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記錄
1. 發生勞動糾紛哪些證據必須保留
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有關證據,可能會影響自身權益。因此,勞動者在平時的內 發生哪容些證據必須保留 勞動者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等,都需要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或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有關證據,可能會影響自身權益。因此,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應該注意保留有關證據。主要的證據包括: (1)來源於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2)來源於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3)來源於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後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 (4)來源於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另外,《》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2. 勞資糾紛的勞動仲裁需要申請人出示哪些證據
員工申請勞動仲裁的主要證據包括:
1、來自用人單位的各專種證據,比如用人單位和員工簽訂的勞動屬合同或者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文件資料,員工的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2、來源於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3、來源於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後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
4、來源於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2)勞動糾紛記錄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3. 發生勞動糾紛需要什麼資料
遇到拖欠工資、扣發加班工資、不發經濟補償金等易發生勞動爭議的情形,勞動者到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但是對仲裁結果不服,那麼勞動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而勞動糾紛起訴到法院需要准備什麼資料?
首先我們來看看起訴到法院需要准備的資料有:
1、起訴狀(列明原被告信息、案由、訴訟請求、事實理由),一式三份;
2、原告的身份證明;
3、勞動仲裁裁決書一份;
4、與訴訟相關的其他材料。
勞動糾紛起訴的證據材料
1、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提供書面勞動合同、工作證、服務證、同事的證言等能夠證明在該單位上班的證據。
2、證明勞動關系的輔助證據。(1)單位開的證明。如出入證、停車證、食堂飯票;(2)針對單位負責人或法人代表的錄音錄像;(3)工資欠條;(4)工作過的相關依據,生產中,產生的送貨單、報表、往來郵件等;(5)向單位報銷費用的單據;(6)網購物品郵寄到公司的快遞底單;(7)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8)錄音證據等。
3、欠薪事實證據:打卡記錄、同事證言、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送達裁決書的日期證明。
4、加班的事實證據:考勤數據、加班的書面通知、工資條。
5、工傷賠償的證據:工傷認定書;傷殘鑒定書;停工留薪期認定書;住院記錄;葯費單據;陪護費單據;本人的工資折等能夠證明工資標準的證據。
實際上,根據不同的案件,勞動仲裁也有著不同的處理方式,但勞動訴訟是最終解決方式。若勞動者對於勞動仲裁程序和勞動訴訟程序不了解,可以在右上角出查找相關律師,進行勞動法律咨詢。
4. 勞動糾紛的證據有哪些,單位應該提供哪些證據
你好!您可以參考下文,關於勞動爭議案件中單位應該提供哪些證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勞動爭議案件中哪些證據必須由用人單位舉證?
1、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用人單位應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在確認勞動關系爭議中,用人單位負以下舉證責任: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
3、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5、發生工傷時,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6、主張加班費發生爭議,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二、怎麼判斷勞動仲裁證據的效力
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製作的公文文書優於其他書證;
2、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件、原物優於復製件、復製品;
4、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於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
5、法庭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優於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
6、原始證據優於傳來證據;
7、其他證人證言優於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8、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於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9、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於一個孤立的證據。
三、收集勞動仲裁證據應注意什麼
1、務必保留好證據原件,若提供不了原件,應盡量提供原件保存處在對方的依據或證據,將自己不能舉證的不利影響降低到最小,或者可能將舉證責任轉移給對方。
2、如果是錄音證據,注意錄音的原始載體要保存好,從原始載體拷貝出來的錄音不是證據原件,真實性無法保證,會引起對方的質疑。
3、對於電子郵件、qq電子聊天等電子證據,如果案情重大,一般建議予以公證以提高其證明效力。為了防止電子郵箱丟失或者被關閉而無法打開,關鍵電子郵件應養成備份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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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考勤記錄保存年限最少要保留幾年這涉及為勞動糾紛提供證據的問題
公司考勤記錄至少應當保存兩年。為了維護企業的利益,企業的勞動合同、考勤記錄、人事檔案等資料至少保存2年以上。
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可以參考其他同等資料的保存年限,根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5)勞動糾紛記錄擴展閱讀:
考勤記錄為勞動糾紛提供證據案例:
沒有簽訂書面合同,考勤表亦可作證據
近年來,大量的勞動爭議糾紛湧入法院。未簽訂勞動合同、無故遭遇解聘、應聘材料造假……勞動關系雙方均可能遭遇侵權。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通過梳理山東省人民法院審理的勞動糾紛案件發現,在勞動關系中存在諸多法律陷阱。因此,選取3起典型案例,希望廣大勞動者和企業管理者藉此增強法律素養,提高法律意識,自覺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在遇到權益受損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017年10月5日,魏某到山東某技術公司從事人力資源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7年10月,技術公司向魏某發放報酬3000元,11月發放3500元,2017年12月、2018年1月未發放。技術公司一直未給魏某繳納社會保險費。
2018年1月5日,技術公司以魏某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系。
2018年1月22日,魏某向濟南市歷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技術公司支付拖欠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和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仲裁委審理後,裁決支持了魏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資的請求,駁回了魏某的其他申訴請求。魏某不服,訴至歷城區人民法院。
庭審中,技術公司辯稱,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之間為勞務關系。魏某訴稱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並提交技術公司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的職工考勤表,2017年10月、11月的工資發放明細表、關於定崗定資並簽訂勞動合同的申請及領導批復、工作證明予以證明。
6. 如何處理勞動糾紛
處理勞動糾紛,有以下幾個方式:第1、雙方自行協商。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第2、調解程序。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 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另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第3、仲裁程序。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第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7. 勞動糾紛個人需要哪些證據
勞動者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等,回都需要提供證明自己主張答或案件事實的證據。
主要的證據包括:來源於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出勤記錄等。來源於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