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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專利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2-06 02:34:10

專利授權是什麼意思

目前專利法意義上是沒有專利反授權的說法的,專利法上說的是專利權實施許可,和這個回專利反授權應答該是一個意思。本來授予專利權是國家專利局授予申請人的專有的權利,申請人獲得專利權後有權利許可他人實施,雙方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申請人有權要求被許可方支付一定的合理的許可費用,這就相當於申請人將專利權反授予給被許可人去實施。

Ⅱ 專利侵犯權!不懂著 請勿回答!

很明顯這屬於侵權
專利權是專利人利用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利,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依法受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
構成專利侵權行為的要件包括兩個方面: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其中,形式要件主要有:1)實施行為所涉及的是一項有效的中國專利;2)實施行為必須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或者授權的;3)實施行為必須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對於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並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為衡量其情節輕重的依據。
構成專利侵權的實質要件,也就是技術條件,實質實施行為是否屬於專利的保護范圍。如果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屬於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那麼該行為人就構成了專利侵權。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1)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全部相同,則構成侵權;2)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多於專利的技術特徵,也構成侵權;3)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有相同的,有相異的,但是,相異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是等效的,仍構成侵權;否則,不構成侵權。這里技術特徵等效,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你那能夠推斷出某兩種技術特徵彼此替換後,所產生的效果相同。
淺析專利侵權行為
日前,我國專利法第三次修訂草案(送審稿)已提請國務院審議,「關於專利權的保護」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建議修改的一項主要內容。伴隨著專利申請的快速增長,也出現了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即專利侵權糾紛在大幅增加。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專利侵權問題進行探討。
一、專利侵權行為的形態
根據現行專利法,專利侵權行為的具體形態可分為:
(一)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行為。這類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未經權利人許可和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包括以下3種具體形式: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使用他人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製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這類專利侵權行為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第八十四條規定,包括以下4種具體形式: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三)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
根據專利法五十九條的規定,這類行為需要承擔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正,可予以處罰。
(四)除法律明確規定之外,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還存在兩種侵權行為:過失假冒,即指行為人本意是冒充專利,隨意杜撰一個專利號,而碰巧與某人獲得的某項專利的專利號相同。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該行為無假冒故意,但其行為結果仍然構成了假冒他人專利。反向假冒,即指行為人將合法取得的他人專利產品,註上自己的專利號予以出售,這種行為顯然不夠成「假冒他人專利」,但事實上侵害了合法專利權人的標記權,仍是一種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專利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依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銷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來源合法」時,才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仍然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害和消除影響的責任。也就是對善意的銷售或使用者來說,停止侵害和消除影響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賠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這種混合原則的使用范圍不能延及製造或進口專利產品的行為。
過錯不是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在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時,對停止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而賠償損失責任則按不同的場合分別適用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對同一專利侵權行為可以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來確定不同的民事責任,應當說與傳統理論對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的認識更為合理。
三、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通常包含4個方面:違法行為、損害結果、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主觀有過錯。
對於專利行為的侵權責任,其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犯的對象應當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首先,鑒於專利權的地域性,有效專利一般應當是指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其次,鑒於專利權的時效性,只有在規定保護期內未因繳費、無效宣告、放棄等原因失效的專利權才是有效專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項專利權由於某些原因被宣告無效,則該專利權將被視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經實施也不夠成專利侵權。
(二)有違法行為存在。即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5種不認為是侵權的行為,是專利侵權責任的例外規定,如果行為人不能舉證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則應當認定行為人構成專利侵權,並依法承擔責任。
(三)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於自信而實施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但也有例外,例如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就規定,即使行為人主觀無過錯,也構成專利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罷了。
(四)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即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因此,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
四、專利侵權行為的法律後果
專利權受到侵害時

商標反向假冒,可能侵犯哪些權利

反向假冒可能構成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如果是專利產品,還有可能構成專利侵權。

Ⅳ 可以依法「反向工程」獲取已經獲得與使用「專利權」的商業秘密嗎

如果申請了專利,技術技術信息已經公開了,就不是商業秘密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版公眾所知悉、能為權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如果專利申請獲得了保護,權利人就有專利權了。專利權有排他性,那就不能進行反向工程。如果是商業秘密的話,只要是以合法方式取得物品,就可以進行反向工程,因為商業秘密沒有排他性。

Ⅳ 什麼是反向假冒專利侵權

反向假冒專利侵權:這種侵權行為主要是指行為人合法取得他人的專利產品,版並且標註上自己的專利權號然後進行出售,這種行為雖然不夠成「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但事實上這種行為卻侵害了合法專利權人的標記權利,比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更加嚴重,這類侵權人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Ⅵ 反向工程不侵權

