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定購房合同時一定要簽補充協議嗎
❶ 購房合同已備案,和房地產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有效么需要再備案么
補充協議有效,只要有房地產公司的合法公章,就沒有問題。
不過,內到底是否還需要再容次備案,我想不太好說。
如果能夠再次進行備案,那當然是最安全的;
如果不能,那抱著對自己負責的態度,咱們最好繞開房地產公司,直接去問一下房管局,看人家說要不要再次備案,就放心了,以防被房地產公司單方面忽悠。
祝你好運!
❷ 在簽訂購房合同後 簽訂補充協議還有效嗎
問:我在去年購買了一套位於頂層的商品房。當時發展商承諾,在簽訂購房合同後三個月內,只要我交齊房款,並付清入住費用後即可入住。當時我急需一套房屋,於是當即就落定,與發展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在簽訂合同後三個月內,發展商將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給我使用,逾期交樓超過180天的,發展商每天按我累計已付款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後,我一次性付清房款。但交樓期限界滿後,發展商卻告知,因政府原因,驗收手續尚未辦妥,要求我再簽訂一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約定:發展商將交樓的日期順延180天,我放棄這段時間違約金,同時在新的交樓期限界滿後,如發展商仍未能交樓的,違約金比例調整為按我累計已付款的萬分之二點一/天支付違約金。發展商贈送一年的管理費給我,如補充協議與合同有沖突,以補充協議為准。由於我不了解相關的規定,就簽訂了這份補充協議。 可拖到今年,新的交樓期限也界滿,發展商還是不能交樓。我想了解一下,補充協議有法律效力嗎?我能否要求發展商按合同約定交樓日起至今的違約金?因現在也無法入住,贈送物業管理費更無從談起,違約金的比例應按哪個標准計算? 答:如林小姐所講情況屬實,林小姐與發展商簽訂的補充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同時也沒有違反有關法律禁止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雙方均應依據補充協議履行合同義務。林小姐與發展商簽訂補充協議,實質上是變更原合同條款的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遇糾紛,應以後一份合同(即補充協議)約定為准。 林小姐不能要求發展商支付從合同約定的交樓日起至今的違約金,因為林小姐與發展商在補充協議中已明確,林小姐同意順延交樓日期180天,故此林小姐只能要求發展商支付從新的交樓日期至今的違約金。同時,因林小姐與發展商在補充協議中變更了違約金比例,只能以補充協議的違約金計算方式來計算違約金。 建議消費者在簽訂合同後,遇到發展商提出簽訂補充協議的情況,一定要小心審核合同條款,往往陷阱就藏在這些補充協議中。
❸ 簽訂購房合同以後,再追加了首付房款額,需要更改合同或簽訂補充協議么
一般來說,以實際支付房款的書面憑證為准,不影響合同的主體,更改合同沒有必要。實在不放心,在約定的其它事項中說明首付款的支付額度實際為多少即可。
❹ 簽定購房合同時一定要簽補充協議嗎
網友提問:簽定合同時一定要簽補充協議嗎? 專家回復:大部分開發商都會要求購房者簽署由其單方提供的補充協議,以限制購房者的權利,甚至採用一些不平等條款侵害購房者利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不可抗力:導致發展商逾期交付房屋的原因很多,不可抗力即是其中之一。由於相關法律規定難以對不可抗力事件一一列明,發展商通常會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作擴大性解釋,例如將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重大技術問題或其它發展商不能控制的因素列入不可抗力的范圍,以規避由於逾期交付房屋而需承擔的違約責任,對此購房者應該在補充協議中盡量明確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在出現不可抗力時發展商應該提供政府主管部門、公證機構或專業鑒定機構的證明性文件才能作為其免責的理由,同時約定當不可抗力事件導致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限時,購房者有權終止合同,要求發展商退還已經支付的全部款項,或者就逾期實際天數要求發展商給予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2、關於分攤建築面積:作為房屋總建築面積的一部分,分攤面積的多少,直接影響購房者實際獲得的使用面積。