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借款合同
㈠ 民間借貸中介公司的義務和責任謝謝專家回答!
民間借貸的居間人(民間借貸中介公司),其作用是勸說出借人將金錢借給特定借款人,或者勸說借款人向特定的出借人借款,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借貸數額、利率高低、期間長短等說和,促進借貸關系的成立。善意的居間人在民間借貸關系中不享受任何實體權利,也不承擔任何實體義務。
如果居間人的惡意行為造成出借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的,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第61條和《合同法》第52條、第58條的規定,除民間借貸合同按無效處理外,居間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向出借人賠償相應損失。
目前非常火爆的P2P網貸,從法律關繫上來看,網貸平台就是居間人的角色,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即,根據上述規定,網貸平台作為居間人如果沒有明示提供擔保,網貸平台是不用承擔擔保責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有關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1)居間借款合同擴展閱讀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㈡ 如何理解借款合同中居間人的承諾書
要看居間人承擔什麼角色,如果有作為擔保人的相關承諾就要承擔擔保人的責任
㈢ 關於融資的《居間合同》居間人可以是自然人嗎 註:借款金額為20萬元人民幣
可以是自然人。只要是你們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建立的合同都受法律保護。但是每月3%的費用過高。正常什麼買賣的利潤能覆蓋著樣的成本。相反的借貸風險也在無形中增大了。
㈣ 簽訂網路p2p借貸合同時,網路p2p平台未盡到告知義務,能起訴其賠償損失嗎
我國法律規定了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答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P2P平台居間作用下的借貸雙方互不相識,在交易過程中投資人的信息不對稱,只能藉助平台提供的借款人信息以決定投資走向。故平台作為居間人,應當嚴格核實借款人的相關信息,以確保借款人信息的真實准確性。
根據法律規定,在傳統居間關系中,居間人在故意的情況下損害了委託人利益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在互聯網環境下,尤其時平台向借貸雙方均收取服務費的情況下,對平台的要求應當高於對傳統居間人的要求。作為居間人的平台,如果僅為雙方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就同時向雙方收取服務費,而將居間信息是否真實的風險完全轉嫁於委託人,有違公平原則,也與互聯網的特性不符。因此,對於平台的居間要求不能以故意為要件,也不能僅要求平台盡到如實報告義務即可,還應當盡到審慎審核義務甚至積極調查義務。如果因為借款人信息不實導致投資人資金損失的,平台應當向投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㈤ 民間借貸信息網的居間服務費標準是什麼
民間借貸的中介費怎麼收取的問題,法律沒有作出規定,中介費的約定屬於民事合同的范圍,當事人之間有自由協商的權利,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不侵害他人利益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5)居間借款合同擴展閱讀:
以買賣合同做擔保的情形: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間借貸糾紛中所謂「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有兩種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
也就是說,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還或支付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間借貸
㈥ 借款方被出借方騙了,居間人有何責任
陳與妻子用岳父的車貸款,如果岳父不同意,是不合法的。
林與陳簽訂的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林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A應在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