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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合同優先權

發布時間: 2020-12-06 13:03:23

合同續約優先權 這句話怎麼寫

合同法只規定的優先購買權沒有規定優先承租權,但也不能就完全認為原租賃人沒有優先承租的權利,這也是學屆在爭論的一個問題。
以下內容為摘選:
「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應受司法保護
基本案情
原告郭玉昌與被告湖北省鄖縣東順汽車零部件廠(以下簡稱東順廠)於2001年2月27日簽訂了兩份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東順廠將其機加車間、備料車間、倉庫各一個及相關機器設備,以年租金4萬元,租賃給原告用於汽車配件加工,租期至2003年2月26日屆滿。2002年11月25日即合同到期前3個月,被告方以會議形式告知原告,合同到期後如需繼續承租,要參與下一輪租賃競爭。此後,原告曾3次向被告東順廠負責人表示願意繼續承租。因租金價格、租賃期限未協商一致;沒有簽訂續租合同。2003年2月28日即合同到期後第二天,東順廠對外公開張貼「關於機加、備料車間及廠房設備招租事宜」,內容是,租賃期限3年,每年租金6萬元,招租期為7天,需承租的以此條件為基礎與東順廠負責人協商簽訂租賃合向;2003年3月9日,被告東順廠與另一被告王敏訂立租賃上述租賃物的合同,租賃期跟為4年,每年租金為55000元。被告東順廠方職工代表及被告王敏持新租賃合同以原告郭玉昌無權繼續使用租賃物為由,於當天將原告租賃車間、倉庫鎖撬壞,另外換鎖。原告郭玉昌訴至鄖縣人民法院,要求確認東順廠與王敏所簽租賃合同無效,保護其對東順廠車間,倉庫、設備在同等承租條件下的優先承租權不受侵害。
分歧意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於原告提出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承租權應受到司法保護,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提出的優先承租權無法律根據,保護了其優先承租權是對出租人所有權的侵害與限制,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租賃合同到期後,有權自主選擇承租人。
第二種意見認為,按市場交易習慣,租期屆滿,原房繼續出租,且原承租人仍願租用原房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於其他承租人的承租權利。這樣做,有利於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減少糾紛的發生,有利於維持現有經濟關系的穩定。從承租人對租賃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和現實情況進行考慮,既然是繼續出租,承租人又以同等條件承租,對出租人利益並無損害,也不發生承租人搬遷設備、材料、更換廠址等情況,對保持租賃物原狀和充分發揮租賃物經濟效益是有益的。所以保護承租人優先承租權是合理的,也符合立法原旨。鄖縣人民法院採納了第二種意見,召集原告郭玉昌、被告東順廠、被告王敏調解,達成解除王敏與東順廠於2003年3月9日所簽訂的租賃合同,郭玉昌、王敏重新參加租賃競標的協議。最後,王敏以年租金9萬元,租期5年取得承租權,郭玉昌自覺退還租賃房屋及設備,另尋一處租賃經營。郭玉昌、王敏各得其所,順利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東順廠也因此每年多收3.5萬元租金。
探討分析
1.優先承租權的概念。優先承租權是指租期屆滿後,原房繼續出租的,且原承租人仍願租用原房的,在同等的租賃價格、租賃期限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於其他承租人的承租權。出租人應尊重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剝奪承租人的優先權而與他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2.優先承租權的法學理論根據。的確,優先承租權尚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和司法解釋規定。但是,很多法學專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頒布後,依據法學原理、立法精神,所作的合同法條文釋義著作中,大多在對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關於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予以學理解釋後提出了優先承租權這一概念,有的還附以典型案例加以闡釋。從本案的成功處理也可看出,保護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是公平合理的,也是群眾能夠認同接受的。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承租人的這一優先購買權是基於其享有租賃權在先的事實,租賃權在本質上是承租人依房屋租賃合同所享有的一種法定請求權,具有債權的性質。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該原則體現了租賃權的債權性質物權化。法律的這些規定,是從房屋承租人因合同關系的往往不穩定而處於弱者的位置考慮,從法律角度加以平衡保護。因為承租人一旦失去住房,就會造成暫時的生產、生活困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規定:「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如果承租人搬遷確有困難,可給一定期限讓其找房或者騰讓部分房屋。」該規定也說明了這一問題。既然承租人享有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從而使租賃權與所有權重合,那麼出租人在租期屆滿繼續出租房屋時,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承租權是應有之意,也就是說優先租的權利是從優先買的權利中推理衍生而來,優先買的權利應當包含優先租的權利。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一種法律直接規定的權利,則優先承租權因其包含在優先購買權之內,也是一種法定請求權,其存在及行使不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前提。
3.承租人優先承租權的適用條件。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時才能適用:
(1)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在先,並實際履行完畢。如果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自無承租人優先承租權之說。
(2)租期屆滿後,原房繼續出租,且原承租人仍願租用原房。如果租期屆滿,出租人收回自用或不再出租,承租人不能主張繼續承租。此外,如果房屋的共有人以同等條件提出承租,按物權優於債權原理,承租人的優先權應受限制。因為房屋的共有人對房屋享有一定的所有權。
(3)優先承租權的行使只限於租賃物為房屋或者類似於房屋的不動產。這是因為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明確規定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對象是租賃的房屋。
(4)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必須在出租人繼續出租房屋的同等條件下行使。所謂同等條件是指租金價格、租賃期限等主要條件相對平等。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是法律對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進行利益平衡的表現。承租人只有在同等條件下才能享有優先承租權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租賃房屋的價值,既保護了出租人、承租人合法權益,又可以避免糾紛的發生。
就本案而言,在租賃合同到期前3個月,出租人東順廠表達了到期後繼續競標招租的意願,承租人郭玉昌也3次表示願繼續承租。合同到期後,東順廠張貼了招租公告,公布租期為3年,年租金為6萬元,招租期限為7天,到期無人應租。在新的租賃合同未簽訂前,郭玉昌與東順廠之間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不定期租賃關系。東順廠的招租公告因其內容具體確定,應視為要約。承諾期限屆滿無人承諾應租,導致該要約失效。東順廠在與王敏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把租金價格降為年5.5萬元,租期改為4年,實為變更了要約的內容。東順廠應當在與王敏訂立合同之前,將附有承諾期限的新的租賃條件以要約形式通知郭玉昌,郭玉昌若逾期不予承諾,東順廠再與王敏訂立租賃合同方為有效。因為這樣就保護了承租人同等條件下優先承租權。當然,為了保護出租人的合法權益,保持生產經營的連續性,應當允許出租人在租期屆滿前發出新的招租要約,預先訂立新一輪租賃合同。只要注意保護承租人同等條件下優先承租權即可。(摘自《中國人大》) 」
需要注意的是,優先承租權沒有直接的法律明文規定的支持,因此法院有可能不保護

