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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轉讓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06 17:29:46

1. 怎麼寫房屋權益轉讓協議

甲方: (賣方) 乙方: (買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上海市 權益轉讓事宜,簽定本協議,協議內容如下: 一、該房屋權屬狀況如下:
1、甲方於______年___月____日於上海市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稱發展商)訂立《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該合同約定:甲方以人民幣_______元整的總價款購買上海市 房屋(以下稱該房屋),上述預售合同已有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備案,甲方尚未取得該房屋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乙方已全面了解該房屋的上述情況,仍表示願意購買該房屋;
2、有關內容詳見所簽定的《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甲方保證其與發展商簽署的上述《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內容屬實,並且甲方保證該房屋無任何其他權利限制,若有甲方願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乙方以總房款人民幣______元整買賣該房屋,甲、乙雙方間的實際付款方式如下:
1、 乙方於簽約後五日內以匯款方式,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幣_______元整; 2、乙方於甲、乙雙方至房地產交易中心辦妥權益轉讓手續當日,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幣_______元整;
3、雙方同意房款可以人民幣或美元計價,若以美元計價則依交款匯兌當日中國銀行公告之匯率標准辦理,雙方各無異議。 三、甲方的義務為:
1、甲方負責獲得發展商同意,進行房屋的權益轉讓;
2、甲方應依中介方通知五個工作日內到上海市______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辦妥該房屋權益轉讓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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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應於乙方付清全部房款當日將該房屋有關資料交付給乙方,待發展商交房時直接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四、乙方的義務:
1、乙方負責支付該房屋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等相關進戶費用; 2、該房屋的維修基金由乙方承擔;
3、乙方應依中介方通知五個工作日內到上海市______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辦妥該房屋權益轉讓手續。
五、若甲方在甲、乙雙方辦理該房屋的權益轉讓手續期間,反悔不出售該房地產給乙方,則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同時甲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總房款的1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並且甲方應返還乙方支付的所有房款;
六、若乙方在甲、乙雙方辦理該房屋的權益轉讓手續期間,乙方反悔不購買上述房地產,則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同時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總房款的10%向甲 方支付違約金;
七、若乙方未按本協議時間交付甲方房款,每逾期一日,應支付甲方違約金(違約金為乙方未付款的萬分之三)。逾期超過三十天,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議,乙方應支付甲方本協議約定的總房款的10%作為違約金;
八、甲、乙雙方約定,如因發展商原因導致雙方不能辦理該房屋的權益轉讓事宜。則雙方應依中介方通知三天內依本協議總房款及其他條款約定另行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逾期達15日,則視為違約,同時違約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總房款的10%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2. 合同權利轉讓是什麼意思,合同權利轉讓的原因

合同權利轉來讓是指不改變合同的源內容,合同債權人將其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享有。合同權利轉讓可分為合同權利的部分轉讓和合同權利的全部轉讓(《合同法》第79條)。在前者場合,受讓的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權人共享債權。按照轉讓合同約定,原債權人與受讓部分合同權利的第三人或者按份分享合同債權,或者共享連帶債權。如果轉讓合同無此約定,以共享連帶債權論。原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的,該第三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關系中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

3. 什麼是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對內效力

一、什麼是合同權利轉讓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合同債權人將其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享有。合同權利轉讓可分為合同權利的部分轉讓和合同權利的全部轉讓(《合同法》第79條)。在前者場合,受讓的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權人共享債權。按照轉讓合同約定,原債權人與受讓部分合同權利的第三人或者按份分享合同債權,或者共享連帶債權。如果轉讓合同無此約定,以共享連帶債權論。原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的,該第三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關系中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
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內效力
所謂合同權利轉讓的對內效力,是指合同權利轉讓在轉讓雙方即轉讓人(原合同債權人)和受讓人(第三人)之間發生的法律效力。此種效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地位的取代。
合同權利轉讓生效後,在權利全部讓與時,該合同債權人即由轉讓人變成了受讓人,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如果僅僅是權利的部分轉讓,則受讓人加入合同關系,與轉讓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
(二)從權利隨之轉讓。
《合同法》第81條規定,債權人讓與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隨同債權一並轉移的從權利一般包括:擔保物權;保證債權;定金債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三)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並告知受讓人行使合同權利所必要的一切情況。《合同法》對此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該義務構成讓與人的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
(四)讓與人對其讓與的合同債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由於債權讓與本身是一種合同行為,因而當轉讓債權為有償時,在瑕疵擔保問題上可以准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五)轉讓人在某項權利轉讓給他人後,不得就該項權利再作出轉讓。如果發生重復轉讓的行為,一般認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有償讓與的受讓人優先於無償讓與的受讓人;全部讓與的受讓人優先於部分讓與的受讓人;在先的受讓人優先於在後的受讓人---以上答案由家律網整理提供

