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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合同包括的內容有

發布時間: 2020-12-07 01:24:00

❶ 運輸合同在《合同法》及相關法條內容有哪些

第二百九十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七、逾期交付的責任貨物、包裹、行李逾期交付,如果是因鐵路逾期運到造成的,由鐵路運輸企業支付逾期違約金;如果是因收貨人或旅客逾期領取造成的,由收貨人或旅客支付保管費;既因逾期運到又因收貨人或者旅客逾期領取造成的,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鐵路逾期運到並且發生損失時,鐵路運輸企業除支付逾期違約金外,還應當賠償損失。對收貨人或者旅客逾期領取,鐵路運輸企業在代保管期間因保管不當造成損失的,由鐵路運輸企業賠償。

第二百九十二條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第二百九十四條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二百九十九條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條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第三百零二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第三百零三條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旅客托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第三百零四條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准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第十九條托運人應當如實填報托運單,鐵路運輸企業有權對填報的貨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數量進行檢查。經檢查,申報與實際不符的,檢查費用由托運人承擔;申報與實際相符的,檢查費用由鐵路運輸企業承擔,因檢查對貨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損壞由鐵路運輸企業賠償。

托運人因申報不實而少交的運費和其他費用應當補交,鐵路運輸企業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加收運費和其他費用。

第三百零六條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三百一十一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水路貨物運輸中索賠期問題的復函》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及我院法(辦)發〔1988〕6號《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七十六條,水路貨物運輸中的索賠期,應按國務院頒布的《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及《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即托運人或收貨人向承運人提出索賠應在收到貨運記錄的次日起180日內提出。

第三百一十三條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百一十八條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一百零三條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多式聯運貨物的責任期間,自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

第三百二十條因托運人托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托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二十一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於多式聯運的某一運輸區段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發生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依照本章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❷ 貨物運輸合同中需要包括哪些主要條款(下)

2、以復貨的運單形式簽制訂的合同應載明下列內容: (1)托運人、收貨人的名稱或姓名及其詳細住所或地址; (2)發貨站、到貨站及主管鐵路局; (3)貨物的名稱; (4)貨物的包裝、標志、件數和數量; (5)承運日期; (6)運到期限; (7)運輸費用; (8)貨車的類型或車號; (9)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訂立了貨物運輸合同之後,托運人應做到以下幾點: a.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提供托運的貨物,給付運費和其它雜費; b.貨物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標准包培育,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c.托運人確需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按有關運輸法規的規定提前向承運人遞交申請書、證明文件和貨運單,雙方協商一致後才能生效; d.收貨人接到承運人發出的提貨通知單,應按時驗收和提取貨物。 承運人應做到以下二點: a.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及時發運,並將貨物安全、准時地運到目的地,通知收貨人驗收並提取貨物; b.把托運人委託傳遞的有關貨物運輸的文件、單據等安全傳遞給收貨人。

❸ 國際貨運代理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請問你是貨主/發貨人么?那麼你跟貨運代理的合同主要包括你們直接責任的劃分/貨運代理的責任/費用的結清/

❹ 貨運合同問題

我國合同法第311條明確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版償責權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中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貨損責任採取過錯推定原則,即如果承運人無法舉證「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這三類免責情況的,便要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當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因貨損向承運人主張索賠時,其只需要證明運輸合同成立、貨物交運以及貨損發生的事實,而無須舉證證明承運人的運輸行為具有不當或者其他過錯行為;只要承運人無法證明合同法該條規定的三類免責情形的存在,承運人就應當對貨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❺ 貨物運輸合同中需要包括哪些主要條款(上)

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應貫徹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兼顧版指導性計劃產品權和其他物資的原則。如大宗貨物的鐵路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其它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零星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國家有統一的運輸合同文本的,應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簽訂。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寫明下列主要條款: (1)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住所; (2)發貨站與到貨站的詳細名稱; (3)貨物的名稱(運輸標的名稱); (4)貨物的性質(是否屬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貨物的重量; (6)貨物的數量(如車種、車數、件數……); (7)運輸形式(零擔、速遞、聯運……); (8)收貨地點; (9)違約責任; (10)費用的承擔; (11)包裝要求; (12)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❻ 汽車貨物運輸合同的訂立有哪些形式其中書面形式可以分為哪幾種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包括1、合同書、2、內信件容、3、數據電文,(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三類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汽車貨物運輸合同是一般合同,所以它的形式也是以上合同的形式。

❼ 國際貨運代理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哪些條款

國際貨運代理合同深圳市盈安達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國際貨運代理合同常識
一、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本規定所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稱「實施細則」)的第二條的規定: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以下簡稱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託,以委託人名義或者以自
己的名義辦理有關業務,收取代理費或傭金的行為。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
人或其代理人的委託,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並收取運費以及服務費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本規定所稱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是指境外的投資者以中外合
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形式設立的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
務報酬的外商投資企業」。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明確地知道到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即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是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或者作為
獨立經營人」,進行相應的法律活動的。由此,根據其所處的法律地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如僅作為代理人時,則其接受貨主的授權委託而依法代理事項所對應的法
律責任應當由貨主承擔,,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只限於發生無權代理或者其他違反代理法律規定時需要由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責任。而當國際貨運
代理企業如作為獨立經營人時,則其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僅限於代理人的法律責任,還需要對其自身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即作為運輸單證的簽發人,以及運輸
合同的履行人)時進行的相關法律活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了防止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需承擔法律責任的不合理擴大,在國際貨運代理合同法律實務中,需要在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與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簽訂的合同中,通過具體的約定,確定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明晰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合同中實際的法律關系。

二、國際貨運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

結合我國相關主管部門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實施行政管理時出台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從事具體業務時所遵循的相關法律規定,在起草、修改國際貨運代理合同時,應當注意參考以下主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國際公約的規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3、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

4、國際公約:《代理統一公約》、《代理合同統一法公約》。

對於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的條款,在中國國內法沒有規定時,則可以參考《代理統一公約》、《代理合同統一法公約》等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進行製作。
需要擬定相關方面的合同還是讓律師去擬定更放心些的,例如:http://tieba..com/f?kw=%C2%C9%CA%A6%D7%C9%D1%AF&fr=index

❽ 貨物運輸合同中需要包括哪些主要條款(上)

訂立復貨物運輸合同,應貫制徹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如大宗貨物的鐵路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其它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零星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國家有統一的運輸合同文本的,應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簽訂。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寫明下列主要條款: (1)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住所; (2)發貨站與到貨站的詳細名稱; (3)貨物的名稱(運輸標的名稱); (4)貨物的性質(是否屬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貨物的重量; (6)貨物的數量(如車種、車數、件數……); (7)運輸形式(零擔、速遞、聯運……); (8)收貨地點; (9)違約責任; (10)費用的承擔; (11)包裝要求; (12)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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