參考資料:摘自《中國人大》

Ⅱ 法律上:優先權和預約合同的區別

預約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優先權有很多種,優先購內買權,優先受償權,等等
但並容非訂立合同就有優先權,比如,不動產買賣,需要過戶登記,否則即使訂立合同也是可能得不到房子的,只能申請違約賠償金!

Ⅲ 承包優先權

在承包期滿後對原承包經營的標的物在同等條件下主張優先承包經營的,人民法專院予以保護。屬法律依據:依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的規定,對實行專業承包與招標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滿後對原承包經營的標的物在同等條件下主張優先承包經營的,人民法院予以保護。我國《農業法》第13條也規定,承包期滿後,承包人對原承包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水面享有優先承包權。可見,法律與司法解釋為了維護承包的延續性,均賦予了原承包人以同等條件下優先承包的資格與權利。

Ⅳ 租房合同的優先權是什麼

續租優先和房東售房時購買優先.

Ⅳ 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中享有哪些合同優先權

作為國家行政權力代表者的行政主體,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在行政內合同中享有優先容權,包括合同標的確定權、相對人選擇權、監督合同履行權、單方變更(解除)合同權和行政制裁權。對合同優先權必須採取法律控制,其途徑主要通過程序控權:一是嚴格規范行政主體優先權行使的行政程序;二是健全合同相對人行政訴訟的司法救濟程序

Ⅵ 拆遷補償合同優先權

根據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是一條舉證的基本規則。如果你持有相關證據材料,對方或者法院是可以要求你出示的。建議委託律師協助調查取證依法維權。可以進一步聯系咨詢

Ⅶ 什麼叫優先續約權

優先續約權是指,在同等條件下,承租戶享有續租優先權。

房東這樣做不違法,優先續約權是指在房租都是5000的情況下,需要優先租給原租戶。承租戶必須在租期滿前一個月通知出租人是否續租,如承租戶要求續租,又徵得出租人同意,則需在租期滿前一個月與出租人簽訂續租合同。

(7)什麼合同優先權擴展閱讀:

優先續約權,在房主出租房屋時,房主在不告知租住戶將房屋出售給已經租住的第三方時,租住戶具有優先於第三方的購房權力,這種形式在法律意義上被稱作同等優先權。

優先購買權,其實就是房主在准備出售房屋的時候必須要先通知的人,如果這個人同意購買就必須先買給這個人。在賣房人出賣房屋給第三個人的時候,享有的在同等條件優先於第三人購買的權利。主要就是指當原房主要將房屋出售的時候,特定的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優先於他人購買房屋不動產的權利。

同時法律還規定了房主如果將房子賣給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時,價格是不能高於其他人的房價。優先購買權也是有順序的,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優於租賃人,租賃人的優先購買權優先於單位的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也是有行使時間的,一般時間為15天,超過這個時間就沒有這個特權了。

Ⅷ 承包合同中的優先權是什麼權

沒有特別說明的話,我們往往在實踐中認定為優先承包權。
縱橫法律網-浙江泰杭律師事務所-楊冬梅律師

Ⅸ 關於合同優先權問題

優先權是指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明白不

Ⅹ 法定優先權是什麼

你好,在中國法定優先權就三種。
1、建設工程承包人的法定優先權(工程價款優先權)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2、破產程序中職工工資優先受償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船舶優先權
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海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享有優先權的內容是: 一、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遺反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二、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三、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四、海難救助費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五、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後於船舶留置權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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