反向工程是否侵權,取決於侵犯的對象。
如果是技術秘密,反向工程不構成侵權,如果是專利,則反向工程仍然構成侵權。
同意樓上的意見

Ⅶ 高通 反向專利授權 什麼意思

手機廠商用高通的晶元,就得把他們自己擁有的專利許可給高通用,高通的晶元賣給其他家手機生產商,也就不用再向原手機廠商買專利了。

Ⅷ 哪些行為算專利侵權

(一)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行為。這類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未經權利人許可和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包括以下3種具體形式: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使用他人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製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這類專利侵權行為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第八十四條規定,包括以下4種具體形式: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三)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
根據專利法五十九條的規定,這類行為需要承擔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正,可予以處罰。
(四)除法律明確規定之外,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還存在兩種侵權行為:過失假冒,即指行為人本意是冒充專利,隨意杜撰一個專利號,而碰巧與某人獲得的某項專利的專利號相同。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該行為無假冒故意,但其行為結果仍然構成了假冒他人專利。反向假冒,即指行為人將合法取得的他人專利產品,註上自己的專利號予以出售,這種行為顯然不夠成「假冒他人專利」,但事實上侵害了合法專利權人的標記權,仍是一種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Ⅸ 反向工程的相關法律

在美國及其他許多國家,製品或製法都受商業秘密保護,只要合理地取得制回品或製法就可以對其進行反答向工程。專利需要把你的發明公開發表,因此專利不需要反向工程就可進行研究。反向工程的一種動力就是確認競爭者的產品是否侵權專利或侵犯版權
為了互用性(例如,支持未公開的文件格式或硬體外圍),而對軟體或硬體系統進行的反向工程被認為是合法的,雖然專利持有者經常反對並試圖打壓以任何目的對他們產品進行的反向工程。
為了獲取一個有版權的計算機程序中隱含的思想和功能元素且有合法的理由要獲取,當只有拆解這一種方法時,根據法律判定,拆解是對有版權作品的公平使用。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7日公布「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明確規定:通過自行開發研製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條款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即通過自行研發或反向工程獲得商業秘密不屬非正當競爭行為,正式為反向工程正名。

Ⅹ 如何來判定發明專利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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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專利侵權判定原則大匯總

司法審判原則一直是各國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正如德國哲學家萊布尼茨的那句話"世界上沒有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世界上也不存在絲毫不差的兩起案件,但這些並不妨礙對案件事實進行歸納,找出相同類型的社會關系和法律事實從而適用相同的審判原則,最終獲得相對的司法公正。

這樣看來,公平適用司法審判原則的關鍵還在於法律人的主觀能動性、相同的職業思維過濾以及相同的職業技能加工。

一、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最基本原則,也是首要原則。

所謂全面覆蓋原則(又稱全部技術特徵覆蓋原則或字面侵權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的產品或者方法(以下合稱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一一對應並且相同,或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在包含專利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的基礎上,還增加了一些其他技術特徵,則可認定存在侵權性質的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通過,2013年和2015年分別進行了修正)第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七條。

缺點:

過分拘泥於權利要求的字面意思和范圍常常不能為專利權人提供有效和充分的法律保護。

二、等同原則

起源於美國,如今已經被美國、歐洲、日本、韓國等世界主要國家/地區普遍認同的等同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法院在判定專利侵權時適用最多的一個原則,有人說它是對全面覆蓋原則的一種修正。

所謂等同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雖與專利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有所不同,但若該不同是非實質性的,前者只不過是以與後者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即等同特徵,則仍可認定存在侵權性質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修正)》第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缺點:

適用標准難以統一導致的權利濫用。

等同原則在專利侵權判定適用的過程中,首先要面對的問題是對比對象的確定,這個問題經歷了從整體比對到逐個技術特徵比對的過程。學界關於對比對象理論的兩種主要觀點分別為整體等同理論和全部技術特徵理論。

1.整體等同理論

整體等同理論是指在進行等同侵權判定時,看被控侵權物從整體上與專利技術方案整體是否等同。

2.全部技術特徵理論

全部技術特徵也被稱為逐一技術特徵(element by
element),側重於對權利要求中每項技術要素進行比較分析。該理論認為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徵都是不可忽略的,如果被控侵權物的某些要素與權利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徵有所不同,但它們的功能、手段和效果基本相同,則可被判定為等同侵權。

全部技術特徵理論比整體等同理論更加嚴格,避免了由於對權利要求的擴大解釋而導致不確定性,從而提升了等同侵權判定的可操作性。美國和EPC都採用技術特徵等同理論。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有一例,「顱內血腫粉碎穿刺針」專利侵權糾紛案的第一審法院採用的整體等同原則,而二審法院對第一審法院的做法進行了糾正,採用了全部技術特徵理論。

