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徵
① 集體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徵
1、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系,促專進企業屬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
2、集體合同的主體是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
3、集體合同需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先行協商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4、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5、集體合同生效後,對用人單位和單位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②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勞動合同的特點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而制定的法律。根據勞動法看出,勞動合同具有以下幾點法律特徵:
第一,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結果,是以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且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由意思表示的內容來確定的。因而,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合同是一種雙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首先,合同的成立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其次,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須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再次,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達成一致,即達成合意或協議,且這種合意或協議是當事人平等自願協商的結果。因而,合同是一種雙方、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合同是以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首先,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在於為了各自的經濟利益或共同的經濟利益,因而合同的內容為當事人之間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其次,合同當事人為了實現或保證各自的經濟利益或共同的經濟利益,以合同的方式來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第四,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這其中包括: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合法,訂立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合同的形式必須合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合同的履行必須合法,合同的變更、解除必須合法,等等。
第五,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所謂法律約束力,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遵守合同的規定,如果違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③ 勞動合同法律關系有哪些特點
勞動法律關系的法律特徵。 勞動法律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范,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它有如下特點: 1、主體雙方具有平等和隸屬性。勞動法律關系成立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平等的主體,對是否建立勞動關系以及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內容等問題,雙方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確定。勞動法律關系建立後,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職工,處於提供勞動力的被領導地位;用人單位則成為勞動力使用者,處於管理勞動者的領導地位,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這一特徵使勞動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平等、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隸屬特徵相區別。2、它具有在社會勞動過程中形成和實現的特徵。勞動法律關系的基礎是勞動關系。只有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以實現社會勞動的過程中,才可能形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也就是勞動法律關系得以實現的過程。勞動過程形成和實現勞動法律關系,使勞動法律關系與市場、流通過程中形成和實現的民事法律關系區別開來。3、 勞動法律關系的要素包括:(1)、主體要素。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方是作為勞動者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勞動能力的我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即企業、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非工勤人員,以及其他通過勞動合同(包括聘用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及個體經營單位。(2)、內容。即指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雙方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3)、客體。勞動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的勞動行為。
④ 勞動法的基本特徵
1.勞動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側重保護勞動者,使其進行有尊嚴的勞動,通過法百律的強制彌補勞動者的弱勢地位。
2.強制性規范度與任問意性規范相結合,以強制性規范為主。勞動法大多屬於強制性規范,尤其是勞動強制標准,它是國家對用人答單位設定的義務,用人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不能降低標准,只能在最低標准之上專給予勞動者更好的勞動條件和工資...
3.在政府內部設置專門的部門執行勞動法,貫徹勞動法的實施,並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法的行為進行屬。
⑤ 勞動合同具有哪些特定的法律屬性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達成的協議,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其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並且按照意思表示的內容被賦予法律效力。同時勞動合同依照法律規定達成,所以,違法達成的協議則不是勞動合同,因此不受法律保護。
(2)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約定的是關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一方的權利是對方應該履行的義務,權利的行使受法律保護,義務的履行同樣受到法律的強制,不履行義務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達成的,以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法律行為,勞動合同必然是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
(4)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此處的地位平等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而不是指其他特定方面的平等。雙方當事人在協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候,不能因為性質的不同而處於不平等的地位。在勞動關系中,不存在上下級的關系,即使在行政上有隸屬關系的上級組織和下級組織之間,在訂立勞動合同的時候,也必須以平等的締約主體的身份來出現,任何一方都不能凌駕於另外一方之上。需要強調的是,勞動合同作為社會化合同的一種,為了實現合同正義,其平等性必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並側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利。
勞動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除有一般合同的特徵外,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的一方必須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私人僱主等;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勞動合同的標的是勞動者的勞動行為:以勞動行為作為勞動合同標的,要求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勞動者提供勞動本身便是勞動合同的目的。
(3)勞動合同一般有試用期限的規定:我國《勞動法》第2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19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者完成再生產的過程:勞動力有自然老化的過程,勞動力還有本身再生產的特徵。勞動者自身老化的需求和勞動力再生產的需求都需要以勞動者的勞動來滿足,因而成為勞動合同不可缺少的內容。
(5)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勞動過程的實現,而不是勞動成果的給付: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確立勞動關系,使勞動過程得以實現。