對此盡管《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建築面積分攤暫行規定》等法規作了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個別發展商仍然將經營性用房、人防工程或其他與房屋無關的面積調整實測面積和暫測面積的誤差。購房者可以參照上述有關規定,認真審核發展商在補充協議中列明的分攤范圍,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部分堅決要求予以刪除。或者在補充協議中明確所購房屋的實際使用率,即實際使用面積與房屋總建築面積的比率,當發展商交付的房屋達不到約定的標准時,購房者即可以選擇退房並要求發展商承擔違約責任。 3、關於裝修標准:對於預售商品房,特別是約定了精裝修的預售商品房,購房者一定要明確該等商品房的裝修標准,防止被發展商以"進口"、"高級"、"先進"等不明確的表述誤導。建議在補充協議中詳細約定與房屋有關的所有內外裝修、設施設備的種類、型號、品牌顏色、位置、可以參照的市場價格、達不到上述標準的違約責任等,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 以上是購房者在簽訂發展商提供的補充協議中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由於標准文本在內容上的局限性,以及購房者個性的多樣化,購房者應主動向發展商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並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予以明確。 關於發展商在促銷過程中的承諾。為配合商品房的銷售,發展商或個別銷售人員都會通過口頭介紹、廣告宣傳等方式在促銷過程中就與商品房有關的小區環境、會所、托幼、學校、醫院、停車位、物業管理等方面做出承諾。上述因素直接影響購房者的居住和生活質量,實際是構成房屋價格的一部分,如果不能兌現,必定會使購房者的期望值大打折扣。對於發展商做出的種種承諾,一定要不厭其煩,一一在補充協議中予以落實,並明確發展商違反該約定的違約責任。
❺ 購房合同簽訂了還可以取消嗎或者是能不能再簽一個補充協議
這種情況使得你的境況的確比較被動,合同簽訂的時候都是你們雙方合意的結果版,如果要更改合同也權應當是雙方同意方能變更。你可以試著與對方協商變更合同內容,或者簽訂補充協議,也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如果對方同意則好,不同意的話就有點難辦了。
如果對方不同意更改合同或者簽訂補充協議,你可以再付款時間上嚴格的要求對方。例如,三個月內付清一般的房款,如果對方沒有付清,你可以發出通知,要求對方在十五日內(不一定非得十五日,只要是合理期限內就行)付清合同約定的房款,否則將解除合同。如果你擔心對方在合同履行期間反悔,那麼你除了收取之前的定金不予返還之外,還可以要求對方按照市場房屋出租價格支付你在房屋被對方佔用期間的損失,如果還有其他損失,也可以要求對方承擔(如房屋損壞等等)。
如果房屋現在價值比你簽訂買賣合同的價款高出5萬以上,那麼你也可以考慮單位違約,解除合同,但是要返還對方雙倍定金,即10萬元。
❻ 購房合同簽了,部分貸款金額直接付現金,需要簽補充協議嗎
無法操作。部分貸款金額直接付現金啥意思? 貸款放款那一刻起 你已經把房款給開發商結清了 何須再付現金簽協議。 拿到購房發票就可以了。
❼ 同時簽訂的購房合同與補充協議上約定交房日期不一樣,該以哪份約定為准
一般來來說,合同有主合同和補充協議源的說法,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沒有明確或者進一步進行詮釋的一種完善,通常情況都是主合同在先,補充協議在後,像您說的這種主合同和補充合同同時簽訂的,在正常的情況下,還是會以補充協議上面的內容為準的,您對法律常識的疏忽導致您沒有仔細審閱補充協議,只能說是開發商鑽了空子,但是您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了,而且補充協議內容並不存在對方重大隱瞞或者顯失公允,是有效力的。
能問下,您本人在補充協議上也簽字了嗎?如果您只在主合同上簽字,而沒有在補充協議上簽字,就算附有補充協議,也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因為您的主合同上補充協議附件一欄是空白的,說明在您簽訂主合同的時候,還沒有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另一份合同,也必須是您和開發產雙方共同簽訂才產生法律效力的。
❽ 簽完購房合同後,售樓處的人讓再去簽一份補充協議,請問簽補充協議的時候有什麼葯注意的么
注意的就是那份協議是不是又把你的便宜給收回去了,注意內容吧。
❾ 簽訂購房合同時,應該怎樣寫合同補充協議
您好,
一、約定公攤建築面積