4. 合同權利轉讓的效力

轉讓合同權利的內部效力
1)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權利,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如果是部分轉讓,則受讓人加入合同關系,成為與原債權人共享合同權利的新債權人。
2)合同權利轉讓時,受讓人取得與合同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保證債權、擔保物權、完全債權、違約債權等,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81條)。
3)讓與人應將合同權利的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其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具的借據、票據、合同文書、往來電報信函等。
4)讓與人對轉讓的債權負擔保責任,凡因債務人主張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事由而使受讓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讓與人應當負責。
轉讓合同權利的外部效力
1)在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
在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因轉讓通知,雙方完全脫離合同關系。讓與人不得再受領債務人的履行,債務人也不得再向讓與人履行原來的債務。否則,在前者場合,成立不當得利;在後者場合,不發生清償效果,債務人仍須向受讓人履行債務。但債務人接受轉讓通知前向原債權人所為的履行仍然有效,原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為的債務免除也有效。2)在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
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後,即應當將受讓人作為債權人而履行債務。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而成為新債權人,享有和原債權人同樣的權利。
為了保護債務人不因轉讓合同權利而受損害,債務人接受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均可向受讓人主張(《合同法》第82條),此處之抗辯,包括債權不發生、債務未屆清償期等。
債務人接到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到期債權的,債務人可以依據抵消規則向受讓人主張抵消(《合同法》第83條)。
合同權利轉讓後,債務人還可因某種事實取得對於受讓人的抗辯權。例如合同權利轉讓後時效完成,債務人依此可拒絕履行;終期到來時,債務人可主張合同終止等。

5. 合同權利轉讓的特點有哪些

摘要:適應債權流通化、資本化的發展趨勢,我國新頒布的《合同法》第五章,確立了合同權利轉讓制度,這無疑有助於債權財產價值的擴展及其在現代民法的優越地位的發揮。但我國《合同法》對合同權利轉讓條件的規定較為簡略,為了正確地理解和適用這一制度,本文對被讓與合同權利的有效性和不完整性、合同權利可讓與的范圍、讓與合意的內容和形式、合同權利讓與對債務人的通知義務等進行了充分細致的研究。 關鍵字:合同權利讓與,有效性與不完整性,可讓與性,讓與合意,通知義務 債權讓與制度的發展經歷了一個漫長而復雜的演變過程。早期羅馬法,認為債是連結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法鎖,變更其任何一端,都將使債的關系失去同一性,因而絕對禁止債權讓與。 但是隨羅馬社會簡單商品經濟的發展,這一規則面對貿易的發展受到沖擊,因為既然債具有財產制度的明顯特點,就不可能遲遲地不變為貿易的手段。 以債為法鎖的觀念遂發生動搖,人們逐漸認識到物權與債權同為財產權,物權既然可以轉讓,債權為何不能?而且從充分利用債權作為一項財產的角度看,債權的流通十分必要,況且債權讓與限定在不變更債的內容的范圍內,那麼權利人為誰,對債的關系影響不大,在這種觀念的作用下,債權讓與制度開始萌芽。 債權讓與制度從萌芽到確立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先是在不違背債權不得讓與原則的前提下,通過債的更改進行債權的移轉。然而債的更改乃是消滅舊債而創設新債,從而割裂了新債與舊債之間的連續性和同一性,難以實現債權讓與的目的。其後隨著法鎖觀念的動搖,債權不得讓與原則逐漸被突破。適應現代法學的發展潮流,此次新頒布的我國《合同法》第五章確立了合同權利轉讓制度,但內容較為簡略,為了正確理解和適用這一制度,茲就合同權利轉讓的條件做如下闡述: 一、讓與人須存在有效的合同權利 有效合同權利的存在,是合同債權讓與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無效的合同權利讓與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合同權利讓與他人,都將因標的不存在或者標的不能而導致債權讓與合同無效,讓與人對受讓人因此而產生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有效的合同權利,是指該合同權利真實存在且並未消滅,但並不意味該合同權利一定能夠得到實現,也即讓與人僅負有保證被讓與合同權利確實存在的義務,而並不負有保證債務人能夠清償的義務。 對有效的合同權利,應進行從寬解釋,不要求該合同權利必須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債權。以下幾類特殊債權也可以作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 1.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合同權利。由於訴訟時效完成消滅的是勝訴權,其實體合同權利仍然存在,所以這種債權是一種效力不完全的債權,沒有強制執行力。但是還存在著債務人履行的可能性,並且債權人對這種合同權利債務人的履行仍享有保持力,所以這種合同權利仍然可以成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但以這種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合同權利作為標的進行讓與的,讓與人對受讓人有告知的義務,讓與人沒有告知的,受讓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讓與合同,或者要求讓與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此外,已經被債務人拒絕的超到訴訟時效的合同權利,則不得成為債權讓與的標的。 2.可撤銷的合同權利。這種合同權利在撤銷權行使之前,並非當然無效。因而可以成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如果讓與人即為享有撤銷權的人,其轉讓合同權利的行為即可視為撤銷權的拋棄,此時被讓與的合同權利則可視為確定有效的合同權利;如果是債務人享有撤銷權,並在合同權利轉讓後行使了撤銷權,從而使被轉讓的合同權利消滅,則成立讓與人的履行不能。 3.內容不確定的合同權利。例如,報酬尚未確定的承攬合同債權、享有選擇權的合同債權等。這種合同權利雖然合同內容在轉讓時尚未確定,但是可以按照一定方法確立的合同權利,因而不影響其價值的存在當然可以轉讓。 4.作為權利質押的合同權利。這種債權本身具有一定的負擔,其效力不完整,但其價值除了設定質押范圍外,尚存在剩餘價值的,就剩餘部分價值仍然可以轉讓。此外,質押的實行具有或然性,如果被擔保的債務人依約履行債務,被質押的債權即可從中解脫出來,成為完全債權,所以被設定質押的債權的讓與,就如同被設定抵押的房屋仍然可以買賣一樣,要由受讓人承受一定風險。當然,之所以仍然可以讓與已經設定質押的合同債權,最為根本的原因在於設定質押並未轉移合同的權利,合同債權人對設定質押的合同權利仍有處分權。 5.將來的合同債權。一般而言,可以成為合同權利轉讓標的的債權,應是現存的是已產生的合同債權,對於將來的債權能否進行轉讓,則是一個重要的理論問題。所謂將來的債權(Kuenftige Forderungen),是指現在尚未存在,但將來有可能發生的債權。將來的債權主要包括三種:一是附停止條件或附始期的法律行為所構成的將來的債權,即附停止條件或始期的合同權利。此種合同權利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必須待特定事實產生(如條件成就或始期到來),才能成為現實的債權;二是已有基礎法律關系存在,但必須在將來有特定事實的添加才能發生的債權,如受委託人將來為委託人處理事物支出費用得請求償還的債權、將來的租金債權等。德國學者稱之為「生長中的權利」或者「生長中的法律關系」,認為與預告登記的權利、申請專利所產生的權利、遺失物拾得人的權利有同一性質,是一種期待權;三是尚無基礎法律關系存在的將來債權,被稱為「純粹的將來債權

