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持股協議
A. 代持股協議是否合法受法律保護
只要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就受法律保護。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通常來說代持股份需要考慮以下法律風險:
B.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發出的代持股協議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產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
1. 某些實際出資人基於某種考慮不願意顯示於公司股東名冊或登記機關的備案文件之中;
2. 為了規避公司法對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有限責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為了規避公司對股東身份的特別要求。
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1年1月27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代持協議沒有合同法52條規定的情形,其應是有效的,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名義持股人將名下股權轉讓、質押給善意第三人,其應是有效的,即實際持股人可以因利益受損向名義持股人追償,但無權申請法院判定轉讓和質押行為無效。因此,雖然股份代持協議有效,對於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來說,仍存在風險。
C. 簽訂代持股協議後,可以加入董事會嗎
一、股權代持的風險
1、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
代持股隱名投資合法的前提。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以及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且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那麼這種委託持股是有效的。
如:外國投資者規避中國法律規定,通過股權代持方式進入相關行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此時實際出資者和名義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會因違反中國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2、代持股人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的
為防止代持股人在實際出資人不知情情況下擅自行使股東權利,代持股協議如果條件許可應當告知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由其他股東在協議上書面認可。這樣其他股東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違約行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將股權出讓給了其他股東,實際出資人也可以其他股東知情而惡意受讓為由宣告轉讓無效而取回股權。
3、代持股人擅自出讓或質押股權
如名義股東未經實際投資者同意將被代持股權轉讓,實際投資者只能依據股權代持協議向名義股東主張賠償損失,而不能主張名義股東和善意第三人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為預防代持股權被轉讓,可以將名義股東名下的股權質押給實際投資者,實際投資者為質權人,名義股東為質押人。根據相關規定,未經質權人同意,質押人不得轉讓被質押股權,工商登記機關不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4、由於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導致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股份
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代持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的。真正的出資人如果未能及時阻止,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5、代持股人死亡引發繼承糾紛或離婚糾紛
代持股人死亡或離婚時,則其名下的股權作為財產有可能涉及到繼承或離婚分割的法律糾紛。實際出資人不得不捲入相關糾紛案件中,才能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排除代持股人的財產權。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權的財產所有權,如果出現意外死亡、離婚分割等情況時,其代持的股權不是他的個人財產,也就不能作為遺產或者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樣就確保了實際出資人的財產所有權。
6、在處分股權時被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
在入股時通過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明確獨立的股份轉讓權利。
二、法律建議
1、協議,還是協議
以上糾紛都可以通過事先協議來避免,因而,一個好的股份代持協議一定是具體的、全面的;雙方在代持開始,就要理性的、商業化的書寫協議,不要過於估計所謂的「面子」或「人情」,否則,等真正出了問題的時候,才不會有真正的「面子」或「人情」那!
2、約定高額違約責任
設立代持股時,雙方簽訂明確的股權代持協議,在協議中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如被代持股權及其孳息的歸屬、對名義股東的補償、違約責任等。
3、公證
盡管不用公證,合法的代持協議的效力本身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從證據的角度來說,公證之後的協議效力因公證而獲得較高的證明力。不過,公證的邊際證明力其實都是加強心理證明力而已!
4、簽署被代持股權的股權轉讓協議等隨時准備變身股東身份
可以考慮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同時簽署被代持股權的股權轉讓協議,這樣實際投資者可以隨時依據股權轉讓協議要求將被代持股權轉讓到自身或指定的其他人名下。同時,實際投資者也可要求名義股東出具一份授權委託書,委託實際投資者處置與被代持股權有關的事項。類似的措施還有出資人和代持人簽訂股權期權購買協議或代持人將行使代持股份的權利獨家授權給出資人。
5、代持人將代持股權質押給出資人
在辦理股權代持的同時,可以辦理股權質押擔保,將代持的股份向實際出資人辦理質押擔保。這樣就確保了代持股人無法擅自將股權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或者出賣轉讓。再者,即使由於其他原因,比如法院執行或者繼承分割需要變賣股權,實際出資人也可以質押權人的身份,獲得優先權。
6、實際出資人要增強證據意識,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證據。
為了防範萬一,實際出資人一方面要簽訂全面、細致的代持股協議並及時辦理公證,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證明代持股關系的證據,比如代持股協議、出資證明、驗資證明、股東會決議、公司登記資料等。如果代持股人嚴重違約或者法院凍結保全執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時提出訴訟或者執行異議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D. 代持股協議需要公司要留底嗎
需要,上面要有你公司的章、你的簽名。自己也留好,以後備用!希望對你有幫助,望採納,謝謝!!
E. 代持股協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代持股協議並沒有法律依據的,是個人之間的協議。
現實生活中,部分公司對認購公司股份者有身份要求,一些投資者就與公司認可的認購股份者簽訂代持股協議。
約定由受託人享有公司工商登記和行使股權等權利,委託人則享有股份應得的紅利及其他收益,委託人支付受託人一定的費用。這種協議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規定。
代持股協議的主體包括個人,如果代持股的主體是個人,那麼就可以理解為個人與企業主體之間的協議。
(5)代為持股協議擴展閱讀:
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股東的身份不被認可。由於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的姓名並不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那麼在法律上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是不被認可的。
股東的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一系列的權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導致風險的存在。同時代持股人轉讓股份、質押股份的行為,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都很難控制。
2、代持股人惡意損害實際股東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給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造成的財產損失。
F. 代持股協議是不是個人之間的協議呢。
代持股協議,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託協議書。
現實生活中,部分公司對認購公司股份者有身份要求,一些投資者就與公司認可的認購股份者簽訂代持股協議,約定由受託人享有公司工商登記和行使股權等權利,委託人則享有股份應得的紅利及其他收益,委託人支付受託人一定的費用。這種協議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規定。
代持股協議的主體包括個人,如果代持股的主體是個人,那麼就可以理解為個人與企業主體之間的協議。
G. 我與他人簽訂了一個代持股協議,由我出資,他是那個公司的股東,現在她擅自轉讓股權,我可以追回嗎
可以。
如果收購方知道轉讓人只是名義股東,則收購方不屬於善意取得,你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
如果收購方不知道轉讓人是名義股東,則收購方可以善意取得股權。此時,你可向代持人索賠。
H. 別人股份想寫在我的名下,只是代持股份,不是法人,對我是否有影響簽訂代持股協議要注意哪些
有影響,你屬於股東,對外你就是股東,所以起訴或追責可能會找到你,簽訂代持協議主要寫明對外的責任由實際出資人承擔,但是這個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