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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理解

發布時間: 2020-12-06 21:44:09

合同的含義

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一般所指的合同,只是合同之債的意義,這樣的使用表現在很多的情況下。但是,筆者認為,合同一詞的具體含義,應該根據其在實際使用的背景而決定其具體內涵,而不應該只是根據合同一詞通常使用的含義而決定。其實,除了合同一詞在一般的合同之債證明的含義外,還有物權證據的含義。

合同一詞的債的含義,是對合同一詞最為通常的使用方法,它在合同法里體現得最為充分,整個的合同法,其實就是一部針對各種合同之債的法律規范。對於這一點,大家是非常清楚的,在這里就沒有必要對這個問題作太多的陳述了。

在這里特別應該提出來的是,合同一詞的物權證明含義。合同一詞確實具有物權證據的含義,在很多方面都能夠得到證實,但是,很多人對合同一詞的物權含義沒有注意到,也沒有引起重視,總是認為合同一詞只有合同之債的含義。所以,在這里應該特別地提出來合同一詞的物權含義。對於合同一詞的物權詮釋,抵押合同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對於一般的抵押(即不需要經過抵押物登記的抵押)而言,只要當事人之間簽訂了抵押合同,權利人就取得了對抵押物的抵押權。抵押權就是一種物權,這在物權法的理論里是很清楚的。在這里,抵押合同實際就是抵押權的物權證據,權利人取得了該抵押合同,也就對抵押物享有了抵押權,即取得了抵押權的物權證明,抵押合同在這里就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合同之債的含義,而是物權證明的含義。從以上對一般抵押合同的分析,就知道了抵押合同在這里完全沒有合同之債的含義,而完全具有物權的含義,因為,當事人之間訂立抵押合同後,並不需要繼續履行什麼「給付」義務,請求對方為一定的行為才取得抵押權,而該抵押合同訂立後,權利人即取得抵押權。

順便說一下,在分析抵押合同問題,不能不說需要進行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因為,應該嚴格區分一般抵押合同和登記抵押合同。這個抵押合同就不再是物權證明了,而與一般的抵押合同不同,是一個合同之債的含義,因為,當事人訂立了該抵押合同,並不馬上取得對抵押物的抵押權,而是必須依據該抵押合同而履行一定的合同義務,到有關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才取得對抵押物的抵押權。當然,在這里,對於需要登記的抵押合同,與本文所要說明的問題沒有直接的關系,之所以說明,是為了免得引起對不同的抵押合同的混淆。

從前面所舉的例子就能夠說明,在一些情況下,合同一詞具有物權證明的含義。合同一詞不僅具有債的含義,也具有物權的含義。

從另外一個方面來看,對合同作物權證明的理解,與合同法對合同一詞的定義,其精神是一致的,並不矛盾。如上所述,合同法規定,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如果把合同作為物權證明來理解,物權關系也是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它是對物權關系的一個證明,所以,把挖掘合同的物權含義,與合同法對合同一詞的定義是不沖闖的。由此,可以從另外的一個角度來定義合同一詞,即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和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物權關系的協議。應該同時發掘合同一詞的債的含義和物權的含義,對合同一詞作這樣的理解,才算是對合同一詞含義的完整理解。

為什麼總是有人對合同一詞的物權含義不能理解,總是認為合同一詞只具有合同之債的含義,其最主要的原因是物權合同沒有一個履行的過程,與債上合同不一樣。對於這一點,確實應該作出具體的分析。對於合同之債來說,一般是在訂立合同之後,還有一個履行的過程,當事人才取得有關標的物的物權。但是,也應該看到,在有些情況下,合同訂立,當事人即取得對有關標的物的權利,比如買賣合同,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事人即時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那麼,該買賣合同的訂立,即是賣方完成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對於物權合同來說,一般情況是,物權合同成立,當事人即取得對標的物的物權。但是,對於物權合同不僅具有當事人即時取得物權的情況,也同樣具有當事人必須履行一定義務後才取得物權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就不再多說了。

所以,我們對合同一詞不應該按照習慣,認為它只具有合同之債的含義,也應該充分認識到合同一詞具有物權的含義。並且,對合同一詞作物權證明的理解,也是完全能夠符合合同法對合同一詞的定義的。

❷ 合同解釋的原則是什麼

合同的基本原則主要抄是:一、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自願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三、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四、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五、權利濫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❸ 合同的要約如何理解求答案

合同的要約又稱發盤、出盤、發價、出價、報價,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從一般意義上說,要約是一種訂約行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或相對人。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該條規定揭示了要約的性質及其構成要件。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首先,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要約既不是事實行為,也不是法律行為,只是一種意思表示。其次,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目的,是希望與相對人訂立合同;若無此目的,即不構成要約。
要約的要件。
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除了必須具備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還有其特定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這就要求要約人是特定之人。惟有如此,受要約人才能對之作出承諾,從而訂立合同。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此點在合同法第14條第(2)項中已有規定,即要約應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與之建立合同關系。實踐中,應根據要約所實際使用的語言、文字和其他情況判斷要約人是否決定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從而訂立合同。然而,對於受要約人是否必須是特定的人,則有不同看法。本書認為,要約原則上應向特定的人發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法律並不禁止要約向不特定人發出。但是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必須具備兩個條件:①必須明確表示其作出的建議是一項要約而非要約邀請,如申明「本廣告構成要約」;②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出要約的責任,同時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作出承諾後履行合同的能力。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對人難明其意。

❹ .合同解釋的方法有哪些

合同解釋來方法很多,通常自應用較多的有:

文義解釋:根據合同中使用的詞句進行解釋;

整體解釋:以合同整體,訂立時的全過程以及所有條款進行解釋;