公攤面積比例和位置由於公攤屬於隱性面積,不僅要有一個具體的公攤面積的數字,而且要約定公攤的是哪一部分,要確定公攤的位置。另外,贈送面積可能佔用了公攤,比如頂層樓台、一樓庭院等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贈送。
因此對此,購房者要對房屋的得房率進行具體的約定,如果收房時得房率不達標,購房者可以依據合同,選擇退房並讓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二、明確裝修標准
購房者容易被精緻的樣板間所迷惑,但實際入住後各種問題卻頻頻顯現,不可謂不糟心。
因此,在協議上應就裝修標准進行具體的約定,如施工節點,在隱蔽工程覆蓋之前,必須購房者到場查看並簽字才繼續施工;不要籠統的約定使用進口材料、高級材料等表述,要明確使用什麼品牌,甚至包括顏色等。
三、明確房屋所有權證辦理的時間
因為購銷合同里通常沒有說多長時間把產權證辦下來,這通常在補充條款里約定。如果因為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房屋產權證無法辦理,應該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把開發商的承諾寫進補充協議
開發商的其它承諾、開發商的促銷手段花樣百出,比如贈送面積、學校學位、停車位等等,有的承諾樓盤周邊會建有商場、醫院、學校等配套,收房之後業主才發現並被騙了,而開發商卻拒絕承認曾經許下承諾。
為了維護自身利益,最好在補充協議中將承諾一一寫清楚,並註明違約責任。
五、貸款辦不來的責任約定
大多數購房者買房都會採用貸款的方式,但是貸如果銀行不同意對購房者進行放貸,或者公積金管理拒絕貸款。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購房者應該約定如果個人原因貸款辦不成購房者可以變更付款方式或者要求退房。
六、物業管理問題
補充協議中應該對物業的責任和具體物業費標准進行約定。多數開發商會自己成立物業來管理小區。購房者容易把物業和開發商視為一體,但實際上他們是各自獨立的法律主體,購房者和他們是不同的法律關系。
七、明確退房的責任
如果由於開發商自身原因而需要退房的情況發生,那麼購房者在補充協議中要約定詳細開發商是什麼樣的責任。最重要的是要寫明在確定的日期內開發商退還房款、裝修款等,賠償違約金,甚至包括銀行的利息、罰金等。
❿ 如何簽訂購房合同補充協議,簽訂補充協議應注意什麼
目前法律賦予的這項基本權利卻沒有被購房人充分利用。有些購房人要麼對開發商提出的補充契約可能產生的法 律後果不甚清楚,要麼過於相信開發商的口頭承諾,要麼認 為開發商擬定的補充契約不能修改。尤其是那些匆忙交付定 金後,認購書中又標明「如不簽約,定金扣除」的購房人, 更因擔心定金損失而被迫接受開發商擬訂的補充契約。 結果,開發商通過補充契約將正式契約中房地產管理部門用來確保購房人利益的條款加以修改或刪除,使其應當承 擔的法律責任得以豁免或減輕。則購房人的意思卻絲毫沒有 在補充契約中體現出來。一旦發生糾紛,補充契約對購房人 的權利缺乏保障,購房人又無法住所開發商的口頭承諾追究 其違約責任。 例如:有的開發商在提供的補充契約文本中還將正式預售契約中「房屋交付時應提交《建設質量合格證書》和測繪 實測數據」修改為「提交臨時證明文件」。又如有的開發商交「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石灰質不能及時解決、為配合政府法規而引致的延誤、市政配套的批准與 安裝的延誤或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均作為免責事項 寫入補充契約。 根據新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正式契約與補充契約內容不一致的,以補充契約為准。據此,以上兩例補充條款產生的 法律後果,一是賣方交付房屋時提交不出正式契約規定的法 律文本應屬違約行為,但通過補充契約的修改,購房人無法按正式契約規定的內容追究賣方的逾期違約責任;二是賣方 逾期交付物業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可能因補充契約規定的免 責事由的存在而被免除或被降到最低。相應地,購房人的風 險卻因此大大地增加了。 為了降低購房風險,希望購房者在簽訂補充契約時一定要拒絕以上類似條款,同時,盡可能地將自己的真實意思及 賣方的承諾體現在補充契約中。有時開發商在廣告或銷售過 程中會給出許多誘惑的承諾,如房屋使用率、公共配套設施 的設 1、開發商對其主體資格及相應批准文件真實性的承諾; 2、所售物業及其相當土地面積未設定抵押、留置權的承 諾(主要為避免因此造成購房人無法正常行使產權人的權 利); 3、房屋使用率、面積誤差、合同面積分攤的處理辦法; 4、房屋交付的時間、地點、風險、轉移、責任分擔等具體辦法; 5、公用配套設施的交付時間、狀態等。 6、房產證的取得時間; 7、如購房人選擇按揭貸款,則應約定如按揭不成,購房人採取的付款方式及具體處理辦法; 8、與正式契約不一致的合同變更、解除條件及其他當事人雙方變人應當約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