(6)勞動合同履行中的從屬性和非強制性:勞動者實施勞動行為時,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時間安排,必須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完成其勞動過程,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指示。但需強調的是,勞動者的人身不能強制。
(7)勞動合同權利義務的延續性:勞動合同權利義務的延續性淵源於勞動者勞動力再生產的自然屬性。這種延續性表現在兩個方面:①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勞動者即使未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在一定條件下對用人單位仍有勞動報酬的請求權,用人單位仍有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②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用人單位仍對勞動者負有相應的責任。
(8)勞動合同內容的法定性:合同的基本要義在於當事人雙方的合意,這在勞動合同中也是一樣的。有所不同的是,勞動合同的內容具有更多的法定性。
⑥ 勞動合同簽三年的好處,勞動合同有何法律特徵
勞動合同簽三年是好是壞,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這里不能輕易說是好是壞。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⑦ 勞動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勞動合同是勞復動者與用工單制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的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 3.勞動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性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⑧ 什麼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徵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回。
勞動合同的特徵: 答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 3.勞動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性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⑨ 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勞動關系的特徵:
(1)勞動關系主體之間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觀上的隸屬性。勞動關系主體雙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服務,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建立勞動關系。同時,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理所當然地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
(2)勞動關系產生於勞動過程之中。勞動者只有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在實現勞動過程中才能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關系,沒有勞動過程便不可能形成勞動關系。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勞動法所涉及的范圍只限於勞動過程之中,不應包括未形成勞動關系之前的就業過程。但是,由於我國是一個勞動力資源大國,就業問題成為一個社會問題在今後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都關繫到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穩定。同時就業與勞動關系又有特別緊密的聯系。因此,我國的《勞動法》將就業納入自己的調整范圍,是出於我國實際的考慮,不能因此將就業也歸於勞動關系的范疇。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關系具有排他性。勞動關系只能產生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發生的社會關系不能稱之為勞動關系。同時,作為自然人的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任何勞動者都不能與二個用人單位同時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任何二個用人單位也不得同時與一個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具有排他性。至於現實社會中存在的靈活就業者,比如作家、自由撰稿人、小時工等,他們可以和不同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筆者認為靈活就業者在本質上並沒有違背勞動關系排他性,因為靈活就業者在工作時間上是相互錯開的,依然符合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規范,只不過這「同一時間」更為靈活、更為具體而已。
(4)勞動關系的存在以勞動為目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是為了實現勞動過程,為社會生產或社會產品提供服務。勞動者的勞動成果歸屬於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勞動者是在用人單位組織指揮下,為了最終實現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勞動的。相應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實施勞動行為提供有利條件和物質保障,並向勞動者支付合理的報酬。
(5)勞動關系具有國家意志和當事人意志相結合的雙重屬性。勞動關系是依據勞動法律規范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形成的,既體現了國家意志,又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國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作了明確的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關系的強制干預性質,同時當事人雙方對勞動關系的具體事項可以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自由約定,體現了契約自由的本質屬性。
⑩ 簡述勞動合同的一般特徵和法律特徵
勞動合同,也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它是指勞動者同企業、事業、機關單位等用人單位為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協議,勞動者加入某一用人單位,承擔某一工作和任務,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和其它規章制度。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有義務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的協議,提供各種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受本單位成員的各種權利和福利待遇。
勞動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徵:
(1)合同是法律行為,是設立、變更或消滅某種具體的法律的法律關系的行為,其目的在於表達設定、消滅或變更法律關系的願望和意圖。這種願望和意圖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過這種意思表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但這種意思表示必須是合法的,否則,合同沒有約束力,也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2)合同以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為目的。合同當事人的協商,總是為了建立某種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這種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權利義務關系就建立起來了。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必須履行自己所應履行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就是違反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主要表現為: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必須互相意思表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
勞動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徵外,還具有本身的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形式,以合同形式確立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中,一方必須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必須是企業等用人單位的行政,不能是企業的黨團組織或工會組織。
(3)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存在著職業上的從屬關系,即作為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後,成為另一方當事人企業等用人單位的一員,用人單位有權指派勞動者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屬於勞動者勞動職能范圍內的任何任務。這種職業上的從屬關系,是勞動合同區別於其他合同的重要特點之一。
(4)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即雙方當事人既是勞動權利主體,又是勞動義務主體,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有義務完成工作任務,遵守本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用人單位有義務按照勞動者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有權享受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保險和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有義務提供勞動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保護條件。
(5)勞動合同的訂閱、變更、終止和解除,按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