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侵權舉證
主張他人侵犯自己的專利權主要需要提供三方面的證據:
享有的專利權合法有效、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導致了損害後果的發生。
一、原告享有的專利權合法有效的證據
根據原告(即起訴人)身份的不同,可以分為:專利權人起訴、專利權人的合法繼承人起訴、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起訴、排他許可的被許可人起訴、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起訴5種類型以及1種特殊的涉及新產品的製造方法專利訴訟。
1、專利權人起訴的,應當提交證明其專利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最新的專利年費繳納憑證。若是關於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的,還應當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權力要求書為准,說明書及附圖的內容僅用來解釋權利要求書的內容,但不能引入權利要求。
2、專利權人的合法繼承人起訴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項的材料外,還需提交相關繼承關系的證明。
3、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起訴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項的材料外,還需提交獨占許可使用合同。
4、排他許可的被許可人起訴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項的材料外,還需要提交排他許可使用合同以及專利權人放棄訴訟的證明材料。
5、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起訴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項的材料外,還需要提交普通許可使用合同以及專利權人明確授權被許可人提起訴訟的證明材料。
6、涉及新產品的製造方法專利訴訟的,雖然專利法規定了被告「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但並不意味著原告沒有舉證責任。原告的舉證責任是(1)證明原告有一項產品製造方法的有效發明專利;(2)該方法專利使用的結果是產生一項新產品;(3)被告製造了與其新產品相同的產品。
② 侵權行為舉證責任歸誰
甲,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③ 侵權責任中舉證責任是什麼,怎麼舉證
就是提出證據,你說他有什麼行為,你就有提出證據說明他有什麼行為的責任
④ 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的一些問題
有
一、違約責任中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及詳解
1.《民法通則》第111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合同法》第110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4.《合同法》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在合同法中貫徹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對此,學術界存有爭議,有的學者認為,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編者注),即首先假定違約方有過錯,然後由其就合同不履行為客觀事由或債權人的怠於行使權利而非自己的過錯所造成負舉證責任。
二、侵權責任中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及詳解
在侵權訴訟中,通常有三大事實需要證明:第一,損害事實;第二,損害由侵權人的過錯所造成;第三,侵權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聯系。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並不意味著上述事實均由對侵權行為持否定態度的被告承擔,而只是將侵權案件中較難以證明的對象倒置於被告,通例為,損害事實的舉證責任歸於原告,而其他兩種事實則由於具體侵權類型的不同分屬於原告,被告或全歸於被告,以下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的八種特殊侵權為例:
1.產品專利侵權案件。司法解釋中規定,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在此種情形下,被告負嚴格責任,其不能以無過錯為抗辯事由,同時,原告要負舉證損害事實與被告的行為有因果聯系的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責任。司法解釋中規定,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在此種情形下,被告也要負嚴格責任,其不能以無過錯為由而推卸責任,但是可以以原告的故意為抗辯事由。原告也要負舉證損害事實與被告的行為有因果聯系的責任。
3.環境侵權責任。司法解釋中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此種情形下,實行的是嚴格責任,但是與上述兩種情形不同的是,被告還要負擔舉證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原告的責任因此而減輕。
4.高空物體脫落致人損害責任。司法解釋中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此種情形下,被告要對其對損害發生無過錯負舉證責任,原告要負舉證損害事實與被告的行為有因果聯系的責任。
5.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司法解釋中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此種情形下,被告是否有過錯不是成立此種責任的構成要件,原告負擔原告要負舉證損害事實與被告的行為有因果聯系的責任。
6.產品責任。司法解釋中規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此種情形下實行的是嚴格責任,但被告可以以法律規定的事由而抗辯,同時,原告要負舉證損害事實與被告的行為有因果聯系的責任。
7.共同侵權責任。司法解釋中規定,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在此種情形下,原告要首先證明兩個侵權人之間存在共同的故意,然後由被告舉證其共同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聯系。
8.醫療事故責任。司法解釋中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此種情形下,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相對較重,其不僅要證明其不存在醫療過錯,還要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聯系。
⑤ 著作權侵權訴訟怎麼舉證呢
