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糾紛時效
1. 房屋租賃合同終止一年以後還能起訴嗎
按實際情況,對於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所以租賃合同終止一年以後,還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2. 什麼是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辦,如何處理
這是指實質上轉移與房屋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房屋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辦,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處理?本文將一一詳細解讀。
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情況和不履行的後果所產生的爭議。實踐中,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糾紛案件的當事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至少包括出租人、承租人。
房屋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時,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將實際使用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
二、時效問題
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後,要及時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以免超過時效,而得不到法律保護。
三、選擇恰當的解決糾紛的方式
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起訴。
仲裁作出的裁決,由仲裁機構製作仲裁裁決書。對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糾紛也同樣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這四種方法來解決。
四、案件的管轄地
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當事人未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房屋所在地即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
因此,當事人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有利於自己的管轄法院。
您所需要的就是我們所關注的,什麼是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辦,房屋融資租賃如何處理?看過本文,您一定已經成竹在胸。如果您對自己的判斷力還不放心,可以進一步咨詢更加專業的法律人士,他們會為您提供更加優質的法律服務。
3. 房屋租賃合同訴訟時效是否超期如果超出時效應該怎樣解決 麻煩盡快回復,急! 謝謝
延付或者拒付房屋租金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從應該支付時起算。
如果超出了一年,就要找一找後來催款或對方同意付款的證據,如果有,也許可以解決時效問題。
4.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少
2017年10月新出台的《民法總則》第一條 民法總則施行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條 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即是把原來的二年、一年的訴訟時間全部改成了三年時效。租賃合同原來規定是一年訴訟時效,現在應當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
5. 遺產中房屋出租收益適合訴訟時效嗎
《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專應當屬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起訴時,如果對方提出時效抗辯(法院不能主動提出,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即使經過11年,如果你朋友的女兒(繼承人,你朋友不是繼承人)能證明是在近二年內才知道該繼承事件的,法院應當支持,否則就是過了訴訟時效。補充問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權利由她的法定代理人行使,女兒的父親是她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他能證明他不知道的,才能認定對繼承事件不知道。如果不能證明,調解反而有利於適當獲得賠償。
6. 房屋租賃合同終止一年以後還能起訴嗎
起訴的有效期限是二年。就是說,他可以起訴你違約,但是:你真轉租了嗎?時專間過得這么久了屬,他有什麼證據證明你轉租過?如果你抵死不承認,他有沒有鐵證?
一般轉租的話,需要房東當場提出來的。過後如果合同已經終止,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再追究的。當然:他有二年時效可以起訴你違約,但實際上他應該也沒有什麼鐵證證明你轉租,對不對?到時候你不承認,他拿你也沒辦法!
7. 房屋租賃合同官司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房屋租賃合同官司的訴訟時效是三年。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內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容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8. 房屋租賃合同怎麼寫正規 房屋租賃風險如何防範注意哪些要點
房屋租賃的法律風險與防範
一、 書面合同的必要性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這意味著,如果口頭約定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而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口頭約定的租賃期限則視為不成立,只能認為不定期租賃。此外,缺少書面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易確定,容易發生糾紛。
因此,無論租賃期限長短,哪怕只有一個月,最好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一般來說,租賃合同應當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二、 合同無效的認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房屋租賃解釋》前,實踐中對於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認定不一,嚴重損害了法律的確定性和統一性。《房屋租賃解釋》限定了無效合同的范圍,僅將違法建築物租賃合同、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合同、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認定為無效。同時,允許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採取補救措施,最大限度地維護合同效力。此外,即使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承租人仍要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一般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准。
在違法建築物范圍的認定上,確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房屋,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為違法建築。
因此,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前,承租人應當嚴格審查出租人是否為建築物的合法權利人,建築物是否為合法建築。
三、 租賃期限的確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約定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但是未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只能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四、 房屋裝飾裝修的處理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裝飾裝修的處理,一直是實踐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房屋租賃解釋》前,如何處理承租人對房屋的裝飾裝修,缺少統一的裁判規則。《房屋租賃解釋》根據房屋的裝飾裝修是否經出租人同意、租賃合同是否有效、裝飾裝修是否形成附合適用完全不同的處理規則:
1.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無權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
5.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無權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我們注意到,《房屋租賃解釋》根據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的不同法律效果,對裝飾裝修損失採用了現值損失和殘值損失兩種不同的標准。現值損失是指合同被認定無效時,裝飾裝修的現存價值。在合同無效場合,承租人通常已經佔用使用租賃房屋一段時間,其在此期間享有的裝飾裝修利益,不應再列入合同無效的損失范圍。殘值損失是指在合同解除時,裝飾裝修的剩餘「價值」,這一「價值」的確定是以合同解除時裝飾裝修的現值為基礎,且不能低於合同履行期間攤銷的裝飾裝修費用。因此,承租人如需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應當經出租人同意,合理確定租賃期限,並在租賃合同中對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裝飾裝修如何處理作出明確約定。
五、 房屋擴建的處理
《房屋租賃解釋》在對待房屋擴建問題上同樣依據房屋擴建是否經出租人同意、是否辦理合法建設手續適用不同的規則:
1.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因此,承租人如需對房屋進行擴建,應當經出租人同意並辦理合法建設手續,同時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擴建費用由誰承擔。
六、 同意轉租的推定
為了最大限度地保持法律狀態的穩定,《房屋租賃解釋》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無權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
因此,出租人如知道承租人未經同意轉租,應當及時行使權利。
七、 租金的訴訟時效
實踐中,我們經常碰到出租人因為訴訟時效已過而無法主張租金。這一方面因為出租人不知道延付或者拒付租金適用一年的特別訴訟時效,而以為訴訟時效是二年。另一方面,出租人常常存在一個誤區,認為只要雙方租賃關系仍存續,租金即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這是錯誤的。
租賃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其租金的訴訟時效是按每一個支付周期分別計算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因此,如果承租人未能在上述支付期限內支付租金,出租人應當及時催告或者提起訴訟,以免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
八、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與限制
優先購買權糾紛一直是實踐中的難點問題。《房屋租賃解釋》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適用情形作了進一步限制,明確下列情形承租人無權主張優先購買房屋: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 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如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如何尋求救濟?《房屋租賃解釋》明確規定,承租人不能以此為由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事實上,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與否,與承租人能否優先購買房屋無關。即使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只要第三人並非善意購買出租房屋或者尚未變更登記至第三人名下,承租人均有權主張優先購買房屋。否則,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張賠償損失。
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