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
㈠ 關於勞動合同法中雙倍工資的問題。
從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已來,很多以前沒簽合同的單位都紛紛與勞動者補簽合同了,但還有不少的單位無視法律的存在,不簽合同.
由於仲裁是不用支付仲裁費的,所以在勞動者的權益得到侵害的情況下,法律意識越來越強的勞動者很多都會提出仲裁的要求.
你問到的法院判決雙倍工資的情況多不多?平常不?
怎麼說呢,一般來說,勞動仲裁都在仲裁局就已經完成了,多數不用到訴訟環節.單位違法不與勞動者簽合同的就肯定會敗訴的,因為單位無論有任何原因不與勞動者簽合同的,都不是正當的理由,就算說到勞動者本身不願意簽合同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也有相關的條款,就算勞動者願意與用人單位簽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在一個月終止勞動關系,如果放任不理,也是用人單的責任.同樣要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綜上所述,以及網上求助的情況來看,沒簽合同的還是有不少單位存在的,只要勞動者提出仲裁,基本上單位都要付雙倍工資的,這不知算不算是你說的"判決雙倍工資"多的情況,平常的情況呢?
㈡ 勞動合同法規定雙倍工資是為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是通過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條款,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對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本條規定了這種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懲罰性賠償,又叫做懲戒性賠償,它指的是對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予以補償性賠償之外的賠償,通常是因為侵權方的一些特殊的不當行為所致。懲罰性賠償是一項很古老的制度,它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紐西蘭,美國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廣泛的適用。實施懲罰性賠償,是為了懲罰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為,特別是故意或惡意所致的行為。此外,懲罰性賠償還可以疏導受害人的憤慨情緒,防止受害一方因為侵權方的惡意侵權而採取一些以牙還牙的報復行為,全面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失。
懲罰性賠償雖然在普通法系國家得到了廣泛的運用,但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卻沒有得到承認。大多數的大陸法系國家對民事案件的損失賠償額被限定在一定范圍內,使受害人一方回復到沒有受損時的狀態。
㈢ 勞動合同法關於雙倍工資的規定有哪些
請參閱《勞動合同法》的如下規定: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回日起超過一個答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㈣ 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時效是多久
如果您指的是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因該部分工資屬於補償性質的,故受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
㈤ 最新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沒有簽勞動雙倍工資賠償是幾條幾款
新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要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是在第八十二條。
㈥ 勞動合同法發是否規定周末加班雙倍工資
是勞動法規定周末加班用人單位又不能安排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版勞動者不低於工資兩倍的權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㈦ 勞動合同法關於雙倍工資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擴展閱讀:
案例:
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獲賠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王先生為戶籍農村,於2016年進入城市務工,2017年4月1日,王先生入職A公司(非建築行業)從事材料加工工作,月薪為4000元。
A公司一直未與王先生簽訂勞動合同,王先生曾提出要與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遭A公司拒絕,王先生擔心自己再次提出簽訂合同會讓公司不快,可能影響與公司的關系,因此也保持沉默。
2018年3月2日,A公司單方面無故解除辭退王先生,王先生於同月12日向平潭綜合實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A公司支付未與王先生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裁決結果:平潭綜合實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申請人王先生的仲裁請求。
參考資料: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獲賠成功案例
㈧ 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
勞動者入職第2個月開始,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專,用人單位應該屬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最長支付11個月。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㈨ 勞動合同法中的雙倍工資額是怎樣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9)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