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協議
Ⅰ 商品房預售合同是什麼概念
所謂商品房預售合同,就是指商品房預售方和預購方雙方約定,預售方在約定時間內將專建成的商品房所屬有權轉移於預購方,預購方向預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並按期接受商品房的書面協議。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方於多數情況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價款,這種作法類似於分期付款買賣,但它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因此,關於商品房預售合同,主要有以下幾個要點:1、房屋標的在出賣時是不存在的,或者是在建設中尚未竣工;2、預售商品房大多是房產商已確定的地段、樓房、面積及輔助設施而標明每平方米的房屋價格,購買者只是按房產商所表述的種種條件而在其中選定;3、預售商品房是附期限的行為,承購人預先支付定金或房屋價款。
Ⅱ 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
簽訂商品抄房買賣合同(預售)後,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經常見到。逾期交房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是因為工程尚未完工,有的是因為尚未驗收完畢。根據法律規定,如果開發商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房,則開發商構成違約,你可以起訴開發商,要求賠償。
Ⅲ 購房協議和購房合同有什麼區別
協議一般是中介公司提供的,協議和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或雙方私下約定購房事項使用。合同則是在房管局交易時使用正式文本,提交房管局的如果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符合協議書約定的生效條件時,該協議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協議還可以作為合同的補充或分時間先後制肘合同的生效。
Ⅳ 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
一般來說,肯定需要那個排號的女的到場,因為她需要放棄她的權利,一般開發商會要求她簽訂些文書。那麼如果開發商還未提交網簽合同,既然他們有此活動,就是為了促銷賣方,在不改變全部認購人的情況下,應該不會受到銷售人員的責難。
Ⅳ "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商品房預售合同"有什麼區別
1、標的物不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標的物為還在建設中的房屋,具有不可預見性。
商品房買賣合同:標的物在法律上呈現出復雜的形態。標的物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還包括建築物和小區的公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2、條件不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有效條件包括: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和形式合法。在這些有效條件中,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和內容合法並沒有特殊之處,可以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加以認定。但在主體合格和形式合法兩個要件上,商品房預售合同有其特殊性。
商品房交付使用合同需明確商品房的交付時間與程序。通常由出賣人於合同約定日期前通知買受人前往商品房所在地接受交付,買受人則於交付使用通知送達後按約定或通知指定的日期接受交付。
合同應對商品房應當具備的使用交付條件約定,主要為商品房應具備必要的驗收文件,如建築工程質量驗收、消防驗收、綜合驗收登記備案表等。買受人依照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對商品房進行驗收。
3、適用范圍不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其登記的標的僅限於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的現房買賣、二手房買賣、舊房買賣合同都被排除在備案登記的范圍之外;而預告登記適用於所有不動產交易,不僅包括商品房買賣和私房交易,還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整體受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