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中的舉證責任
⑴ 民事證據規定與侵權責任法在舉證責任方面有什麼區別
民事證據規定,是對民事訴訟證據的一般規定,而侵權責任法的證據規定,是對侵權責任的證明。按照法律規定的效力,優先使用特別規定,當特別規定沒有法律條文時適用一般規定。
⑵ 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高空墜物屬於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由所有可能加害的人證明自己沒有侵權,否則就要承擔侵權責任。
⑶ 醫療侵權責任法是如何規范醫療糾紛訴訟舉證責任的
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⑷ 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有哪些
(一) 國家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自權行為
(二)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行為
(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四)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五)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七)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八)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⑸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不能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嗎
您好,舉證責任倒置適用於下列情形:
(1) 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2) 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境污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 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4) 對方妨害舉證的訴訟。
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舉證責任倒置不適用於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和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因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實行無過錯原則,原告還需就損害事實,行為,因果關系進行舉證。根本不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被告就免責條件舉證,是誰主張,誰舉證的結果。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也實行無過錯原則,原告需就損害事實,因果關系,造成傷害的動物由被告飼養或管理予以舉證。同樣不存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被告就免責條件舉證,也同樣是誰主張,誰舉證舉證帶來的結果,而不是舉證責任倒置的體現。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⑹ 醫療損害責任中舉證責任
適用《侵權責來任法》的過錯責自任
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新法優於舊法,《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受到傷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有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侵權責任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屬於司法解釋,效力上法律大於司法解釋。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過錯責任更加有利於患者,使患者掌握主動權,此外,在具體訴訟中,醫療機構仍會證明其不存在過錯及不存在因果關系的。
⑺ 《侵權責任法》舉證責任有何新要求
《侵權責任法》第90條規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回理人不能證明自答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一)林木折斷致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在實行過錯推定的時候,意味著受害人作為原告只需證明被告系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其因被告所有或管理的林木折斷而受到損害,無需證明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入主觀上存在過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為被告主張自己無過錯的,應當舉證證明;不能舉證證明或舉證不充分的,則推定其存在過錯,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二)林木折斷致害案件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抗辯事由。主要有:一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沒有過錯。林木折斷多因自然原因所致,但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能舉證證明自己已盡到維護、管理義務的,換言之,能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免予承擔侵權責任。二是不可抗力。如果損害的發生是由於不可抗力所致,則可依此減輕或者免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三是第三人過錯和受害人過錯。如果損害的發生是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則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對於林木折斷致人損害,受害人有過失的,應適用過失相抵規則。
⑻ 侵權責任法里替代責任中舉證責任的特點
一般舉證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誰主張、誰舉證」中的「誰主張」是主張事實的存在,而不是主張權利的存在。因為權利是法律賦予的,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需要加以證明。主張自己享有或者對方不享有某項權利,必須依據某個事實的存在,有了事實的存在,才能把紙上的權利變為現實的權利,而誰認為這個事實存在,誰就有義務提供證據加以證實。認為這個事實不存在的對方,不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這個事實不存在。
理解「誰主張、誰舉證」要明確以下三點:
1、對積極事實的存在、發生需要主張之人承擔舉證責任,如主張對方負有某種義務、自己和對方實施了某種行為以及某種事實或行為的存在等等;對消極的事實(即沒有發生的事實)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如主張自己沒有實施某種行為、對方沒有實施某種行為、某種事實沒有發生、沒有存在。
2、分清舉證責任與舉證權利,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必須進行舉證,否則自己的主張得不到支持、承擔不利的後果;而享有舉證權利則不同,自己可以進行舉證,也可以不舉證,舉證成功則消滅對方的主張,即使舉證失敗也不需要承擔對方主張的責任,對自己也沒有不利的影響。更重要的是不能因此免除對方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自己的主張仍得不到支持、承擔不利的後果。
3、關於免責條件的舉證。不論是一般侵權還是特殊侵權行為,都有免責的情況,如不可抗力,被告可以舉證證明屬於是不可抗力是導致的相關侵害的原因,以及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以此來進行免責。這雖然是由被告進行舉證,但這既不同於舉證權利,又不同於舉證責任和舉證責任倒置。舉證成敗與否直接涉及到被告是否能夠免責,與被告有著切身的利害關系,其本質還是「誰主張、誰舉證」,應定性為免責舉證責任。
⑼ 侵權責任法出台後,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倒置改變了么
您好,侵權責任法改變了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規則。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醫療侵權舉證責任的分配
《侵權法》第七章對醫療損害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學界將本章規定的醫療侵權責任從理論上分為三個基本類型,即醫療技術損害侵權糾紛,醫療倫理損害侵權糾紛和醫療產品侵權糾紛。根據不同類型來確定醫療損害糾紛的舉證分配規則,同時《侵權法》還從保障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角度明確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以免責的范圍與條件。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54條、第57條和第58條規定了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醫療技術損害責任一般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特殊情況下採用過錯推定原則,也可以看做附條件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55條、第62條規定了醫療倫理損害侵權糾紛,主要強調了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保密義務,這些主要是基於倫理方面的考慮。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否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以及未履行醫療倫理義務的行為與患者所受的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構成該損害責任的關鍵,但《侵權責任法》中並未明確規定這些關鍵點由誰加以證明。
《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了醫療產品損害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明確了醫療機構使用有缺陷的醫療產品的責任,此種責任屬於無過錯責任。《侵權法》第60條也從三個方面明確了醫療機構的免責事由。
《侵權責任法》關於醫療糾紛舉證責任的分配,一改過去的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實施區分類型確定舉證責任的制度,實行過錯原則和附條件的推定過錯,進一步完善了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的分配製度,在平衡醫患權益方面具有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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