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協議
『壹』 房主把房子過戶給自女了,那之前房主簽的賣協議還好使么
在房復主把房子過戶給子女之前,制房主對房子有產權和處置權,在這之前房主簽訂的買賣協議當然是有效的。如果是過戶給子女之後才簽的協議,除非房主子女默認有效,否則協議是無效的。如果是過戶給子女之前簽的買賣協議,之後過戶給房主子女,那簽買賣協議的買方可以主張房主違約,可以獲得相應賠償或者主張繼續履行協議。
『貳』 轉租的房子,房主同意合同應該怎麼寫
如果合同上寫著房主必須同意,現在房主不同意那你就不能轉租。這個就是合同,保護雙方的利益。
『叄』 二手房東與一手房東的協議對三手房東有效嗎
『肆』 轉讓協議怎麼寫需要房東簽字嗎
那你說這個房子租了的房子要轉讓的話肯定需要房東簽的,房東簽字了你才有效。
『伍』 房主拿房屋交接協議書能辦房產證嗎
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為了解決被拆遷人的居住問題,政府修建了專門的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房享受土地劃撥、規費減免等相關政策,具有社會保障性質,其供應對象為集體土地的被拆遷居民家庭。與普通商品房相比,拆遷安置房最大的特點在於購買對象特定和交易時間受限,即只有符合條件的被拆遷人才有資格購買拆遷安置房,並且被拆遷人在取得拆遷安置房房產證的一定時間內(通常為五年)無法將該房過戶給其他人。雖然拆遷安置房交易受到限制,但在實際生活當中,由於拆遷安置房與普通商品房之間通常存在著較大的差價,因而在民間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拆遷安置房交易市場,甚至出現了批量收購此類房屋然後再轉賣牟利的「黃牛」。雖然買賣雙方先簽訂買賣合同、辦理款項及房屋交接手續,五年後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做法並未違反法律規定,屬於合法行為;但與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遷安置房的交易風險大了許多。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房價上漲容易誘使賣方違約。按照政策的規定,賣房者要在取得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後才能夠將房屋過戶給買房者。在這漫長的五年時間里,房價的走勢無論是誰都難以預料的。當房價大幅上漲之時,賣房者完全可能將房屋再次賣給出價更高的買方。在某些極端的情況下,一套拆遷安置房在最終過戶之前,可能已經被買賣了十幾次。拆遷安置房的買方是無法從買賣合同中獲得充足的保障的。房屋的歸屬最終取決於過戶情況:誰最終取得了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證,誰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至於其是否是第一個買方則在所不問。許多拆遷安置房的買方認為,買賣合同已經簽了、房款已經付了、房子也已經裝修過了,就算賣方違約,還能把我從房子里趕出去不成?可事實上,完成過戶手續的買方將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並有權要求原來的購房者搬出拆遷安置房屋。第二,買方無法取得房屋再度拆遷的補償利益。在城市擴展的過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遷安置房再次面臨拆遷也並不鮮見。此時,拆遷部門所支付的補償金往往高於拆遷安置房的交易價格,而買賣雙方也因此對拆遷補償金的分配時常發生爭議:賣方認為,房子還沒有過戶,則拆遷補償款當然屬於賣方;買方認為,房款已經全部結清,自己已經入住,則拆遷補償款應當屬於買方。從法律上來講,拆遷補償款應當仍然屬於賣方:一方面,拆遷補償款屬於被拆遷房屋的變形物,而不屬於孳息。變形物通常是以原物的滅失為其產生的前提;而孳息的產生通常並不依賴於原物的滅失,相反,通常其是在原物存在的情形下產生的。拆遷補償款不能適用孳息所有權隨交付變動的規則。另一方面,拆遷補償款是賣方基於法律的規定而取得的,並非沒有合法的依據,因而不屬於不當得利。因此,賣方在已經收取了購房款之後,仍然有權利獲得拆遷補償款。第三,易受不確定因素影響。交易時間過長,則許多不可預見的因素都將誘發糾紛。在一起案件當中,在完成過戶之前,賣房人死亡了,而賣房人的繼承人對於該買賣合同產生爭議,認為賣給買房人的價格太低了。買房人為了完成過戶,就不得不與從未謀面的繼承人進行交涉,繼而捲入到賣房人的家務當中。最終,買房人選擇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但卻又面臨新的難題。賣房人有多個繼承人,有的已經赴海外定居。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不得不通過外交途徑送達。而至於多長時間能夠完成送達,就很難預測了,而訴訟也將因此被拖延下去,買方也就無法取得房屋的產權證。除此之外,國家稅收、信貸等宏觀調控政策的變化,也會使得買賣雙方對於交易的得失進行重新評估。買房者在購買拆遷安置房時,不能僅僅看到其相對低廉的價格,更應當看到其特殊的風險。筆者認為,購買拆遷安置房並非明智之舉,因為要順利完成交易所消耗的時間過長,其中潛在的法律風險是任何人都難以預見和避免的。買方所獲得的只是有限的差價,而其可能損失的卻是整個房屋。以上回答並非原創。這是專業律師的看法,讀完之後建議你別買拆遷安置房!除非房主已獲得房產證滿5年的上市拆遷安置房屋。
『陸』 房主父母是否有權代簽房屋買賣協議
可以。但必須有房主本人簽名的書面授權委託書。
法條鏈接:《民法總則》專
1、第一百六屬十一條第一款: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第一百六十五條: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柒』 購買了一個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與房主簽訂的私下協議受法律保護嗎有公正
你們倆個都違法``````
違法行為進行公正 還叫公正嗎?
