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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根本違約

發布時間: 2020-12-07 01:40:20

❶ 如何認定合同根本違約,合同根本違約的法律後

(一)必須存在違反合同的事實,這是構成根本違約的前提條件。

(二)違約的後果使受害人蒙受損害,這里的損害應作廣義解釋,應涵蓋商業利益損失、標的物損壞、商業機會損失等各種情況。違約的後果必須實際上剝奪了一方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這句話表明了違反合同會造成相當嚴重的後果,會剝奪當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

如何認定「實質上剝奪的利益」完全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三)違約方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下也預知會發生根本違約的結果。

根本違約的構成類型

1、遲延履行場合

遲延履行並非必然發生根本違約,但如果合同對履行期有明確的約定,而且履行期之約定在合同中顯然處於重要地位時,則遲延履行通常會構成根本違約。對於並非特別強調履行期的合同,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只要遲延方當事人未在允許的額外期限屆滿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為根本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可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場合

依大陸法系傳統見解,履行不能得分為原始不能與嗣後不能,區分當事人是否有可歸責性而分別可能發生合同無效或債務不履行責任。在當事人具有可歸責性的場合,具有可歸責性的當事人要承擔履行不能之責任,又由於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個目的落空,這種違約行為無疑應作為根本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場合

在不完全履行場合,通常債務人已履行給付義務,只不過是由於履行義務不完全,或者是由於附隨義務的不履行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此種場合通常是通過賠償損失的方式解決:如果因違反附隨義務而造成擴大的損害,即造成了債權人人身或其他財產(固有利益)的損害,則會發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問題,此時能否作為根本違約則是一個問題。筆者以為檢驗的標准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債權人的合同目的落空,無法簡單地一概而論;在債權人合同目的落空場合,或者說危及作為合同關系之基礎的信賴關系時,則應作為根本違約,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否則即不能作為根本違約。

4、先期違約場合

在先期違約場合,如債務人已先期明確表示屆時不履行合同,此時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來,以其拒絕履行作為根本違約,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如果債務人沒有明示拒絕履行,但由於債務人的信用狀況惡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時的合同目的也就無法期待能夠實現,自然也應作為根本違約,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並請求損害賠償。