目的解釋:擬訂合同是期待目的進行解釋;

交易習慣解釋:包括待業交易習慣、雙方以往交易習慣。

誠信解釋:依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此外還有一些特殊合同的解釋規則及方式。例如:對格式條款的解釋有,不利於提供方的解釋,非格式條款優先的解釋等。

❺ 合同的含義是什麼

痛的含義是什麼?合同的含義就是每個人雙方規定的一些事情,雙方都要必須遵守,然後不能違背

❻ 談談你對合同法的認識

對合同法的認識: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制定和執行合同法的總的指導思想,是合同法的靈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區別其他法律的標志,集中體現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徵。
(一)平等、自願原則
合同法的平等原則指的是當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訂立合履行合同兩個方面,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區別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徵,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則賴以存在的基礎。合同法的自願原則,既表現在當事人之間,因一方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也表現在合同當事人與其他人之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願原則是法律賦予的,同時也受到其他法律規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自願」。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實體法的規定,有的法律規定某些物品不得買賣,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確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對此當事人不能「自願」認為有效;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不能「自願」不訂立。這里講的實體法,都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涉及社會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規定。有的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某類合同,需經批准;轉移某類財產,主要是不動產,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麼,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不能「自願」地不去辦理。
在合同法中,不僅對平等、自願作了原則規定,而且在具體制度、具體規定方面體現平等、自願原則。比較於三部合同法,許多是新規定。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二,關於合同內容。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並在其他條款中規定,當事人就數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才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第三,關於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37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四,關於格式合同。一是明確了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提示義務,《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二是明確規定有些格式條款無效。《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三是對格式條款的解釋作出特別規定。《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二)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這里講的公平,既表現在訂立合同時的公平,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也表現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公平處理,既要切實保護守約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違約方因較小的過失承擔過重的責任;還表現在極個別的情況下,因客觀情勢發生異常變化,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主要包括三層含義:一是誠實,要表裡如一,因欺詐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復無常,也不能口惠而實不至。三是從當事人協商合同條款時起,就處於特殊的合作關系中,當事人應當恪守商業道德,履行相互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
在起草合同法過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規定等價有償原則。等價有償是商品交換的規則,作為規范市場交易行為的合同法,公平原則已經包含等價有償的內容。公平地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就有價值相等的意思。我認為在合同法中還是用公平原則代替等價有償原則為好。等價有償作為商品交換的規律,並不表現在每次商品交換中,每一次商品交換的不是商品價值,而是商品價格。只有在長時期的商品交換中,在價格圍繞著價值的上下波動之中,才表現出等價有償的規律。公平原則既表現在整個社會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現在個別的具體的合同之中,任何一個合同都應當遵循公平原則,體現公平原則的精神。由於合同種類廣泛性,有的合同屬於無償合同,用公平原則比等價有償涵蓋更寬一些,更能照顧千姿百態的各類合同的需要。
隨著社會的發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的適用面愈來愈寬。有人認為,按照恪守商業道德的要求,誠實信用原則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外,合同法規定誠實信用還適用於訂立合同階段,即前契約階段,也適用合同終止後的特定情況,即後契約階段。《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43第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二條規定的是締約過失責任,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基本依據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92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該條講的是後契約義務,履行後契約義務的基本依據也是誠實信用原則。
(三)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條規定,集中表明二層含義,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規),二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會公共利益,一般都納入行政法律關系或者刑事法律關系。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國家通過強制手段來保障實施的那些規定,譬如納稅、工商登記,不得破壞競爭秩序等規定。法律的任意性規定,是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或者排除適用的規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當事人的個人利益或者團體利益。當然,法律的任意性規定,不是永遠不能適用。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對合同的某個問題,當事人有爭議,或者發生合同糾紛後,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達不成補充協議,又沒有交易習慣等可以解決時,最後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規定。合同法的規定,除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以及《合同法》第38條有關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等規定外,絕大多數都是任意性規定。
(四)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
《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該條規定主要適用於合同履行,為什麼要寫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規定之中,給予高度重視呢?
中國在轉軌時期,由於缺乏搞市場經濟的經驗,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識不強,經濟秩序上有些混亂,合同履行率較低。針對這種情況,強調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現實意義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首先是對當事人說的。當事人訂立合同後,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違反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是對行政機關說的。行政機關不得干涉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不得違法變更甚至撕毀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是對審判機關說的。審判機關應當像遵守法律一樣保護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如果在實際生活中得到普遍貫徹,那麼,合同這一法律手段,必將大大推進中國的現代化建設。
所以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綱領,它的作用不僅表現在某一章節、某一制度,而貫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導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指導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訂各項規定,對審判人員如何適用合同法也起著指導作用。基本原則是正確理解具體條文的關鍵。基本原則的第二個作用是補充作用。對合同法的某個問題,法律缺乏具體規定時,當事人可以根據基本原則來確定,審判機關可以根據基本原則解決糾紛。

❼ 合同的名詞解釋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❽ 合同解釋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版成立的合同,受法權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❾ 合同的解釋原則

1以合同文義為出發點,客觀主義結合主觀主義原則 ,格式條款之所以採取客觀版解釋的原則。權
2整體解釋,指把全部合同條款和構成部分看作一個統一的整體
3歷史解釋原則,合同為當事人交易的過程,因而解釋合同不能指頭去尾,而應斟酌簽訂合同時的事實和資料
4符合合同目的解釋,就是依照當事人所欲達到的經濟的或社會的效果而對合同進行解釋。
5參照習慣或慣例原則,是指在合同文字或條款的含義發生歧義時,按照習慣或慣例的含義予以明確;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明確時,參照習慣或慣例加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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