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財產糾紛
租賃合同糾紛屬於合同糾紛,按《合同法》等的規定處理。侵害財產糾紛屬於侵權糾紛,按《侵權責任法》等的規定處理。兩者適用的實體法律不同,屬於不同的案由,具體請求也不同,不是同一個訴訟請求。
㈡ 房產抵押與租賃發生沖突怎麼處理
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可見,後成立的租賃關系對先設立的抵押權無對抗效力,抵押權人在實現權利時,能以房屋並無租賃關系存在(即無權利瑕疵)變賣、拍賣而獲得清償,租賃關系對於受讓人亦無約束力。至於承租人可以依其與出租人之間的內部合同關系主張權利,即如果在訂立租賃合同時出租人沒有告知承租人有關抵押的事實的,出租人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已告知的,則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租賃合同關系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還是存在的,而且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受抵押權存在的影響。也就是,即使租賃關系成立在後,承租人對該租賃房屋仍享有優先購買權。較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合同法》第2百三十條也有類似規定。可見,優先購買權是以存在租賃關系為條件的,即只要租賃合同關系存在,優先購買權就存在。承租人始終享有優先購買權有其法理基礎,即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其本質是為了實現債權,只要抵押權人從抵押物上獲得相當的補償即可。所以,不管租賃關系設立的先後,承租人都享有優先購買權。
㈢ 我租A的房子,A和B產生經濟糾紛,B要求財產保全,法院有許可權期我搬出租房嗎有租房合同,尚未到期。
一般來說,對房屋做財產保全只是使房屋無法買賣,並不影響租賃,法院不會要求你搬出的。
㈣ 房子被別人強住可以追要租金嗎經濟糾紛法院把我家房產作為財產保全、就交給對方保管居住出租16年。
你們欠對方多少錢啊,房子讓人家保管16年?可以計算房租,。按照你們當地的房屋租賃市場價格*12個月*16年
㈤ 房屋租賃糾紛,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違約金2萬元怎麼收訴訟費
涉及財產糾紛的民事案件的訴訟費收取按照標的額確定,2萬的標的訴訟費300元。內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三容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㈥ 因房屋租賃合同出現糾紛中,出租方不顧承租 人房裡財產安全強行將房門拆除,熟什麼行為
你好!
因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了糾紛。
如果在合同期內,出租版方不顧承租人房裡權財產安全強行將出租房的房門拆除,這是違約和侵權的行為。如有惡劣後果,承租人應該依法追究出租方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只要你有事實和證據,只要你提起訴訟,必定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㈦ 我是房客,出租房裡東西壞了,誰負責
自然老化的應房東出錢,人為搞壞的租客出。
【租賃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 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擴展: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㈧ 價值300萬的房產糾紛 打官司要多少律師費
以下僅供參考,具體按實際情況收費:
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准
(一)民事訴訟案件按審判階段確定收費標准。
1、計件收費標准。
每件收費3000—10000元。
2、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標准。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10%(最低收費3000元);
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6%;
1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4%;
1000萬元以上,2%。
按當事人爭議標的額差額累進計費。
3、上述收費標准下浮不限。
(二)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與委託人約定的財產利益的30%。
(三)再審、申訴案件分別按照一個審判階段確定的收費方式和收費標准收取律師服務費。
(四)一個律師事務所代理一個案件的多個階段,自第二階段起酌減收費。
(8)租賃財產糾紛擴展閱讀:
律師費具有以下特點:
一、律師應當以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統一收案收費,不得私下收取律師費。
二、律師費不同於辦案經費,律師為處理受託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仍須委託人承擔。比如交通費、住宿費、司法鑒定費等。
三、律師費不同於訴訟費,律師費是基於委託關系產生的民事代理費用,訴訟費是基於向法院提起訴訟產生的強制性費。律師費是可協商的,訴訟費是不可協商的。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風險代理收費等方式。
㈨ 如何確定財產租賃、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法院管轄求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有約定的除外。
㈩ 抵押權與租賃權沖突怎麼處理,設立抵押權時應注意什麼
轉讓抵押物的合同,雖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但仍應有效。理由: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專有著本質的區別,轉讓抵押屬財產行為的實現,需要進行兩個行為,一個是簽訂轉讓抵押財產買賣合同的債權行為,另一個是抵押財產所有權變動的物權行為。而轉讓抵押財產債權行為並不是必須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因為抵押人與買受人簽訂轉讓抵押財產合同的行為,只是一個債權行為,並不會直接導致抵押財產物權變動的結果,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與他人簽訂抵押財產轉讓合同行為並不會導致抵押權的消滅,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抵押人仍是抵押物的所有權人,有權將抵押物自由轉讓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