6. 合同權利轉讓的效力,哪些合同權利不能轉讓

不能轉復讓的合同權利包括:(制1)依合同權利性質不得讓與的債權。主要有:基於人身性質的債權;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債權;以特定的人為基礎的債權。(2)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當然不能轉讓。

7. 權益轉讓合同里 交易是真正的 什麼意思

某種現實或者潛在的利益交換,將自己享有權益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轉讓給他人。

8. 合同權益怎麼轉讓,合同權益轉讓協議的範本

馬穎秋律師解答: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問題,合同權益轉讓時需簽訂合同權益轉讓協議,具體的合同權益轉讓協議範本請看:甲方:_________注冊地址:_________企業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乙方:_________注冊地址:_________企業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鑒於:甲方與____公司於____年____月___日簽訂「___協議」,確定其雙方的 ____。甲方經重組於___年___月___日成立乙方,並在此等重組中已將其___等業務全部投入乙方。據此,甲、乙雙方在此簽訂轉讓「___協議」權益的協議,將該協議項下甲方的權利義務全部轉讓予乙方。並且該等轉讓已商得 ___公司同意。一、甲方同意將「___協議」中就甲方項下的全部權利義務無償轉讓給乙方,由乙方作為「___協議」的一方享有權利,並履行義務。二、乙方同意完全接受「___協議」中甲方的權利、義務,繼續作為「____協議」的一方與____公司共同遵守貼水協議的各項約定。三、甲、乙雙方均承諾並保證,就「___協議」之權利義務的轉讓與受讓安排,均已取得其各自有效充分的批准和授權。同時,雙方授權代表均已取得簽署本協議必要的授權。四、本協議生效後,乙方與____公司可就有關的____作隨時的協商,以利「____協議」的具體執行。五、凡因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提交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仲裁裁決將為終局裁決。六、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執行,其效力追溯至乙方成立之日,並報「___協議」之審批部門(國家計委)備案。七、本協議之附件為本協議之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八、本協議一式____份,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公章,並____公司確認後生效,各份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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