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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管理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06 15:18:56

㈠ 我村要建經營性公墓,個人投資,鎮上主導,與村簽訂協議,就想開工,村民不同意,怎麼辦

村裡要建抄經營性質的公墓,個人投資,鎮上主導,這件事當然要與村民委員會簽訂協議。而要在村裡建,必須徵得村民同意。在村裡建經營性公墓,涉及的事情比較復雜。村裡的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全體村民,你要征地,就要給予必要的土地補償資金。資金的多少,要經過雙方協商。同時也需要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個人也好,集體也好,經營的前提必須是合法的。如果經過協商,村委會同意,村民不同意,那就最好不要急著開工,應該耐下心來說服村民同意,把你的經營給村裡帶來的收益明確告訴村民,我想村民是會同意的。

㈡ 我一公益墓園投資入股者,當初只簽了個股份協議,現墓園不承認我這個股東,不讓參與經營和任何事,現鬧僵

找個律師進行咨詢,效果更好,避免進入誤區

㈢ 縣政府與企業簽訂合同,由企業在當地獨家經營50年殯儀館及公墓,這樣的合同有效嗎

無效。
法律依據如下:我國《殯葬管理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版的殯葬管理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由此可見,這只是單方面的審批事項,企業與縣政府之間並不是平等民事關系主體,是不能以合同代替行政審批權的,即使雙方簽訂了合同,也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㈣ 由於開發商隱瞞公墓不利重大因素簽訂的合同怎麼辦

這樣的合同無效,有法律依據的,可以告開發商。

㈤ 公共陵園裡面的墓地買的時候需要什麼手續或者合同

1,購買公墓需要死亡證明和家屬的身份證。家屬和公墓管理部門簽訂合同,約定墓地專使用期限、到期續費辦屬理等事項。
2,對於一些福利性公墓,針對特殊照顧人群的,還需要提供低保證、軍人殘疾證、烈士證、五保供養證等相關證件。

㈥ 公墓經營協議怎麼寫

XX市公墓管理辦法(摘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公墓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的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區域內經營、使用公墓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公墓,包括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埋葬地。經營性公墓是為公民有償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
第四條(主管部門)
上海市民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公墓管理的主管機關,其所屬的殯葬事業處具體負責本市公墓的管理工作。區、縣民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公墓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建墓原則)
公墓的建立應貫徹節約用地和移風易俗的原則。
第二章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禁止擅自建墓)
本市對建立公墓實行許可制度。未經批准,不得建立公墓。
第九條(申請條件)
申請建立經營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的,應當具備政府規定的相關條件。
第十條(申請手續和提交材料)
申請建立經營性公墓或公益性埋葬地的單位,應當向墓址所在地的區、縣民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許可證)
市民政管理部門對批准建立經營性公墓的單位,在公墓建成後,核發《公墓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擴大用地)
申請擴大經營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地的用地單位,按照本辦法建立公墓的程序規定辦理.
第三章經營和管理
第十五條(證明、合同、證書和禁止事項)
公墓經營者應當憑殯儀館(火葬場)出具的火化證明出售墓穴,與認購墓穴者簽訂墓穴合同並發給墓穴證書。
第十六條(墓穴佔地和用地標准)
公墓內墓穴的佔地面積不得超過公墓總面積的百分之六十。
墓穴間道寬度不得低於零點六米。
公墓經營者出售的單穴墓用地不得超過一點五平方米,雙穴墓用地不得超過三平方米。
第十七條(禁售壽穴)
禁止出售壽穴,但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壽穴除外。
禁止出售家族墓、宗族墓。
第十九條(公益性公墓和埋葬地禁止對外經營)
從事公益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業務的單位,不得進行公墓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墓穴使用權屬)
墓穴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十年。
墓穴購買者不得轉讓或者買賣墓穴。
第二十一條(變更墓地用途)
申請改變經營性公墓墓地用途的單位,應當報區、縣以上政府、規劃管理部門和市民政府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禁止迷信活動)
禁止在公墓內燃燒錫箔、紙錢、紙扎迷信用品和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四條(收據)
公墓、公墓業務代辦處的經營者應當使用由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殯葬服務專用收據。
第二十五條(公墓維護費)
認購墓穴者應當按期向經營性公墓的經營者繳納維護費。對連續三年不繳納公墓維護費的,經公墓經營者發涵通知,仍未繳納的,由公墓經營者在本市主要報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仍未繳納者,對該墓穴作無主墓處理。
維護費專項用於公墓墓穴全部出售後公墓管理的開支,禁止將經營公墓的維護費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公墓的維護)
公墓經營者應當維護公墓內的秩序,負責公墓的綠化和墓穴的維修、保養。
第二十七條(維護費的審核)
維護費的繳納標准,由市民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核定。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民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民政管理部門按本辦法有關罰則部分,予以處罰及罰款。
第二十九條(其他部門的處理)
凡涉及違反公安、工商、規劃、土地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處罰決定書和罰沒款單據)
市民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民政管理部門作出行證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三十一條(滯納金)
經營性公墓、公墓業務代辦處的經營者不按規定期限繳納公墓管理費的,每逾期一天徵收千分之五滯納金。
第三十二條(妨礙職務處理)
拒絕、阻礙民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民政管理人員的要求)
民政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紀守法,秉公執法。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寄存類骨灰葬)
壁葬、塔葬以及長期骨灰寄存室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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