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41條
A.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四條與《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是否矛盾怎麼理解
法律矛盾是正常的,你說的這個問題適合用「後法推翻前法」的原則,也就是以《侵權責任法》為依據進行。
流通的含義比運輸倉儲要寬泛些,包括商業服務業都是。
B. 產品質量法的41條和侵權法中41條的區別
一、《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版產(以下簡稱他權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區別
兩條法條都規定的是產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的並且造成損害時,生產者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前者法條與後者法條的區別在於前者跟強調了生產者除了要承擔因產品缺陷而導致的人身損害和產品本身的財產損失以外,還要承擔其產品缺陷造成的其他財產損失。
此外,前者法條還明確規定了生產者的免責事由。
C.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1條第1款是什麼
《中抄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3)侵權法41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D. 侵權責任法44條 產品質量法 41條是否有矛盾啊
來《侵權責任法》自第四十四條:「 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生產者免責條款(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這二者並不矛盾,《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是免責條款,可以認為是對《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補充,是一種例外情況,,因為第三人過錯導致產品存在缺陷,生產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投入流通時缺陷尚不存在,那麼生產者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E.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41條和第42條的問題
《行政訴訟法解來釋》第41條和自第42條如下:
(1)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2)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F. 產品質量法41條的規定在侵權責任法中是如何得到反映的
侵權責任法中有關產品責任的條款是對產品質量法中的責任進行進一步的專補充和完善。產品屬責任法第四十一條只是規定因產品質量侵權須承擔法律責任和免責的一般原則。具體的歸責原則、責任承擔方式等由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這就是對產品質量法的補充和完善的具體體現。
因為產品質量法屬於經濟法的范疇,是調整產品質量法律關系的專門規定。一般不能作為民事責任承擔的主要依據。也就是說民事侵權責任只能由民法侵權行為法律法規加以調整,而不能直接引用調整經濟范疇的法律法規。這是法理學中法律適用的問題。
侵權責任法中有關產品責任的條文中具體規定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和責任分配方式等等,是對產品質量侵權的具體規范。所以,如果受害人遭受產品質量侵權,應當根據侵權責任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主張賠償責任。
G.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1條是什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1條內容是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釋義:本條是關於授權國務院制定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的授權規定。
H. 憲法第41條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憲法是一個與主權緊密相連的概念。主權是指不受任何限制,也不從屬於其他權力的權力。因此,只有國家才擁有主權。歐盟雖然在很多方面具有和獨立主權國家的能力和特徵,但它不能適用憲法。它的最高規范性文件不是「憲法」。其成員國把部分國家主權交給歐盟。
1.憲法是階級力量對比的表現
憲法是階級斗爭的產物,由在階級斗爭中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所制定,用以維護和鞏固本階級的政權,是這一階級的勝利成果。從憲法的階級實質來看,現代憲法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個類型,即資產階級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
在英國、美國和法國,較早爆發了資產階級革命,這3個國家也最早出現了資產階級憲法。它們的政治制度並不完全相同,而階級本質一樣,都建立在生產資料資本家佔有制的經濟基礎上,都以保護資本家的私有財產為神聖職責;在政治上都是鞏固資產階級專政,確認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度。資本主義類型的憲法,盡管個別條文有所差異,但都是資產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都是維護資產階級的根本利益。
根本制度、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有的國家因此就把憲法稱為根本法或基本法。憲法除規定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外,還規定國家政權機關組織和確認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憲法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准則。
由於憲法所規定的是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則和制度,憲法就成為立法機關進行日常立法活動的法律基礎。
I. 產品質量法41條的規定在侵權責任法中是如何得到反映的
侵權責抄任法中有關產襲品責任的條款是對產品質量法中的責任進行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產品責任法第四十一條只是規定因產品質量侵權須承擔法律責任和免責的一般原則。具體的歸責原則、責任承擔方式等由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這就是對產品質量法的補充和完善的具體體現。因為產品質量法屬於經濟法的范疇,是調整產品質量法律關系的專門規定。一般不能作為民事責任承擔的主要依據。也就是說民事侵權責任只能由民法侵權行為法律法規加以調整,而不能直接引用調整經濟范疇的法律法規。這是法理學中法律適用的問題。侵權責任法中有關產品責任的條文中具體規定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和責任分配方式等等,是對產品質量侵權的具體規范。所以,如果受害人遭受產品質量侵權,應當根據侵權責任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主張賠償責任。
J. 憲法第41條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樓主你好: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專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屬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
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條及次還規定了針對具體損害種類的求償程序、賠償數額計算標准。
應當注意該法第五條規定了國家不賠的情形: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