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經銷合同
『壹』 商品購銷合同如何申報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購銷合同印花稅應回於合同書立當日,由納答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繳納。為簡化貼花手續,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繳納的限期為1個月,採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改變。 另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大地稅發[2005]189號)規定,如果符合印花稅核定徵收條件,可按該文件規定的核定比例按月申報繳納印花稅。
『貳』 簽訂商品購銷合同屬於會計核算對象嗎
簽訂商品購銷合同不屬於會計核算對象。
會計核算的對象是貨幣表現的企內業經濟業務活動容。會計核算的具體內容有:
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2、財務的收發、增減和使用;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4、基金的增減和經費的收支;5、收入、費用、成本的計算;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7、其他需要辦理的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
『叄』 求一份簡單的產品購銷合同(範本)
產品購銷合同
合同編號:
甲方: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有限公司
電話:12345678901 電話: 12345678901
一、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購買產品,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產品具體參數如下:
序號 名稱 規格參數 數量 單價 總金額(元)合計金額(大寫)
(以上單價含運費、16%增值稅費等其他一切費用在內)
二、質保期限: 年。 (乙方保證所提供的產品質保期為自產品交貨驗收之日起 年。質保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乙方負責免費維修或更換產品,所產生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三、交貨時間及方式:合同簽訂後三個工作日內,由乙方發貨到甲方指定地點。
四、本合同付款方式為:在甲方收貨後七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給乙方貨款的100%(甲方付款前須收到乙方開具的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及雙方簽字蓋章的送貨單)。
五、乙方保證其產品的各項指標需滿足國家規定標准,及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否則由此造成一切的後果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六、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成立生效,自雙方義務履行完畢後合同終止。此合同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其他未盡事宜按《合同法》有關規定及雙方交易習慣進行解釋、說明、履行。
八、雙方對於合同的履行、解釋等發生爭議的,應先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意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以下部分為簽署內容)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署人: 簽署人: 日期: 日期:
(3)商品經銷合同擴展閱讀:
購銷合同,是指一方將貨物的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轉移給對方,對方支付價款的協議。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采購、預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等形式。供應合同是組織間為落實國家的物資分配計劃所簽訂的合同。
『肆』 產品銷售代理協議書
銷售代理協議
合同編號:
甲 方:乙 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互惠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就乙方銷售代理甲方 的相關事宜,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一、代理區域
乙方的代理區域為:
二、代理產品
乙方銷售代理甲方的產品為:
三、代理許可權
1、甲方授權乙方為 地區的獨家代理商,全面負責該地區的銷售和經銷商管理。
2、甲方不得在乙方代理區域內另設其他代理或經銷商。如出現上述情況,甲方須退還乙方保證金,乙方有權立即終止代理合同及得到相應補償。
3、乙方嚴禁跨區域竄貨,對有跨區域竄貨行為的乙方,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無條件收回發出的全部貨物,費用乙方全部承擔;如果乙方不收回貨物,甲方將取消其代理資格,本合同將自動終止,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4、對於乙方代理的銷售區域,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訂銷售政策,原則上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對於自己以及下屬經銷商的經銷行為負無限連帶責任。
四、代理期限
1、本合同的代理期限為壹年,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雙方可根據本合同的約定提前終止或續期。
2、乙方要求對本合同續期的,應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壹個月向甲方書面提出。甲方同意的,與乙方簽訂續期合同。
3、甲、乙雙方約定,在本合同期限屆滿時,乙方滿足以下條件可以續約:(1)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義務,沒有發生過重大違約行為;(2)已經向甲方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項;(3)簽署放棄可針對甲方提起訴訟和仲裁的文件。
五、最低代理銷售量
乙方承諾向甲方的訂貨量為每月平均 ,如果壹年內不能完成銷售指標的,甲方有權取消乙方代理資格。
六、代理商品價格
1、配送價格:甲方向乙方統一配送產品的價格。
2、銷售價格: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建議(規定)的零售價格銷售產品(服務)。如果甲方建議(規定)的零售價格不符合本地區市場情況,乙方需調整銷售價格時,應當向甲方報告。甲方應當根據系統的統一性要求和乙方所處地區的市場情況綜合考慮,作出調整價格的決定。
七、獎勵
乙方年銷售量達到 ,甲方贈送給乙方 ;年銷售量達到 ,甲方贈送乙方
八、商情報告
1、乙方有權接受客戶對產品的意見和申訴,並及時通知甲方,以關注甲方的切身利益為宜。