三、禁止反悔原則

禁止反悔原則(estoppel)起源於英國的衡平法,後逐漸被普通法所吸收,成為訴訟等對抗性法律程序中當事人應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

廣義解釋禁止反悔原則是指技術方案自公開之日起,無論在權利成立過程中還是權利成立後的權利維持、侵權訴訟,都不允許對其內容作前後矛盾的差別解釋。狹義解釋禁止反悔原則是指在專利審批、撤銷或無效程序中,專利權人為確定其專利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通過書面聲明或者修改專利文件的方式,對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了限制承諾或者部分地放棄了保護,並因此獲得了專利權,而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適用等同原則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當禁止專利權人將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經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禁止反悔原則被認為是對等同原則的一種重要的限制,當等同原則與禁止反悔原則在適用上發生沖突時,即原告主張適用等同原則判定被告侵犯其專利權,而被告主張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判定自己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法律依據:

2010年1月1日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捐獻原則

美國是最早適用捐獻原則的國家,在經典案例「美國最高法院在1881年審理的Miller訴Brass公司案」中,專利權人在說明書中公開了兩種燈的結構,但卻只請求保護了其中的一種。十多年後,專利權人發現另一種結構反而更好,於是想通過再頒發程序尋求對該結構的保護。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沒有支持專利權人的請求。該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如果要求保護某一種裝置,但對於從專利表面來看非常明顯的其他裝置沒有要求保護,從法律上看,沒有要求保護的就捐獻給了公眾,除非它及時請求再頒發並證明沒有請求保護其他裝置完全是出於疏忽、意外或錯誤。「

法律依據:

2010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對於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缺點:

現階段,由於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方面的雙重欠缺,導致我國該原則的司法實踐困難重重。

五、先用權原則

先用權原則即先用抗辯權,源自於法律的公平原則。

法律依據:

《專利法》六十九條: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如今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被控侵權方往往以先用權作為抗辯理由。所以對先用權原則的適用也有嚴格的條件。

時間因素:

先用人開發成功的爭議技術成果以及准備實施該技術成果的行為應在專利權人提出該專利的申請日之前。

來源因素:

該爭議技術成果應是自己獨立研究開發或是通過其他合法途徑所得。

使用范圍因素:

先用人對該技術成果的繼續使用應是在原有的范圍內進行,不得擴大使用的范圍。所謂「原有的范圍」,包括「使用」該系爭技術成果的范圍和為使用該系爭技術成果而進行「必要准備」的范圍兩個部分。

六、實施公知現有技術不侵權原則

實施公知現有技術不侵權原則即現有技術抗辯、公知技術抗辯權,是我國2008年修訂專利法時新增加的制度。「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判斷被控侵權技術是否「屬於」現有技術時,一般採用類似專利授權中的新穎性判斷原則。首先,要適用新穎性的單獨對比原則,不允許將幾項現有技術結合起來比對。如果一項現有技術與被控侵權技術完全一致,則現有技術抗辯成立。其次,如果被控侵權技術與現有技術存在差異,但差異僅僅是「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如螺栓換成螺釘)」或「所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等,也應認定現有技術抗辯成立。

現有技術抗辯的舉證責任應由提出抗辯的一方當事人來承擔。對於出版物公開,當事人須提供有明確出版時間的出版物;對使用公開,當事人可通過公證等方式來舉證證明相關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及其公開時間。總之,抗辯人不但要證明現有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技術特徵相同,更要證明相關現有技術的公開時間在專利申請日之前。

法律根據:

2008年修訂的專利法 第六十二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七、折衷原則

折衷原則是針對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解釋原則。在理解和解釋權利要求方法上或者說在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方式上,世界上曾經有過兩種具有代表性的作法,一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中心限定製,另一種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周邊限定製。中心限定製對社會公眾有失公平,而周邊限定製對專利權人的保護又不利,為了彌補上述兩種方式的不足,世界上很多國家,包括曾採用中心限定製的德國和曾採用周邊限定製的美國,已轉向折衷原則。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第七條明確闡述了折衷原則:解釋權利要求時,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內容為准,根據說明書及附圖、現有技術、專利對現有技術所做的貢獻等因素合理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既不能將專利權保護范圍拘泥於權利要求書的字面含義,也不能將專利權保護范圍擴展到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專利申請日前通過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後需要經過創造性勞動才能聯想到的內容。