❷ 根本違約的詳細解釋

根本違約是區分違約嚴重程度之做法的近現代樣板,通過區分違約不同的嚴重程度,相應地賦予不同的法律效果,這是違約責任法領域中的一個行之有效的做法,有必要作深入的考察和分析。
根本違約是發端於英國普通法的一個分析范疇,根本違約之判斷最初是根本違約人所違反的合同條款的類型。在19世紀的英國,法院開始將合同條款依其重要程度之輕重區分為「條件」(condition )和「擔保」(warranty),相應地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條件可定義為一種對事實的陳述, 或者一個允諾, 它構成了合同的基本條款(an essential term of the contract);如果此一對事實的陳述被證明為不真實,或者該允諾未經履行,則無辜方可將此種違反作為毀約,並使他從合同的繼續履行中解脫出來。」〔1〕(P115—116)換言之,違反條件被作為根本違約,非違約方可以因此而解除合同。而擔保作為合同中次要的和附屬性的條款,當它被違反時,並不能夠使無辜方以毀約待之,不能夠解除合同而只能夠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對於上述產生於19世紀的英國普通法上的合同條款分類方法,在近些年有了新的發展,英國的法官們通過發展出一類稱為中間條款(intermediate terms, or innominate terms)的合同條款新類型, 對非違約方的合同解除權加以了限制。從此,打破了19世紀的過分強調條款之性質的「條件」和「擔保」之分類,開辟出了一個更富於彈性的基於違約及其後果的嚴重程度的檢驗方式。如果合同不履行並非違反條件,而是違反中間條款,非違反方當事人將自己從繼續履行中解脫出來的權利將取決於違約及其後果的嚴重程度〔2〕(P123)。 英國法院近年來不斷擴大中間條款的范圍,除了法律或合同明文規定了為條件或擔保的條款,幾乎所有條款都可以被視為中間條款。總的說來,英國普通法上在判斷是否構成根本違約問題上,經歷了一個從以所違反的合同條款的性質為依據到以違約及其後果的嚴重程度為依據的過程,目前英國法已主要是根據違約及其後果的嚴重程度判斷根本違約是否構成了。
英國普通法上對合同條款所作的「條件」與「擔保」之分類,對美國合同法也產生了較大的影響,美國法沒有使用「根本違約」之概念,通常使用的是「重大違約」(marterial breach)或「實質不履行」(substantial non—performance)。當一方當事人構成重大違約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盡管「重大違約」與「違反條件」在法律後果上相似,但實際上卻代表著兩種完全不同的思維方法。「條件」是對合同條款性質的表述,判斷某一條款是否屬於「條件」,必須考察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是否把它當作合同的要素(essence), 因而是主觀性的;「重大」違約則是對違約後果的描述,判斷違約是否重大,必須考察違約給對方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的大小,因而是客觀的〔3〕(P172)。
就大陸法系的情況而言,在法國,法院在判斷是否允許非違約方解除合同時,違約的嚴重程度是一個重要的參考因素,惟法國法就違約嚴重程度之判斷並未形成任何統一的明確的標准和概念。德國對於違約的嚴重程度雖然沒有給出一個統一的標准,但值得注意的是,當因一方的原因致部分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時,如果「合同的履行對於對方無利益」,對方得解除合同。此處所謂「無利益」,是指受害方已無法獲得訂立合同所期待獲得的利益〔4〕(P355)。 學說上認為德國法此一概念與英美法中的「根本違約」或「重大違約」頗為相似,惟其內容及適用要窄一些。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第2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於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並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從公約的這一界定中可以看出來,它已經轉向了違約所致損害的程度:它是否實際上剝奪了非違約方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了呢?通過公約第25條的規定,便能夠對雖為對合同的稍微的偏離卻致生嚴重結果的情形加以規制了。公約對根本違約的構成要求了兩個要件:違約後果的嚴重程度與違約後果的可預見性。一旦構成根本違約,非違約方便可以根據第49條、72條或73條等的規定宣告合同無效(實即解除合同)。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1994年《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也有關於根本違約的規定,只不過其所使用的概念是「根本不履行」,此即第7·3·1 條(終止合同的權利):「1.合同一方當事人可終止合同, 如另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其合同義務構成對合同的根本不履行。2.在確定不履行義務是否構成根本不履行時,應特別考慮到以下情況:(A )不履行是否實質性地剝奪了受損害方當事人根據合同有權期待的利益;(B )對未履行義務的嚴格遵守是否為合同項下的實質內容;(C )不履行是否有意所致還是疏忽所致;(D)若合同終止, 不履行方當事人是否將因已准備或已履行而蒙受不相稱的損失。3.在延遲履行的情況下,只要另一方當事人未在第7·1·5條允許的額外期限屆滿前履行合同,受損害方當事人亦可終止合同。」
歐洲合同法委員會1998年《歐洲合同法原則》第8:103條規定了「根本性不履行」,即「如有下列情形,不履行即為根本性的:1.嚴格符合債務要求是合同的核心;或2.不履行實質上剝奪了受害方依合同有權期待的東西,除非另一方當事人沒有預見到而且也不能夠合理地預見到該結果;或3.不履行是故意的,並且使受害方有理由認為它不能再信賴對方當事人未來的履行。」另外,根據第9:301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對方當事人的不履行是根本性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我國統一合同法之前,《涉外經濟合同法》雖然沒有使用根本違約的概念,但第29條卻採納了它的實質內容。在新《合同法》中,根本違約系作為非違約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理由之一加以規定的,第94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的,對方可以不經催告解除合同。」

❸ 合同法如果單方違約合同移交時間

你好,
合同法第142條確立了風險轉移的基本原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專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屬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風險負擔,是指非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原因,標的物發生的毀損滅失的損失承擔。
注意:風險轉移採取交付主義,不僅適用於動產,而且也適用不動產。
(一)交付主義: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風險負擔:
1、現實交付情形下,若為送貨上門,自貨交買受人處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若為上門提貨,自貨出出賣人處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若為代辦托運,自貨交承運人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權憑證交付給買受人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
3、簡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

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❹ 什麼是根本違約,根本違約有什麼法律後果

一般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就視為根本違約。

這個是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其實這里的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的判斷標准,也就是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包括了拒絕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者大部分的不完全履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等等,這些情況要根據具體實踐情況來判斷是不是屬於根本違約。

同時,解除了合同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具體做法有:(1)返還原物;
(2)受領標的物為金錢的,應同時返還自受領之日起的利息;
(3)受領標的物有孳息的,也應一並返還;
(4)應返還的原物因毀損丟失或其它事由不能返還的,應按物的價值予以返還。

另外,對於連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無溯及力,也就是說,連續性的合同解除了,之前已經履行的部分是不能恢復的。常見的連續性合同主要有:租賃合同、委託合同、僱用合同以及其它以使用或提供勞務為內容的合同。

❺ 合同法有關合同的履行問題

1. 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2萬元運費由履行方承擔即乙方;
《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回同內容約定不答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2.甲方未按期履行交付貨款義務,乙方無需退還20萬元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乙方向A市法院起訴是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❻ 國際經濟法的根本違約是什麼意思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版人受到損害權,並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利益,即為根本違約,除非違反合同一方並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樣的結果。」根本違約的主要標準是受害人的預期利益的喪失,但這一標准不是單純的受害方的主觀標准,它還需要滿足另外兩個標准:違約方能預知這種結果和第三人能預知這種結果。

❼ 合同法規定的絕對違約

根據不同標准,可將違約行為做以下分類:(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版雙方違約,是指權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2)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以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為標准,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於,根本違約可構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4)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無絕對違約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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