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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寫工資嗎

發布時間: 2020-12-06 01:17:14

❶ 勞動合同上是否必須寫明工資具體數額

你好,很高興回答問題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報酬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專按照規范的做屬法,勞動合同中應明確勞動報酬。

對於未明確約定勞動報酬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希望對你有幫助,謝謝

❷ 勞動合同上不寫明確的工資可以嗎

不可以。沒有工資的合同,等同於無效合同。

在《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勞動合同寫工資嗎擴展閱讀:

勞動報酬應該明確的寫在勞動合同中。而且也需要明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以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除此之外,勞動合同中還有以下要求:

一、合同期限主要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憑為期限,如果是臨時性工作的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得明確。如果沒有明確期限應該視為無固定期限。不論簽一年、兩年或三年,都必須有起止日期。

二、工作內容應該體現在勞動合同中,比如從事的崗位,具體負責內容。工作地點也很重要,勞動合同中必須規定勞動地點,否則很容易產生糾紛。比如,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地點在北京,有一天單位要把員工調到深圳,員工可以不接受,因為合同中已經約定好工作地點,企業單方面變更了員工的工作地點屬於用人單位違約。

三、工作時間還有休息休假。

我國目前主要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

1、標准工作時間制度:即每天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4小時,並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不定時工作時間制度:即沒有固定工作時間限制,原則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3、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制度:即以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企業除執行標准工作時間制度外,其它工作時間制度均需要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沒有審批的視為無效。

❸ 勞動合同裡面沒有寫工資,是否違法

這種情況是違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九大要素。該九類要素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另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單位與勞動者未約定離職的條件如培訓、保密等有關的違約金時,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承擔違約金的賠償責任。

(3)勞動合同寫工資嗎擴展閱讀: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❹ 勞動合同上寫的工資應該是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應發工資。
應發工資是應你的匯總薪資,沒扣除你月應繳扣雜項的薪資;對應的內是實發工資,就是扣除了容你繳扣項(社保費、住房公積金、病事假應扣工資等)後的實際領到手的薪資。福利是一個很含糊的概念,比如年終紅包、節假日的補助等,是可以分開發放的。
企業薪資管理制度上應該有規定,勞動者應得工資與實得工資的關系。可見,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是勞動者應該得到的工資(應發工資)。

❺ 勞動合同里工資規定要不要寫進去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中規定,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中當然約定的條款。
合同中專缺少部分必屬備條款,並不當然導致整個合同歸於無效,雙方可以經過協商達成補充協議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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