法生效,合同兩個方面的效力基礎,就其產生的依據來說,具有同一性,均源於法律的賦予,但就其產生的基礎來說,不具有同一性,成立效力以合同成立為基礎,履行效力以合同生效為基礎,這兩方面的效力均系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和體現。由於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分屬於兩種不同的合同事實,因此不僅合同成立效力與履行效力發生的基礎不同,而且合同成立效力與履行效力發生的具體條件也不同。合同成立效力產生的條件是合同成立。
依通說,合同成立的要件有二:一是具有雙方締約人;二是締約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由此可以推論,此二條件即為合同成立效力的具體條件。所謂依法成立的合同,意為同時具備此二條件。合同履行效力產生的條件是合同生效。依通說,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四:一是締約人具有訂立合同的相應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實;三是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四是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由此可以推論,此四條件即為合同履行效力的具體條件。所謂依法有效合同,意為具備此四條件。合同法雖然沒有直接規定合同的生效要件,不是對合同沒有生效要件要求,而是通過規定不符合生效要件合同的立法方法,同樣能夠達到明確合同生效要件的目的。同時,我國《民法通則》已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合同法律行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之一,同樣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要求。上述分析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不等同於依法有效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的表述,不能清楚地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與依法有效的合同的區別,也未能明晰合同的成立效力與合同履行效力的區別,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淆。建議修訂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不得擅自毀約。依法有效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相當於法律的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