如果自己的著作權被侵犯,該怎樣維權呢?當調解無法解決著作權糾紛時,該怎樣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呢?需要哪些證據呢?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著作權侵權訴訟怎麼舉證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的步驟是:(1)搜集和整理相關證據材料包括證明爭議的著作權存在並能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的證據、原告與爭議著作權相互關系的證據、侵權行為存在和實施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的證據、被告與侵權行為關系的證據、侵權獲利與侵權程度的證據等。(2)證明涉嫌被侵犯的著作權本身成立第一,證明原告有訴訟主體資格,著作權歸屬於原告。即原告作為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國人,都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享有著作權的資格。並且原告與著作權直接存在法定的關系,著作權歸於原告和被許可使用。第二,證明爭議作品的存在。即原告應提供具體的作品,如書籍、錄音等。第三,證明作品在我國享有著作權。即證明作品是原告創作的作品,並提交作品底稿,說明創作的完成時間,以排除他人抄襲的可能性。並且原告作品內容合法,屬於著作權的保護對象。且作品仍在著作權法的保護期限內。(3)證明侵權行為存在以及具體的侵權方式對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或鄰接權客體的情況,原告要證明侵權行為是由被告實施並且在被告使用後的相關證據。例如擅自復制和出版發行原告作品的侵權行為,原告需要到市場上購買侵權物品。為了讓證據更加准確並且更具有說服力,原告可以聘請公證處的公正人員一起去購買侵權物品,請公正員對整個購買過程進行公正,製作公證書。一般情況下,只要原告證明了具體侵權行為方式的存在,也就同時證明了侵權行為的存在。(4)選擇管轄法院作為原告,選擇法院的基本原則是:方便原告原則、原理被告原則、選擇較大城市的原則。這樣做主要是因為不同的法院對同一案件的審判結果可能會存在差異,甚至是比較大的差異,而侵權訴訟案件一般都有幾個法院可供選擇,因此採用上述三個原則有利於原告。(5)起訴前的措施作為原告應考慮申請訴前禁令、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等。這樣做主要是為了防止被告繼續實施侵權行為,將一些重要的證據固定下來,為勝訴後能夠獲得實際的經濟賠償做保障等。這些做法都是為了訴訟中對原告主張的支持以及勝訴後對原告財產的保護。(6)立案、准備開庭(7)要求被告承擔法律責任原告應當提交自己因侵權所受經濟損失的證據;或被告獲得非法利潤的證據;或許可他人使用時獲得許可使用費的證據。以及提交原告維權合理開支和原告聲譽受到損失的證據。以此來請求法院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侵權行為的證據這是最主要的,司法實踐中採用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原則,即要有證據能證明原告軟體和被告軟體是相同的或構成實質性相似,並且被告接觸了或有可能接觸了原告的軟體,就可以初步認定侵權行為的存在。(1)原告軟體的程序和文檔;(2)被告軟體的的程序和文檔;(3)原告軟體和被告軟體的程序和文檔經比對後是相同的或實質性相似的證據,此證據最好申請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機構做司法鑒定,鑒定結論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證明力也較高;(4)被告接觸了原告軟體的程序和文檔,只要能證明有接觸的可能性就可以,比如原告的原軟體開發人員跳槽到被告單位工作。上述程序和文檔,主要是指相應軟體的源程序和與源程序開發有關的開發文檔;但一般情況下,原告很難獲得被告軟體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請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被告也會拒絕提供其軟體源程序,此時如果原告能證明雙方軟體的目標程序相同或實質性相似;或者雖不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但是被告軟體的目標程序中存在原告軟體中的特有內容;或者雙方軟體的運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認定原告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這樣做的法理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原告損失的證據這是主張賠償的主要依據。原告首先要根據其實際損失要求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時,可以按照被告的違法所得要求賠償。注意這是個遞進的關系。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原告的實際損失或者被告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其他證據(1)被告過錯的證據往往包含在以上三類證據中,甚至有時是很明顯的,不證自明的。(2)因果關系的證據也包含在以上三類證據中,證明的難點往往不在於原告有沒有損失,而是在於原告的實際損失是否全部來源於被告的侵權行為。
⑥ 侵權訴訟中都是「誰主張,誰舉證」嗎
不是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版位或者個人對其權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⑦ 誰主張誰舉證是否適用於建築物侵權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
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第八十八條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九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條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一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有上述具體規定可知,物件損害侵權一般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即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等具有過錯,因此該類舉證責任需要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時,才能免除責任。因此,但原告(受損害一方)仍然需要就下列幾項承擔舉證責任:1.須有物件致害行為;2.須有受害人的損害事實;3.損害事實須與物件致害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只是在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上采推定方式,原告一方不承擔舉證責任。故,原告不能證明侵權事實存在的情況下,還是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