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延展
① 租房到期後未續簽是否視為合同自動延伸
是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續租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第六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的補救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 租期不明的處理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1)合同延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合同的形式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基本義務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基本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 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未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租賃物的維修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② 合同完成後再約定補充協議有沒有法律效用
問題說的不是很詳細!這個延伸條款是本來就沒有,沒注意。還是雙方再約定一個補充內協議。容如題所說,如果合同到期後,雙方又約定補款,那麼這個條款是什麼,如果針對履約時間又來一個約定,合同仍然有效,如果是別的內容,那使合同繼續有效,那麼對履行時間還要再行商定。
③ 請問合同中如訂有「合同到期後,雙方如無異議,視為合同自動延續」條款是否有效
該條款有效。至於5年後,此條款應該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可以再行協商處理。
④ 購房合同的附件四延期交房的延展期是什麼意思
延展期意思就是約定交房日期10月20日,但是有了這個延展期72天,在10月20日之後的72天之內交房都不算違約
其實這個是開發商鑽法律的空子。。。
⑤ 合同里 什麼是自然延伸的責任繼續有效
您好,這是該公司自己規定的條款,意思大概是合同履行完畢之前,相關責任繼續有效。僅供參考。建議當面咨詢律師。
⑥ 保險代理合同有效期為1年,後延展3年滿,3年後未續簽,這幾年是屬於代理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呢
就是代理合同,不屬於勞動關系,因此保險公司不用交社保。這也不是無限期合同。最多四年。一般會給你從做一下
⑦ 合同法對合同期滿後自然延展如何規定
這種約定是合法的,但是這種約定的前提是合同主體對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順延無爭議,如果一方提出變更合同部分條款或是改變權利義務的約定內容的,雙方應通過協商重新簽訂合同。
⑧ 房屋承購經濟合同中的延伸服務包括哪些
開發商辦理初始登記是自己辦理房產證的必要前提條件。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專34條的規定,房屬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其需要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通常主管部門辦理初始登記所需時間大約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後的兩三個月之後,可以向開發商詢問辦理初始登記的情況,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產交易信息網站進行查詢。為確保自己的利益,在《購房合同》中應對開發商辦理初始登記的時限加以約定,尤其是開發商辦理初始登記的最後期限以及辦理完畢後的「及時通知義務」等,明確不及時辦理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⑨ iOS中協議和延展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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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倉庫租賃合同的拓展延伸
有關商品房屋租賃的規定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的有關倉庫租賃的主要規定如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2、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並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
3、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4、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5、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6、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