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有效期
㈠ 合同期限約定本合同長期有效,這樣約定能否視為合同期限約定不明確
合同有效期就是來合同期限,源比如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於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合同的終止之時。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把完成某項工作任務作為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時間,該項工作任務開始時即為勞動合同履行的起始時間,該項工作任務完成時即為勞動合同履行的終止時間,這類勞動合同實質上也是一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另一種表現形式;
㈡ 本協議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什麼意思
「本協議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後面應當還有內容的。意思就是對於這個協議約定有有效的截止日期,需要在截止日期30個工作日(不包含周六周日和法定節假日)內,完成某項工作。
㈢ 合同有效期一年是什麼意思
合同有效期一年是指簽到合同雙方約定的1年是合同期限,1年後合同失效。
如果一年內合同內一方有違約情況容,需要按照以下方式中的一種來賠償:
一、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二、要求對方賠償你因此造成 的直接經濟損失。
違約金和直接經濟損失只能主張一項,不能 同時要求雙份賠償。 那麼對於違約金來說,數額應當以合同約定的數字為准。按照法律規定,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實際經濟損失的130%,超出的部分無效,違約金約定的數額過高的,違約方可以要求適當減少。
㈣ 合同期限上寫「本合同未經雙方書面解除長期有效」,這個合同合法嗎如何解除該合同
合同的復解除分為兩種情況,法制定解除和協議解除,法定解除即是在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所列條件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協議解除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就是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所以,雙方應首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如果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當事人也可以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不合法。合同的解除分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如果符合法定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可以解除。
㈤ 合同沒有寫有效期是否可以隨時終止
1、合同沒有寫有效期的,如果不能協商達成補充協議的,雙方都可以隨時要求終止合同,但應該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2、《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六十二條(四)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5)本合同有效期擴展閱讀:
合同的條款:
可分為基本條款和普通條款,又稱必要條款和一般條款。當事人對必要條款達成協議的,合同即為成立;反之,合同不能成立。確定合同必要條款的根據有3種:
①根據法律規定。凡是法律對合同的必要條款有明文規定,應根據法律規定。
②根據合同的性質確定。法律對合同的必要條款沒有明文規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確定。例如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價款是買賣合同的必要條款。
③根據當事人的意願確定。除法律規定和據合同的性質確定的必要條款以外,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必要條款。
例如當事人一方對標的物的包裝有特別要求而必須達成協議的條款,就是必要條款。合同條款除必要條款之外,還有其他條款,即一般條款。一般條款在合同中是否加以規定,不會影響合同的成立。將合同條款規定得具體詳明,有利於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合同的履行。
㈥ 合同約定:本協議有效期限從2010年 月 日至2010年 月 日止。是期限不明,還是期限為2010年一個年度期間。
合同約定「本協議有效期限從2010年 月 日至2010年 月 日止」的,屬於期限版不明,視為對合權同有效期限沒有約定,而不是期限為2010年一個年度期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如果合同中約定「本協議有效期限從2010年 月 日至2010年 月 日止」,並且沒有另外明確勞動合同期限的,則該勞動合同因缺少必備條款而不成立,當然也就更談不上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㈦ 本協議有效期為永久用英語怎麼說
本協議有效期為永久。
英語翻譯:
The period of validity of this agreement is permanent .
㈧ 本合同有效期間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至簽約作品完成之日起十五年止。這條有什麼問題嗎
你好,這項條款抄有點小襲問題,建議修改一下,可以分兩條寫明。
具體告知如下:
前半句,本合同有效期間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建議修改為「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即可。
合同的有效期間可以在協議中單獨另寫一項條款,即:「本合同有效期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作品完成之日後第十五年的12月31日止。」
這樣,合同的有效期就非常明確了,否則會造成歧義。
可見,合同的簽訂必須時間明確唯一,否則會造成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各不相讓。
綜上所述,這個條款有點小瑕疵,建議分兩天寫,這樣就很明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