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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合同簽一年

發布時間: 2020-12-06 11:04:53

① 勞動合同能不能一年一簽

勞動合同不能再一年一簽

在以往的實踐中,用人單位用工往往喜歡一年一簽勞動合同。

原因主要是,先前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一年一簽勞動合同,可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這一做法在新法實施後將不再好使。
首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一規定是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與勞動合同解除在支付經濟補償金上的區別趨於淡化。

因此,一年一簽勞動合同的優勢不在明顯。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連續續簽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再次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同意。

這就意味著如果企業選擇一年一簽勞動合同,那麼兩年後,企業只有兩種選擇,要麼選擇不續簽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後,與勞動者分道揚鑣;

要麼選擇續簽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選擇一年一簽勞動合同,對企業來說是極不利的。

新法實施後,企業應注意勞動合同期限的合理搭配。

(1)簽合同簽一年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系的主體不同:

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② 第一次簽字合同為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第二次還簽一年的合法嗎

屬於合法行為的。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簽合同簽一年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簽訂的相關要求規定:

1、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③ 勞動合同是一年一簽嗎

勞動合同不一定總是一年一簽,看當事人和單位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④ 簽勞動合同簽一年和三年有什麼關系

對於勞動者來說,一年期勞動合同、三年期勞動合同,哪個更適合自己,要根據自身的情況而定。

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1、法律允許的試用期不同:

一年期勞動合同,對應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期勞動合同,對應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勞動者達到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條件所需時間,可能有所不同:

對於那些剛就業的職場新人或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來說,通常在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才具有和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資格。因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勞動者達到簽無固定期合同所需耗費的時間也將不同。

3、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成本不同:

勞動合同期限內,雙方通常都應遵守合同的約定。三年期的勞動合同,被提前解除或終止的概率較高,而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

解約方往往需要向對方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損失賠償、違約金等費用,解約成本較高。相對而言,一年期勞動合同,提前解約並支付較高解約成本的幾率要低一些。

(4)簽合同簽一年擴展閱讀:

【解答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第一款: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⑤ 勞動合同規定一年簽一次嗎可以簽幾年的合同嗎

勞動抄合同幾年一簽,法律並無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即可。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與勞動者一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但是,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第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⑥ 如果簽勞動合同簽一年,那麼要不要必須做滿一年才能辭職。

不是的,合同是合同,勞動法規定,正式工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申請即可,無需企業同意,如果企業不同意,可以舉報

⑦ 簽一年和三年合同的賠償區別有哪些

1、一年是合同期滿解除,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個月工資。
2、三年是合同期限未滿,企業屬於違約解除,除支付一個月薪資的經濟補償金之外還需支付兩個月薪資的經濟違約金。(經濟補償金。標準是每滿一年補一個月)
3、如果沒有提前通知,又在08年以後的,可以要求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4、當然前提是還要看是因為什麼原因解僱的,以上的情形說的是員工一方過錯程度沒有嚴重到要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比如說嚴重違反了已經經過公示的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之類的。
5、盡量跟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話,應當盡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因為時效只有1年,超過了時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⑧ 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簽一年好還是一次簽三年好

簽多長時間,主要看這個公司對你來說前途、錢途如何。
你可以進去工作內一兩個星期,然容後再決定,這時可以的,跟公司協商。
好就多簽,畢竟是經濟危機還沒過去,也有點保障。
如果不好,就先簽一年看看。以後決定好了,你再續簽。
工作一兩年後,公司和你都覺得不錯,那麼公司也沒有道理不想和你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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