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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侵權損失

發布時間: 2020-12-06 04:46:57

1. 侵權與工傷競合基金墊付後是不是只能追償醫療費

不僅是醫療來費,還包括殘疾輔助器源具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
十五、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採用何種賠償模式?
《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仍繼續適用浙政發(2009)50號通知的規定。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相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2. 工地上正在使用侵權產品,哪個部門可以責令其停工

可以試試當地的建築管理部門

3. 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由企業承擔,那企業損失第三人應否承擔

職工因工受傷需治療期間,原工資福利不變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是,單位可以就該職工受傷一事給單位帶來的經濟損失向侵權第三方追償。

4. 關於人身意外傷害的賠償問題

一、僱主承擔全部責任。承擔全部的醫療費。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及傷殘賠償費。
不論是幫工性質,還是僱傭關系,僱主和被幫工人都承擔全部責任。僱主責任是無過錯責任,所謂僱主的無過錯責任,就是說雇員不論是否存在過錯,僱主都承擔全部責任,從法律的角度,就算雇員存在重大過失,也不影響僱主的全部賠償責任。
二、法律條文: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僱主無過錯責任)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被幫工人責任)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賠償項目)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傷殘賠償)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三、具體怎樣賠償,你只能參考以下:
(一)醫療費 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葯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後續治療等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調解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可參照調解結案時的時令標准進行計算。
(二)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當事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當事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當事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本省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四)交通費 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參與死亡事故處理的死者親屬(不得超過三人)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宿費 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七)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營養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
(八)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當事人傷殘等級,按照本省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5. 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工廠承擔什麼賠償

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工廠承擔什麼賠償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

1、如果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屬於工傷(工亡),死者家屬可以主張工亡待遇;如果工廠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則由工廠賠償全部工亡待遇。

2、如果不屬於上述情形的,則不屬於工傷,工廠沒有賠償的法律責任。但是,如果因工廠沒有繳納醫療保險費用,從而給死者家屬造成損失的,也可以要求工廠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5)停工侵權損失擴展閱讀:

可適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因此,雇員雖因個人原因死亡,僱主對此並沒有過錯,但僱主確實又是僱傭活動的受益人,所以其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補償責任。

雖然雇員是基於自身疾病死亡,但其畢竟是在僱傭活動中死亡,即使僱主對雇員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但雇員是在為僱主服務過程中死去,從這個角度考慮,某種程度上僱主就是受益人,從公平原則出發,也應該給予雇員親屬一定的經濟補償。

但請注意,這里的用詞一定是「補償」而非「賠償」,因補償是基於主觀上無過錯的條件下給予的,這在法律上符合立法精神,在社會道德層面符合人道主義的要求,在社會矛盾化解上,體現了公平正義的原則,避免激化雙方當事人的矛盾。

實際上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也多秉承此觀點,如(2016)粵01民終171號民事判決中,雇員在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即認為:本案中公司雖對雇員患病不存在過錯,但雇員畢竟是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

如果嚴格按照無過錯即無責任的原則處理,由雇員自擔損失,可能有失公平,也不利於和諧人際關系的建立,故此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確定損失分擔,應當考慮損失發生原因、損失大小、影響程度、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達到公平合理、及時化解矛盾、妥善解決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的目的。

6. 工地上出意外受傷,施工方未按時付醫葯費。受傷家屬是否有權讓他們停工

這完全是二個概念,家屬無權阻止施工,否則構成侵權!

一、工地受傷,理應得到賠償!

如果不賠償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先予執行!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終結判決之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的急需,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將來生效判決中所確定之義務的一種措施。

例如,原告因高度危險作業而遭受嚴重的身體傷害,急需住院治療,原告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而與負有承擔醫療費用義務的被告不能協商解決,原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民事案件從起訴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較長的時間,如不先予執行,必然使原告的治療耽誤時間,或者造成嚴重後果。在這樣的案件中,如不先予執行,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再由義務人履行義務,就會使權利人不能得到及時治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執行,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二、受傷家屬如果強行到工地阻止施工,這是違法的。

1、維權,要走正確的途徑,粗暴維權,反而可能使自己從受害方變成新的違法者;

2、工地,不僅僅是施工方的,更是業主的,阻止施工導致的損失,必須由你方承擔!

3、嚴重擾亂正常施工秩序的,輕則可以罰款、拘留,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建議:最好是先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先行支付醫葯費。經調解對方拒絕的,馬上起訴到法院,立即申請先予執行!法院肯定會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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