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續簽合同
A. 我租的房子已經到期了,沒有續簽我繼續租用合同有效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租期不明的處理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六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的補救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 續租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1)租賃續簽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不明時的履行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九十一條 合同消滅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B. 續簽車輛租賃合同怎麼寫
續簽車輛租賃合同,那麼按照原先的合同,繼續寫延續的時間日期,然後雙方在租賃合同上簽字就可以。
簽訂合同。
關於簽訂合同,依據法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的,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合同條款不對等的,並不影響合同成立,但合同成立後可能會被撤銷。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規定,【確認書與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五十四條規定,【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合同違約責任的種類
1、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時所應承擔的責任;
2、預期違約責任:所謂預期違約責任,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當事人一方的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將不能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使對方當事人受到信賴利益損失時,過錯方應承擔的責任。
C. 房屋租賃合同沒有到期的話是否可以續簽,租賃是否有
沒有問題,來只要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源提前續簽。如果一方不同意的,則到期後,合同終止。
法條鏈接:《合同法》
1、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2、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D. 一般的租賃合同自動續簽需要注意些什麼
首先來,承租人需要注意與你簽訂源合同之人是不是房屋的產權人,如果不是,則可能存在著代理關系或者轉租關系。若存在代理關系的,需要有產權人委託簽約人的授權委託書原件(最好經過公證);若存在轉租關系的,則需要產權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文件原件,並在合同中約定如產權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文件不真實時,轉租人應承擔何種責任。
其次,在如何支付租金和押金的問題上,具體幾個月支付一期租金由各人自身狀況決定,在合同中必須約定清楚每期租金的支付時間和方式,以及逾期未支付的違約責任。需要提醒的是,無論是支付租金還是押金,如果通過銀行劃賬方式支付的,最好直接劃入產權人名下的賬戶,並留好相關劃款憑證,以此進一步控制資金風險。
再次,合同應當根據不同的違約情形,約定不同的違約責任。比如,如果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租期結束承租人逾期退租的,可約定每日按高於租金標准收取違約金;如果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擅自退租的,可約定一次性承擔較高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支付未使用租期的租金作為違約金。此外,對於傢具、家電等附屬設施、設備的維修義務也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E. 租賃合同到期自動續簽是真的嗎
租賃復合同到期不續簽繼續租賃的制,原合同繼續有效
租房時,很多人都是只簽一次合同了事,即使合同期滿了,雙方時常也不會特意重新簽訂新的租賃合同,通常是租客繼續按照原合同交租用房,房東照常收租。
這樣的做法,讓不少人疑慮原租賃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其實大可不必疑慮,當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未簽訂新租賃合約的,若租方又繼續按使用租賃房屋,房東有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有效,雙方都要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約定,只是原合同的租賃期限改變為不定期。雙方在給予對方合理的時間後,都可以隨時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結束雙方的租賃關系。
如果不想租賃合同的期限變成不定期的,應當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及時提出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重新約定明確的租賃期限。因為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不是自動續約的,若雙方未及時簽訂新的租賃合同,租方繼續使用租賃房屋,房東又未提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且成了不定期租賃合同。
F. 租賃合同期滿後再續約時是否有優先權
合同法只規定的優先購買權沒有規定優先承租權,但也不能就完全認為原租賃人沒有優先承租的權利,這也是學屆在爭論的一個問題。
以下內容為摘選:
「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應受司法保護
基本案情
原告郭玉昌與被告湖北省鄖縣東順汽車零部件廠(以下簡稱東順廠)於2001年2月27日簽訂了兩份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東順廠將其機加車間、備料車間、倉庫各一個及相關機器設備,以年租金4萬元,租賃給原告用於汽車配件加工,租期至2003年2月26日屆滿。2002年11月25日即合同到期前3個月,被告方以會議形式告知原告,合同到期後如需繼續承租,要參與下一輪租賃競爭。此後,原告曾3次向被告東順廠負責人表示願意繼續承租。因租金價格、租賃期限未協商一致;沒有簽訂續租合同。2003年2月28日即合同到期後第二天,東順廠對外公開張貼「關於機加、備料車間及廠房設備招租事宜」,內容是,租賃期限3年,每年租金6萬元,招租期為7天,需承租的以此條件為基礎與東順廠負責人協商簽訂租賃合向;2003年3月9日,被告東順廠與另一被告王敏訂立租賃上述租賃物的合同,租賃期跟為4年,每年租金為55000元。被告東順廠方職工代表及被告王敏持新租賃合同以原告郭玉昌無權繼續使用租賃物為由,於當天將原告租賃車間、倉庫鎖撬壞,另外換鎖。原告郭玉昌訴至鄖縣人民法院,要求確認東順廠與王敏所簽租賃合同無效,保護其對東順廠車間,倉庫、設備在同等承租條件下的優先承租權不受侵害。
