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4條
①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不是!
十四條指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從未簽訂版勞動合同的情形權。你與單位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的,現在是應當續簽合同沒有續簽的問題,而你並不符合法定的續簽合同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 )第十六條規定,你這種情況屬於用人單位和你雙方同意繼續按照原合同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 )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② 勞動合同法第14條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內位初次實行勞容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在這個前提下勞動者有選擇的權利,而用人單位沒有選擇餘地,要麼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麼拒絕簽訂,但需要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賠償責任。
③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中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指什麼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中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指在認定合同是否有效時,如果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所明確規定的無效情形的,則該合同無效;如果雖然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但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所明確規定的無效情形的,則不能認定合同無效,合同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④ 勞動法14條的含義是什麼
釋義:本條是關於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時如何適用勞動標準的規定。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工作和業務發展的需要,在注冊地以外的地方開展業務,派出所需要的勞動者在該地工作或者直接在當地招用勞動者,這樣就會出現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的注冊地不一致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勞動者適用的勞動標准應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准還是以用人單位注冊地為准,勞動合同法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鑒於勞動者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提供勞動的,勞動合同履行地的自然條件、工作環境、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等與勞動者提供勞動的過程息息相關;另外,應當適用公平的原則,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應適當兼顧用人單位的利益。
因此,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對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准、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同時,實施條例還規定了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准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准,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合同法第14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⑤ 合同法解釋二第14條規定在合同效力方面有何考慮
根據《合同法》立法精神,在合同效力方面,司法解釋嚴格適用合同無效的法定條件,堅專持從寬屬認定有效的態度,即合同一般為有效,特殊為無效,不能僅僅以某一兩個條款存在問題而認定整個合同為無效。
第一,對合同的必備條款從寬認定。第二,對合同的形式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不作限制一概承認。第三,對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作了限縮性解釋,即強制性規定解釋為效力性強制規定,排除了管理性規定。第四,對格式條款區分可撤銷條款和無效條款,認定無效的,僅僅根據《合同法》第39條還不夠,還要根據第40條從嚴掌握。第五,多重買賣合同不僅僅因為「一女兩嫁」而無效,無效按照無效的條款認定,有效則依法支持在合同成立生效後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買賣財產所有權的買受人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事訴訟請求。第六,對能夠導致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定」作出縮小解釋。
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合同效力問題上採取從寬認定態度,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實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積極促成合同的有效,支持合同的履行,緩解交易鏈條的斷裂,促進經濟的活躍,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這也是一項重要的應對措施。
⑥ 合同法第十四條
《勞來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⑦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
你說的情況不清楚,請按下列方法計算:
但你要想得到這些補償就得以單位違法不簽合同向勞動局專申請仲裁.
1.從入職到屬2007年12月31日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計算,這里說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為基數,最高不超過12個月.(08年後入職則無此項)
2.從2008年1月1日開始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6個月部份支付半個月,超過6個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計算,支付一個月.這里說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為基數;
若平均工資高於當地社平工資3倍,只以社平工資3倍為基數,且最高不超過12個月.(08年後入職則從入職開始算)
3.沒簽合同從入職後第二個月開始每月雙倍工資,08年前入職的從08年2月開始算,最多不超過11個月.
4.要求補繳入職以來的社保,個人部分要自己承擔
⑧ 最新的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是什麼
最新的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8)合同法第14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12月28日通過,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⑨ 《合同法》第14、15條是
第十復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 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 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 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