不知道你們合同的詳細 所以 不好說
不過 應該不會吃什麼虧(比如他耍賴啊 什麼的)
下面 是一個類似的報道 你參考下`````````
`````````````````````````````````````````````````
經濟適用房購買未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這是硬性規定,很多人都知道。但事實上,經濟適用房未滿交易年限,房主私下與人簽訂買賣協議的事屢有發生,有人甚至直接把經適房「房票」賣給別人。但這種私下交易很容易「流產」,受房價上漲等因素影響,房主常常反悔,而「未滿5年不能賣」就是他們毀約免責的最佳理由。過去,這類糾紛鬧到法院,法院多半會判決合同無效。但現在記者發現,南京兩級法院都出現了認定此類經適房買賣合同有效的判例。
案例一
經適房名額2萬轉給親戚
6年後反悔,法院判履約
張清和李強是一對表兄弟。2004年,張清家老房拆遷,按規定可以申購一套經濟適用房,但他並不缺房子,而且一次性拿出十幾二十萬購房款有點吃力,因此拿不定主意到底要不要申購。李強得知後找到張清,表示願意花錢買下申購名額,張清同意了。兩人談妥轉讓費、過戶等細節後擬了份轉讓協議,協議內容包括:張清將經濟適用房申購名額作價20080元轉讓給李強;購房費、辦理房產證的相關費用、過戶費等一切費用均由李強承擔;約五年後,房屋達到交易年限,立即辦理過戶手續;一方違約應負法律責任。
幾天後,張清的妻子出面在轉讓協議上簽了字,李強隨即向張清支付了20080元轉讓費。2005年5月,張清與浦口區經濟適用房開發中心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契約。隨後,李強向該中心支付了約20萬元購房款及辦理房屋手續所需的各項費用。同年10月,李強拿到房屋鑰匙,隨即搬進去,居住至今。
根據《浦口區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管理實施細則》第四十條規定:購買經濟適用房滿5年,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後,就可以上市交易。去年,這套經濟適用房正好滿5年,只需拿著兩證就可以交易過戶了。李強好不容易盼到這天,他三番五次催促張清到房產局辦理過戶,可張清總是支支吾吾。
原來張清早就後悔了,從2005年到現在,房價翻了好幾番,當年僅為2萬多元就把名額轉讓,真是太沒有遠見了!被李強逼急後,張清索性提出增加轉讓費,否則協議就作廢,他聲稱,當年在協議上簽字的是他妻子,而妻子不能代表他的意見。
李強認為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堅決不肯增加轉讓費。雙方談崩後,張清將房子掛到中介,聲稱要賣房。李強無奈,告到了法院。
法官點評
屬「附期限合同」 判決合同有效
南京浦口法院受理並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民事主體之間合法買賣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拆遷經濟適用房轉讓協議上賣方一欄「張清」二字,雖然為張清的妻子代簽,但張清對該事實是明知的,而且合同簽訂後,李強也向張清交付了約定的20080元轉讓費,並為張清所接受,因此張清妻子的代理行為是有效的。並且,雙方簽訂轉讓協議時,均明知該經濟適用房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交易,並明確了待可交易時張清應當協助李強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因此應當認定該轉讓協議為「附期限的合同」。所謂「附期限的合同」,簡言之,即到期後應當履行的合同。至於房屋在出售時尚未取得產權證,法院認定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因此,法院判決張清與李強之間的經濟適用房轉讓協議有效。目前,房屋所有權證已經辦好,法院責令張清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後,立刻將該房屋產權過戶給李強。
『捌』 租戶需要房主的房產證注冊公司,房主如何寫免責協議書
房東出租房屋,本身沒什麼責任,在合同中可以加嚴禁從事違法活動即可
『玖』 買房簽協議後房主毀約起訴怎麼處
或來者訴請房主履行購源房協議;或者訴請房主返回已經交付的購房款並承擔違約責任等。
房屋買賣協議達成後,買賣雙方都應積極履行合同。賣方毀約是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對於毀約行為,經協商或調解不成,買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目的是房屋,可以主張履行原合同;也可以訴請房主返回已交付的購房款並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