八、改劣發明原則

所謂改劣發明是指:「被控物以一個簡單的技術特徵來替換專利技術的個別必要技術特徵,而將其它必要技術特徵加以利用實施,大體上能實現專利技術的發明目的,但造成了專利技術方案在一定程度上的變劣,降低了其技術效果」。

在當今侵權方法日益多樣化的趨勢下,對改劣發明的理解和法律適用的明確是非常重要的。對於改劣發明是否構成侵權,美國和英國的態度截然相反,在我國專利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中也同樣尚存爭議、存在不同的觀點。其中主張改劣發明不構成侵權的主要理由是: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時,都希望使自己的專利保護范圍盡可能的大,同時又能順利通過審查;或保證日後專利權不會被宣布無效。一般專利權人都會將效果好的技術方案寫進權利要求,而放棄效果差的技術方案。但在侵權判定的時候,卻又主張將專利權人放棄的效果差的技術方案給予法律保護,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再有,效果差的技術方案可以通過市場來進行淘汰,這應該適用的是市場的規律,而不能強行通過判定侵權對其進行禁止,這對社會公眾也是不公平的。目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台的《專利侵權審判指南》給出了明確支持改劣發明不構成侵權的規定,顯然至少在北京地區,該項原則是適用的。

法律依據:

2013年公布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第一百一十七條: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省略權利要求中個別技術特徵或者以簡單或低級的技術特徵替換權利要求中相應技術特徵,舍棄或顯著降低權利要求中與該技術特徵對應的性能和效果從而形成變劣技術方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接下來要介紹的多餘指定原則和反向等同原則,一個正在遠去,一個尚未到來!

九、多餘指定原則

最高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次修改,將第十七條第一款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由「必要技術特徵及等同特徵」修改為「全部技術特徵及等同特徵」,這不僅是與2009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七條規定的全面覆蓋原則一脈相承,也被認為是對司法實踐中曾經使用過的多餘指定原則的終結。

多餘指定原則又稱「排除非必要技術特徵原則」,其基本含義是,在解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和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將記載在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明顯附加技術特徵(即多餘特徵)略去,僅以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徵來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判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是否覆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原則。如果被告的被控侵權物中不含有該項多餘特徵,仍可以認定被告侵權。

對於是否應在專利侵權判定中適用這一原則,世界各國意見不一。英國法院承認這一原則,但認為法院在適用這一原則時,必須衡量這項特徵在權利要求中的作用,並且推定撰寫人在權利要求中加進這項技術特徵的用意。美國在歷經多年的曖昧和搖擺後,終於在Hilton案中明確否定了這一原則。

目前在我國的專利司法審判中已經不再適用多餘指定原則。因此,專利申請人在撰寫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時,應依據在先技術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申請專利保護的范圍,切忌為了獲得較好的授權前景而將非必要技術特徵寫入獨立權利要求。

十、反向等同原則

反向等同原則又稱為逆等同原則,該原則尚未在我國確立,但是隨著科技與法律的發展,這個原則正逐漸受到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領域的重視。

所謂反向等同原則指的是當被控侵權物再現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時,如果被控侵權物與專利技術相比,已經發生了根本變化,是以與專利技術實質不同的方式、實現了與專利技術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功能或效果,則不應被認定為侵權。

反向等同原則是在美國司法實踐中確立起來的,最初見於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的Westinghouse v.Boyden Power Brake
Co.案。本案中,法院認為Boyden的裝置已經為Westinghouse專利的字面范圍所覆蓋,但即便如此,法院拒絕判定侵權成立,「……被控侵權物即便不在權利要求的字面范圍內,侵權指控仍然有可能成立,反過來也一樣。專利權人可以證明被控侵權物落入了權利要求的字面范圍,但如果被控侵權物在原理上已經發生了重大改變,使得專利權利要求的字面范圍與專利權人的實際發明之間出現了脫節,那麼被控侵權物就不在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之內,沒有侵犯專利權。」該表述也成為了反向等同原則最初的雛形。

以納米技術為例,康奈爾大學的研究者所研發的一款「納米吉他」,該款吉他的弦由激光拉制而成,大約只有100個原子的寬度,其可以產生高於人類聽力所及頻率十七倍的音色。如果在這之前存在一種普通的六弦樂器,其權利要求十分廣泛,且並未限定器械的大小,則權利人很有可能宣稱上述「納米吉他」與其產品是等同的,換言之利用納米技術的技術方案很可能與傳統的同類技術方案形成字面等同。但是實際上這是完全不同的技術方案。納米級的器械具有不可思議的微小尺寸,其電子結構、傳導性能、靈敏程度、熔點以及機械性能等都顯著區別於與其相同的在先產品。可見隨著科技的進步,反向等同原則的適用也許並不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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