2、乙方應盡力向甲方提供商品的市場和競爭等方面的信息,每半年需向甲方寄送工作報告。
3、甲方應將產品價格、銷售情況或付款方式的任何變化及時通知乙方。
九、發貨方式
採取物流發貨方式,乙方承擔物流費用。
十、售後服務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應持續地對乙方提供開展經營所必需的營銷、服務或技術上的指導,並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協助。
2、甲方為乙方提供的產品嚴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質保書和國家的相關規定進行質保服務。
3、乙方在銷售完成後,應按甲方要求填寫客戶登記表,並應於每月定期以傳真或其他形式向甲方返回客戶登記表,以便於日後的售後服務和例行巡檢工作。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電 話: 電 話:
年 月 日
『伍』 簽訂商品購銷合同屬於會計核算對象嘛
簽訂商品購銷合同不屬於會計核算對象。
會計核算的對象是貨幣表現的企業經版濟業務活動。會計核算的具體權內容有:
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2、財務的收發、增減和使用;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4、基金的增減和經費的收支;5、收入、費用、成本的計算;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7、其他需要辦理的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
『陸』 3、甲廠與乙方簽訂一份某商品購銷合同,規定:乙方在一個月內向甲方供貨100噸,價款共120萬元,由
首先可以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也就是履行交貨義務;
其次根據合同約定來解決,乙方拒不交貨應當承擔約定的違約責任;
第三如果違約責任約定不明,可以適用定金罰則,要求乙方雙倍返還定金。
『柒』 非商品貿易合同
供方:
需方:
第一條為切實貫徹執行經濟合同法規,保證購銷合同的嚴肅執行,簽訂本總
合同。本總合同適用於日用百貨、文化用品、鍾表眼鏡、鞋帽、紡織品、針棉織品、
服裝、勞防用品、絲綢等九類商品商商購銷業務。具體品類(種)的成交,需簽
訂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供需雙方可根據自身特點制訂表格式購銷合同。本總合同
是簽訂具體購銷合同的總原則。本總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
協議。本總合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和具
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可以變更總合同的約定條款,補充協議與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
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為准。
第二條合同簽訂後,雙方須嚴肅履行。如一方確因發生《經濟合同法》第二
十七條所規定的情況,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於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書面形式
向對方提出(含合同變更手續)。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後十五天內書面(或電報)答
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默認。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由責任方賠
償。在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具體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後,雙方都需要嚴格執
行合同,一般不予變更。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由需方負擔;如供方不能
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由供方負擔。
第三條購銷合同的商品價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有些商品
雙方亦可協商優惠辦法或協商訂價。
簽訂合同,成交商品的作價標准,均為正品價。對於副品、等級品,其差幅按
照扣率慣例作價執行合同;對於暫定價(參考價)商品,允許上下差幅在10%-
15%以內執行(差率在具體合同中規定),合同中有規格差價的按照中檔(等)
作單價成交,實際發貨時按規格分別作價。
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要以書
面通知需方,以便作為交貨時(指運出)作價依據。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
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於調整價
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對異地的商品供應價格,均為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
由供方負擔。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負擔;對
同城要貨單位(包括外省駐本地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廠送貨或需方自提。
承運單位按有關收費規定收取的合理運輸費用,運輸保險費由需方承擔。對運費負
擔,也可按照雙方協商的辦法辦理。
第五條商品質量,有國家標准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准或專業標准執行;
無上述標準的,按生產廠的企業標准執行;無生產廠企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供方應認真檢驗,嚴格把關,以保證商品質量。
如果商品質量不符合標准,一般情況應允許退貨。如屬特殊情況,供需雙方可
協調解決。
第六條商品包裝必須牢固,供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需方對商品
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註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需方負擔。
第七條執行合同的交貨日期,以供方開單日為准。由工廠直接送車站、碼頭
的商品,以工廠交貨日為准。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前十天內和交貨日期終了後十
五天內開單供應的,不作為提前或逾期交貨。需方要求分批交貨的,供方認可後,
予以分批均衡交貨。
供方供應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異地的,由供方代辦托運。如需方要自
提,應持加蓋財務印章的自提證明,提貨費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廠直送部
分外,均由需方在貨款結算後七天內自提(遇節假日順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