分歧意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於原告提出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承租權應受到司法保護,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提出的優先承租權無法律根據,保護了其優先承租權是對出租人所有權的侵害與限制,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租賃合同到期後,有權自主選擇承租人。
第二種意見認為,按市場交易習慣,租期屆滿,原房繼續出租,且原承租人仍願租用原房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於其他承租人的承租權利。這樣做,有利於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減少糾紛的發生,有利於維持現有經濟關系的穩定。從承租人對租賃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和現實情況進行考慮,既然是繼續出租,承租人又以同等條件承租,對出租人利益並無損害,也不發生承租人搬遷設備、材料、更換廠址等情況,對保持租賃物原狀和充分發揮租賃物經濟效益是有益的。所以保護承租人優先承租權是合理的,也符合立法原旨。鄖縣人民法院採納了第二種意見,召集原告郭玉昌、被告東順廠、被告王敏調解,達成解除王敏與東順廠於2003年3月9日所簽訂的租賃合同,郭玉昌、王敏重新參加租賃競標的協議。最後,王敏以年租金9萬元,租期5年取得承租權,郭玉昌自覺退還租賃房屋及設備,另尋一處租賃經營。郭玉昌、王敏各得其所,順利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東順廠也因此每年多收3.5萬元租金。
探討分析
1.優先承租權的概念。優先承租權是指租期屆滿後,原房繼續出租的,且原承租人仍願租用原房的,在同等的租賃價格、租賃期限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於其他承租人的承租權。出租人應尊重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剝奪承租人的優先權而與他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2.優先承租權的法學理論根據。的確,優先承租權尚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和司法解釋規定。但是,很多法學專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頒布後,依據法學原理、立法精神,所作的合同法條文釋義著作中,大多在對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關於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予以學理解釋後提出了優先承租權這一概念,有的還附以典型案例加以闡釋。從本案的成功處理也可看出,保護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是公平合理的,也是群眾能夠認同接受的。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承租人的這一優先購買權是基於其享有租賃權在先的事實,租賃權在本質上是承租人依房屋租賃合同所享有的一種法定請求權,具有債權的性質。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該原則體現了租賃權的債權性質物權化。法律的這些規定,是從房屋承租人因合同關系的往往不穩定而處於弱者的位置考慮,從法律角度加以平衡保護。因為承租人一旦失去住房,就會造成暫時的生產、生活困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規定:「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如果承租人搬遷確有困難,可給一定期限讓其找房或者騰讓部分房屋。」該規定也說明了這一問題。既然承租人享有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從而使租賃權與所有權重合,那麼出租人在租期屆滿繼續出租房屋時,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承租權是應有之意,也就是說優先租的權利是從優先買的權利中推理衍生而來,優先買的權利應當包含優先租的權利。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一種法律直接規定的權利,則優先承租權因其包含在優先購買權之內,也是一種法定請求權,其存在及行使不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前提。
3.承租人優先承租權的適用條件。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時才能適用:
(1)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在先,並實際履行完畢。如果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自無承租人優先承租權之說。
(2)租期屆滿後,原房繼續出租,且原承租人仍願租用原房。如果租期屆滿,出租人收回自用或不再出租,承租人不能主張繼續承租。此外,如果房屋的共有人以同等條件提出承租,按物權優於債權原理,承租人的優先權應受限制。因為房屋的共有人對房屋享有一定的所有權。
(3)優先承租權的行使只限於租賃物為房屋或者類似於房屋的不動產。這是因為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明確規定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對象是租賃的房屋。
(4)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必須在出租人繼續出租房屋的同等條件下行使。所謂同等條件是指租金價格、租賃期限等主要條件相對平等。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是法律對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進行利益平衡的表現。承租人只有在同等條件下才能享有優先承租權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租賃房屋的價值,既保護了出租人、承租人合法權益,又可以避免糾紛的發生。
就本案而言,在租賃合同到期前3個月,出租人東順廠表達了到期後繼續競標招租的意願,承租人郭玉昌也3次表示願繼續承租。合同到期後,東順廠張貼了招租公告,公布租期為3年,年租金為6萬元,招租期限為7天,到期無人應租。在新的租賃合同未簽訂前,郭玉昌與東順廠之間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不定期租賃關系。東順廠的招租公告因其內容具體確定,應視為要約。承諾期限屆滿無人承諾應租,導致該要約失效。東順廠在與王敏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把租金價格降為年5.5萬元,租期改為4年,實為變更了要約的內容。東順廠應當在與王敏訂立合同之前,將附有承諾期限的新的租賃條件以要約形式通知郭玉昌,郭玉昌若逾期不予承諾,東順廠再與王敏訂立租賃合同方為有效。因為這樣就保護了承租人同等條件下優先承租權。當然,為了保護出租人的合法權益,保持生產經營的連續性,應當允許出租人在租期屆滿前發出新的招租要約,預先訂立新一輪租賃合同。只要注意保護承租人同等條件下優先承租權即可。(摘自《中國人大》) 」
需要注意的是,優先承租權沒有直接的法律明文規定的支持,因此法院有可能不保護
G. 房屋租賃合同續簽怎麼辦
可以重新簽訂一份,也可以直接約定原合同有效期延展一定期限,具體做法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建議重新簽訂一份新的合同,重新對權力義務進行約定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