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糾紛
A. 有房產糾紛還能公證嗎
有房產糾紛還能公證嗎;只要雙方達成了協議,就可以公證的。。專。
如果糾紛雙方在沒屬有達成協議前,是不能公證的。因為公證是需要有雙方達成的共識,雙方簽訂有糾紛協議的才能公證。
並且公證處不是斷案的,也是不能強迫公證的。
B. 公證處可以公證房屋分割的糾紛嗎
調解任何民間糾紛案,都不該找公證處去,因為它不管這個事的。
C. 求助房產糾紛,公證能否推翻
公證內容違法復,程制序違法,或者和事實不符,可以要求撤銷公證
《公證法》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D. 遺產繼承和公證有糾紛怎麼辦
在公證過程中,繼承人之間能夠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公證處可以在公證書版中註明,也可以另紙權公證當事人達成的遺產分割協議;繼承人之間對遺產達不成協議的,仍可辦理繼承公證,此時應當在公證書中註明遺產由繼承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的債務,可以先用遺產償還後再繼承,也可以將債務分攤給各繼承人,在繼承後由各繼承人分別償還。債務問題未得到處理或繼承人拒絕承擔債務的,公證處拒絕出具繼承公證書。
根據《繼承法》,辦理繼承公證必須:
①所有法定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並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②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③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
④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⑤繼承按遺產總額2%收費;
⑥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並加蓋印章
E. 房屋糾紛法院判決不合理,可以再去公證處公證嗎
房屋糾紛法院判決不合理,在上訴期內可以上訴,這樣上級法院可以進行二審。如果法院判決生效只能申訴。不可以再去公證處公證,並且公證處公證書的法律效力沒有判決書高。
F. 個人債務糾紛公證有哪些具體要求
公證是非常重要的一項民事制度,公證可以有效避免版民事糾權紛的產生,公民辦理公證時需要向公證處提供一定的材料,以便公證處進行公證,那麼公證處需要提交什麼材料才能辦理公證?根據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代理資格的證明;(3)需公證的文書;(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所以如果要辦理債務公證的話,需要提交身份證明、委託書、夫妻債務約定等文件。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六條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代理權資格的證明;(3)需公證的文書;(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G. 公證遺囑糾紛可以起訴公證處嗎
公證遺囑發生糾紛,不能起訴公證處,只能起訴其他繼承人,直接要求繼承遺產。
法院會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審查公證遺囑的效力問題的。
H. 公證書具有什麼法律效力,在什麼情況下法院審理公證後的糾紛案
公證書,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證明書,是司法文書的一種。是法律界常用的應用寫作文體之一。公證書是公證處製作並發給當事人使用的法律文書。公證機構應當按照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製作公證書。公證書為16開大小,由封面、正文、封底組成。製作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除涉外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根據需要或當事人的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公證書的法律效力具體如下:
公證效力
1、公證當事人無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辦理公證時公證員必須問清當事人是否在訂立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而且會將協議給雙方看,如果一方不識字,可以由公證員念給他聽,並且在公證存檔的談話筆錄中寫明。
2.法院沒有權利解除公證,只有採納與不採納,撤消公證書只有本公證機構和司法局有權撤消;
如果你的親戚想撤消本公證書,得先爭得對方的同意,一起到公證處說明情況,還有一個辦法就是到當地司法局公管處申請;
3.贈予自己財產與他人,無須他人同意。對依法辦理的房屋贈予公證,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其證明力高於其他一般書證。
國際認可度
此外,公證書不僅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還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因為,公證書是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證明文書,被廣泛地運用在國際交往中。在國際上,公證書得到了廣泛的承認,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證明力,是進行國際間民事、經濟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書。這是公證證據效力在空間上的延伸。
I. 民事糾紛應該如何公正,需要哪些手續
公證按所需公證內容可以分為許多種類,不同公證所需提交的證明材料也都不回相同,基本步驟都是提交證明答材料,繳納公證所需費用,由公證機構輔助做好公證所需行程。
辦理公證可根據所需公證內容,到相應的公證機構咨詢,對應機構會通知你准備與申請公證內容相關的所有材料,提供材料後,即可開始公正行程。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它不能為當事人解決爭議;而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則是在發生民事權益糾紛並由當事人起訴之後進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決。
J. 房產糾紛已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去公證處公正或是司法確認,二者之間的法律效力有什麼不同
公證能證明你的房產糾紛經人民調解這一過程的真實性,你接受調解時你的主觀意識的真實意表示,但對於人民調解協議書內容的是否合法不具備確定性。而司法確認不僅確認雙方意思表示的真實性,主體地位的合法性,還對協議內容的合法性進行了確認。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義務,另一方是有權請求法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