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物權
㈠ 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的關系
民法通則是民法的「基本法」,內容涵蓋民法各部門法包括(物權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類似於民法各部門法的「母法」,但在法律效力上不是高於民法各部門法,有時反而低於民法部門法。相對於民法通則,這些民法部門法都是「特別法」。而特別法的效力高於一般法。
民法調整的主要是財產關系,也有少量法律調整人身關系,如婚姻法。因為第一部婚姻法制定於1950年,比民法通則早(制定於1986年,2009年修正),所以民法通則沒有涉及婚姻人身關系,
㈡ 侵權糾紛與物權糾紛的區別
物權是絕對權,侵權是相對權。
通常理解物權是所有權,侵權是債權。
㈢ 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行為所生之債權請求權有何區別
首先復,在性質上不同制。物權請求權就是是什麼性質的權利在民法理論上尚有爭議,但大多數學者認為,此種請求權的性質是物權。而債權請求權的性質是債權,是一種相對權。
其次,內容不同。物權請求權包括:排除妨害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而債權請求權的內容主要是財產的給付或一定行為的履行。
第三,效力也不一樣。由於物權請求權的性質是物權,顯然具有優先與債權的效力。當同一物上既有物權請求權又有債權請求權時,物權優先於債權。
第四,請求權產生的條件不一樣。侵權行為請求權的產生一般要求加害人有過錯,而物權請求權無須舉證加害方的過錯。
最後,保護方法也不一樣。前者採用物權的保護方法,後者採用債權的保護方法。侵權行為而生的請求權可以要求加害人賠償精神損害,這一點在物權請求權中沒有。
我大概只能回答成這樣了,你看還應該怎麼來補充呢?求教於大家。
㈣ 物權法適用於土地被侵權嗎
物權法范圍的問題適用物權法來處理,侵權法的問題適用侵權法來處理。
㈤ 試述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的關系
物權請求權,又稱物上請求權,是指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礙或者有被妨礙之虞時,物權人為恢復其物權圓滿狀態,得請求妨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對於侵權民事責任方式的規定中,《民法通則》規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責任形式。 2007年《物權法》頒布實施以後,物權請求權已作為一種獨立的請求權,該法第34條、第35條、第36條分別規定了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
侵權請求權本身是一個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於債的關系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在公權力不法侵害私權利的情況下,民事主體可以依據私權所產生的請求權,主動要求公權力機關糾正不法行為,如果不能實現,將進一步提起訴訟。這樣可以增加權利保護的途徑,強化公民的權利保障意識。
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是保護物權的兩種不同方法,二者的主要區別表現在:
(1)物權請求權的實現或物權性民事責任的承擔,權利人無需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因為,權利人僅僅要求將受到妨害的物權恢復到其完滿狀態。而受害人慾請求行為人損害賠償者,則應證明其實施侵權行為時主觀有過錯。
(2)物權請求權的實現不以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為前提。而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現有財產或非財產性損害。
(3)債權請求權的行使有訴訟時效的限制,而物權請求權很難適用訴訟時效。
(4)物權請求權的行使主體並不局限於物權人本身,因為物權請求權是與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對物的佔有構成侵害或妨礙的,物的持有、佔有者即可行使此項請求權。如租賃物的承租人對他人侵害租賃物的行為可以提起訴訟行使上述權利。因此,這是一種對物訴訟。而債權性請求權的行使是以相對人為對象,且以權利人受到實際損害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損害者才可以侵害方為被告提起訴訟,故這是一種對人訴訟。
㈥ 民法案例題 關於侵權責任 物權糾紛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㈦ 《民法通則》 《物權法》中對相鄰的法則和義務。對於侵害相鄰權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一、關於相鄰權的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物權法》
第七章相鄰關系
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雜訊、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二、侵害相鄰權的法律責任,以及規范相鄰權人的義務主要體現有《民法通則》、《物權權》、《侵權責任法》中:
《民法通則》第83條,「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物權法》第84條至第92條進行了相應的法律約束與規范;《侵權責任法》的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五條也進行了規范。
《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㈧ 著作權侵權責任中停止侵害為什麼是物權之訴的概念
首先,這個不是物權之訴。是知識產權之訴。
其次,知識產權與物權一樣,都具有對世性。
最後,基於兩者都未絕對權,在保護方面具有相同性,可以適用類推(這與刑法不同)。
㈨ 侵權強占物權返還
租賃權抄屬於債權,不屬於物權。承租人不能以用益物權人的身份請求無權佔有人返還。基於租賃合同,承租人取得一種佔有權,當這種佔有權受到惡意侵犯時,承租人可以以佔有權人身份,請求無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承租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承租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佔有人(承租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