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供貨協議
1. 定製傢具供貨裝修公司對方一直拖欠貨款拒不付款怎麼辦
當然首先要有證據,也就是說應該有雙方簽約的合同、有對方簽字認可的結算單,有對方支付進度款的憑據。有了這些,催要無果的情況下可以到法院起訴索要。
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
2. 建材公司給裝飾公司供貨,裝修公司不付款,建材公司可以去把貨拿回來嗎
可以拿回來,也可以打官司
3. 裝修公司欠供貨商貨款問題
去告他,合同怎麼寫就怎麼來,到付款期限了還沒結那直接告。
4. 裝修別墅,各大供貨材料商的銜接告之怎麼寫
裝修不管房子大小抄把要襲做的項目列個清單出來,(買房時一定要向開發商要平面施工圖裝修時會省很多事),裝修前多看親朋好友或網上裝修風格把喜歡拍照保存,預先把自己能定傢具、潔具、燈具……先看,問清價、尺寸、顏色,拍個照片有條件找個設計幫你規劃調整,然後拿這設計和清單叫裝修公司給你報價列出工價、材料表,當你找了三家報價後你就知道按你的要求要多少錢了。
5. 裝修第一步跟供貨商談好了,錢都交了之後又把錢給退了這樣吉不吉利
這沒有啥不吉利的說法 先談好了又退了是有原因吧 買賣要雙方同意才能成 一方不同意 只要把錢退的合理就行 你可以另找裝修供貨商來協商
6. 裝飾裝修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88)國稅地字第025號〕第一條規定,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因此,對於包工包料的裝飾裝修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三,「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的稅率為萬分之五。
7. 購買裝修材料合同範本怎麼寫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裝飾材料供貨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所購裝飾材料基本情況:見附件
第二條總價合同:
合同總價:xx元,大寫(人民幣)xx;
第三條質量標准:
乙方保證所供產品符合國家標准及行業標准以及甲方對產品的質量要求,乙方應隨貨提供產品合格證等證明文件。
第四條供貨:
供貨時間及地點:按照甲方的通知分批次供應。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3日內將貨物送達甲方指定的地點。
第五條安裝:
安裝方式為(乙方安裝/甲方自裝);選擇乙方安裝的,安裝標准為《北京市裝飾工程質量驗收標准》,《北京市高級建築裝飾工程質量驗收標准》,安裝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裝條件。
第六條付款方式:(房屋維修合同)
乙方在貨物交付給甲方並驗收合格後,憑發票一次付清
第七條違約責任:
1、甲方按規定時間及方式向乙方付款。如未按規定時間付款,每延期一天,則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的5‰違約金。
2、工程竣工後,甲方應及時對乙方進行驗收,並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工作。每延期一天,則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的5‰0違約金。
3、所供材料的品種、規格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乙方應負責退、換,由於上述原因延誤交貨時間,每延期一天,乙方應按延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4、如果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的產品數量交貨,則乙方付給甲方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5%的違約金。
5、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時間交貨時,每延期一天,乙方應按延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市場主辦單位、消費者協會申請調解解決,也可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協商、調解、申訴解決不成的,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持貳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章):
簽訂時間:
乙方(章):
簽訂時間:
8. 未按時供貨按合同法規定如何賠償
未按時供貨按合同法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要對此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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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