方負責倉儲費用。
受交通運輸影響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暫緩發貨不超過三十天的,不作遲延履行
合同處理。
第八條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發貨,
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應徵得需方同意後才能發貨。
第九條供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託承運
單位發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從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並進行
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辦理發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前,仍然按原合同執行。
需方提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因此增加的費用由需方負擔,
如確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供方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未經
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第十條商品從取得發運證明時起,所有權即轉移至需方。在運輸途中發生的
丟失、短少、殘損等事故,由需方負責向承運部門或保險公司索賠,非因供方過錯,
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賠。但供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需方索賠。需方在接
收商品時,必須派人到現場監卸,清點大件,檢查包裝。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當
地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立即詳細檢查,並在收到貨物後十天內向有關
責任方提出索賠。責任屬於供方的,需方應在收到該批貨物後十五天內,向供方提
出索賠,逾期不提,視為驗收無誤。供方應在接到索賠通知後十五天內查明情況,
給予答復。逾期不答復,視作認賠。
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後,需方應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是立
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答復;屬於多發、錯(串)運商品,需方
不得自行動用,並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後十日內通知供方,因此發生的
一切費用由供方負擔。
由供方委託承運單位發運的商品,均應向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綜合運輸險。商品
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時,由需方向當地保險公司按照《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
險條款(試行)》所規定的手續程序及期限申請辦理索賠。
第十一條商品外包裝完整,拆包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
需方應在貨到九十天內(單個商品價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
查詢;發現商品霉爛變質,應在收到貨物後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均視為驗收無
誤。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繫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為需方收
貨後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查詢單」
的內容應包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
量、殘損程度、合同號碼、生產廠名、供應發貨單號碼(即調撥單,下同)等資料,
並保存好實物。供方應在接到「查詢單」後十五日內作出答復。凡上項內容填寫
不完整或多種商品混列,以及不是從供方供貨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寫「查詢
單」。
為了減少部分查詢業務,凡一張「供應發貨單」所列一個品種損失在五元以下,
殘損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詢處理(零配件除外),對笨重商品(如縫紉機頭、
部件等殘品)的查詢,需方將殘品直接寄運工廠,查詢單寄交供方,並在單上註明
寄運日期。
需方在收貨時發現差錯(如錯發、多發部分)、無合同、嚴重質量問題等情況,
屬於供方責任,需要退貨時,應在收貨後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則供方可不受
理;同時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貨或將商品運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後十五天內應予
答復並提出處理意見。逾期不答復,需方可視為同意退貨。凡逾期退貨以及不屬於
供方責任的退貨,其損失均由需方負擔。
第十二條商品貨款、運雜費、保險費等款項的結算,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結
算辦法的規定辦理。貨款結算實行驗單付款。需方無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貨款
的,應按有關銀行部門規定交納滯納金,並由開戶行連同貨款劃給供方。
需方變更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和帳號,應於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前三十天以書
面(或電報)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錯誤而影響結算的,需方應負逾期付
款的責任。
經供、需雙方商定,貨款結算除另有書面特殊規定外,採用以下第種方式
(1.托收承付<可另行訂貨款結算協議書>;2.款到發貨;3.銀行匯票;4
.商業匯票。)
第十三條一方違反合同應負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由於違約給對方
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
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
貨部分貨款總值的%(在1%-5%之間確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
約金為貨款總值的%(10%-30%之間確定)。
2.供方逾期交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
貨款總值計算,向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